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关于03年高考“错题”风波最后的答辩   杜青   在中国,虽然官方话语表面上占据强势地位,在民间却不是。若在民间有人 胆敢“站错队”,如同在官场“站错队”一样,恐怕是得有些勇气的。天蝎做了 篇文章,遭到一连串痛斥,精力顾不过来,只好缄口。我做的帖子,因为直接从 在前人“不影响”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蒙各位朋友照顾,没有将火力对准我。 但今天看了山石的文章,觉得自己恐怕也得向天蝎学习了。   山石的文章的三部分,基本上是误读了的结果:   一、误读之一   我个人感觉,凡事泛政治化,是无论中国哪种人,无论他在哪里,都容易犯 的毛病。我帖子最后说了一句“在中国,破坏性的意见从来不缺,缺的往往是建 设性意见”,山石由此生发出十几行“不得不”说的话,痛斥我自以为只有自己 是建设者,别人都是破坏者,然后又推演到认为我“可能”认为凡指出官方有错 误的人都是破坏性的,然后又引述当年“右派”被打倒的历史经验教训——哇塞! 让我怎么说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还是想象力实在太丰富?   深入的话我不想多说,但因为今后还想继续在新语丝上混,不想被凭空描成 这般形象,只好自辨几句:我所说的“破坏性意见”,是建立在前段论证的基础 上的,即一边倒和先入为主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如果根本上否定掉一道不影响做 题的题目,卷子不免得重改,其后果难以预计(如果爆发那些后果,肯定是破坏 性的);一味简单要求否定题目,得失非常不均衡,宜寻找其他的解决方式,而 不要引发难以预计的后果。除此之外,没有多说一句话、一点意思。从我的帖子 里面没有半点意思可以推导出山石的话;泛政治化,往往是无论哪种意见的人, 都自觉不自觉经常使用的手段;山石的生发能力,太丰富了一些,若泛泛而论, 也就算了,但最好不要凭空指成是我的意思,自己树个靶子,然后开打。   二、误读之二   至于“程序正义”的问题,也是山石误读的结果。看到别人与自己观点不合, 还没仔细看作者意思,就赶快跳起来,树靶子开火,焉知都是打错地方了,而且 打错地方也就算了,弄得别人还被他泥水溅了一下。不象前面一点,“程序正义” 一段的意思山石倒是完整引用的(“当时有关部门两次组织专家论证,而维持原 有意见。虽然专家的组成来源会影响结论的倾向,我们也不知道这些专家的组成 来源,但就现有的可怜的程序资源来说,已经调用了两次专家论证,我个人认为 已经是不能说不重视了,‘程序正义’也算是有了的。英美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 性观点是,程序正义,即使实体不正义,也是正义。”),可惜没读清楚,跟我 来大谈ideal的程序正义是怎样