◇◇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 谁对他负责和怎样负责 ——兼答Bing Ren的批评 赵南元 在《赵南元评陈竺的反科学言论》中本来附带了一篇参考文献,可能是由于过去 发表过而被编者删除了,所以批语就显得过于单薄,不易理解,以至于Bing Ren从中引申出很多“混账逻辑”来。有兴趣阅读参考文献者请参阅以下网页: http://www.oursci.org/magazine/200203/020316.htm 但是在该文中对于克隆人失败率问题未作分析,而Bing Ren所批评的恰恰与这 一点有关,所以有必要就此进行更详细的说明。 关于失败率,陈院士举出“多利”作为例子,估计成功率只有1/227,但是应该 注意的是,“多利”是世界上第一例哺乳动物体细胞克隆,在成功之前理所当 然的会有很多失败的探索,一旦成功之后,基本技术确立并逐步得到改良,成功 率就会大幅度提高,所以用“多利”的事例来估计现今克隆动物的失败率显然会 大大夸大。 有人说,科学家的任务是把复杂的事情弄简单,而哲学家(包括伦理学家)的任 务是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陈竺院士是科学家而非伦理学家,但他的这些言论显 然不是源于科学分析,而是从西方伦理学家那里直接趸来的)。关于“谁对他负 责?”的质问则连“弄复杂”都懒得弄,只是把一个简单透顶的问题甩给对方, 故作难题状,想把对方吓住。然而,简单的问题拿来吓唬人是没用的,因为任何 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回答这种问题。最简单的回答就是:“按合同办事!”。设想 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请一位医生为他们克隆一个儿子,那么他们应该签订一个合 同,在合同中规定出现失败时由谁负责,这是常规的做法,就像我们决定进行有 风险的手术时都要签字,实际上也是在确定一旦手术失败由谁负责。通常只要在 手术前医生充分向病人及家属充分说明了风险,并且手术过程中医生没有过错, 责任是属于患者一方的,否则医生不会接受这一合同,手术当然不会进行。由此 可知克隆人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属于委托方而非操作方。这也符合责任归属的一 般原则:“谁决策,谁负责”。如果自然生殖出现畸形,由父母负责;如果是科 学家决定克隆自己,则出了问题由科学家负责。 看来“谁对他负责?”并不是一个难题。真正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怎样负责?”。 或者说,当出现夭折或畸形时,责任人应该以怎样的行动为之“负责”?这一点 无论是对于克隆人还是普通人都是完全一样的,或者说克隆技术对此并没有产生 任何新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取决于所处的文化背景,在这里我们只探讨我 们所熟悉的基督教和儒家这两种文化背景。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人都有“不朽的 灵魂”,这个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受精卵的,因此西方“生命伦理学” 规定培养人的受精卵用于科学实验不得超过14天。按照这种理论,毁坏人类胚胎 无异于杀人。因此美国众议院就会通过立法禁止包括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的 一切克隆人研究;宗教极端分子就会暗杀实施堕胎的医生,或者向这些医院邮寄 炭疽恐吓信。如果我们认同这种“生命伦理学”,那么由于克隆一个人而导致20 个超过14天的人胚胎的夭折就等于付出了20条人命的代价,此时“负责”就意味 着应该受到杀死20个人相同的惩罚。这么一来,无论谁来“负责”,都不是件轻 松的事。至于出现畸形,那更是“悲剧”,父母不得不把他养大,制造出他一生 的痛苦。 当然世界上并不是只有基督教这一种宗教,也不是只有基督教文明这一种文明。 在中国,就有孔子“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不仅不承认“灵魂不 朽”,就连死后的世界都懒得去谈,只一句“不知生,焉知死”就打发了。在中 国稍有市场的佛教,主张轮回学说,但灵魂进入肉体的时间是在出生的那一瞬间, 胚胎与灵魂无关。而且佛教主张一种完全决定论的因果关系,不重视“自由意 志”,因此也就没有“负责”的问题。今世受苦是前世的的报应,已经遭了报应 也就不必谈什么责任问题了。中华文化中从胚胎到“人”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观察中国和西方对于“生日”的看法就可以发现这一点,西方人过生日是每年一 次,与年龄无关,现今中国城市里也流行这种西方传来的规则;但中华文化传统 对于与出生有关的祝日却非常不同,主要集中在两头,出生后有“满月”、“百 日”、“周岁”,以后就不再过生日,直到五十岁以后才开始“祝寿”,六十、 七十、八十等,这完全符合任何产品寿命的“浴缸曲线”,人活二三十岁理所当 然,不值得庆祝,而初生和老年时死亡率较高,活过来不容易才值得庆祝。通常 对小儿夭折的解释是“讨债鬼”托生,所以没有为夭折的儿童出殡修坟的习惯。 按照中国医院的惯例,如果生下难以治愈的畸形儿,医生会如实向父母说明,如 果父母说“不要了”,医生可以代为处置。初生儿是胎儿的延续,还不具有人的 完全地位。这在西方国家当然是不能允许的,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但在中华文化 中,硕士掐死生殖器畸形的儿子,虽然在报纸上闹了一通,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医生可能认为在变性手术风行的今天,修复生殖器畸形并非难事,但硕士则认为 儿子没有理由受此多余的痛苦,采取了负责任的行动。另一个例子是一位农妇将 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弃置于医院长椅上,三天无人问津。医生想必认为 先天性心脏病并非不治之症,不在“处置”之列,但农妇显然无力承担两万元的 手术费,只好出此下策。看到的人置之不理也是一种“负责”,表示如果自己不 想掏两万元就不必延长婴儿的痛苦。这两个例子只是发生在北京并被传媒报道的 事件,未被报道的当然还有很多,曾经看到一位日本的志愿者来中国当护士后写 的文章说,当她看到医院垃圾箱里的死婴,着实体验了一次“culture shock”。因为在日本的文化中胎儿是有灵魂的,称之为“水子之灵”,做过人 流的妇女,可以在专门的寺院里供奉其“灵位”。但我并不因此认为日本人比中 国人更有“对人的尊重和良知”。 或许有人就此认为西方文化是“文明”的,中华文化是“野蛮”的。但我不这样 看,我们可以用伦理学的方法来分析这两种对待生命的态度的利弊。从功利主义 伦理学的基础出发,道德存在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者说增加 快乐,减少痛苦。如此对比上述两种做法,显然中华文化的做法更符合伦理学的 目标。功利主义伦理学是最接近科学的伦理学派,可以充分拒斥形而上学。 当然反对者也不少,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山两半”关于香山会议的报道,其中 最后一段是,“会议中也有部分科学家、医学工作者和法学家声称伦理没用,受 到邱仁宗等有力的反驳。邱先生设计了‘一个傻子和五个院士’的故事,使单纯 的科学家明白伦理不可回避,而且很有用。此外伦理问题虽然与利益联系在一起, 但伦理不可能全部还原为利益。某高校声称伦理原则就是系统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这是典型的‘科学主义’思维,是否定人文价值的工科思维。” 我当然不认为“伦理没用”,但是提出“伦理没用”的人也不是毫无道理。事实 上,伦理学就是解决“应该干什么”的学问,但是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众说纷纭的 不同伦理学派,而在伦理学界却并不存在公认的判断谁是谁非的标准,连自己该 干什么都弄不清的学问,还能指望它能指导别人该干什么吗?“某高校声称伦理 原则就是系统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这是典型的‘科学主义’思维,是否定人文价 值的工科思维。”这是山两半反对功利主义的主要理由,但是如果“人文价值” 就是为了用一些宗教信仰来反对“系统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则恰恰证明了所谓 “人文价值”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必要加以否定。所谓“科学主义”,无非就是 主张说话要合乎逻辑,要讲证据,不能胡说;所谓“工科思维”,无非是主张理 论要有用,反对说废话,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对。当然,靠胡说和废话吃饭的人肯 定要反对“科学主义”和“工科思维”,这也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起作用, 只不过他们代表了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并为此而反对全社会的利益。 邱先生设计了(其实是从西方伦理学的书中“仿制”了)“一个傻子和五个院士” 的故事,企图否定功利主义原则,唬住了几个从未研究过伦理学的“单纯的科学 家”。其实这个故事也是一个伦理学家弄不明白而实际上简单透顶的问题:“一 个傻子和五个院士同时住进了医院,五个院士分别患了心、肝、肾等不同器官的 疾病,必须接受器官移植,而傻子除了脑袋不好使,其他器官十分健康。如果把 傻子的各个器官分别移植给各位需要器官的院士,傻子虽然死了,却救了五个院 士,这显然比不作移植手术任凭五个院士死掉对全社会而言会有更大的利益,但 我们显然不能这样做,这就说明单纯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会失效的。”邱先生在 此所犯的错误是,功利主义所要求的“全社会的利益”需要计算由此产生的一切 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而在这里邱先生的计算漏掉了此手术对医院和患者的影响。 试想如果医院可以根据需要任意杀人的话,任何一个有起码理性的人还会去医院 看病吗?只剩下“傻子”才会来,但是如果那天不巧傻子没来的话,由于聪明和 傻(或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总是相对的,只好把五个院士中最傻的(或对社会贡 献最小的)一个宰了。院士可以冒百万分之一坠落的风险坐飞机,却不会冒五分 之一被杀的风险去医院看病,院士也不会狂妄到认为医院里没有比自己更聪明 (或贡献更大)的人(问题在于如何测定),于是医院连院士也不会来,只好关 门了事。看起来是救了五个院士的方案,却使得院士不敢来看病,医院也因此倒 闭,这显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邱先生的故事不能对功利主义构成有效 的反驳。 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愿意生活在允许任意杀人的社会,每天惶惶不可终日,但是堕 胎和对畸形婴儿的处置则不会有这种副作用。就像父亲对不肖的儿子所用的话: “早知道你这样,当初就该把你计划了。”更古老的版本则是“早知道你这样, 一生下来就该把你塞尿盆里溺死。”但儿子却一点也不会感到恐惧,因为当他能 听懂这句话时,既不会被“计划”,也不会被溺死了。 就此可以回答Bing Ren,如果那个畸形儿生在西方世界,根据法律没有任何人有 权采取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责任也就不能归属给任何人,“谁对他负责?”也就 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实在要追究悲剧的责任,只能怪法律不对,而法律又是 根据宗教教义来定的,所以责任只能由宗教承担。按照宗教教义,宗教是按照上 帝的意志行事的,所以最终的责任只能属于上帝。如果畸形儿生在中国,其父母 有权选择“要”还是“不要”,那么责任当然归于父母,当他们做出“要”的决 策时,不仅应在经济上做好准备,也应该准备好将来如何向孩子就这一决策做出 解释。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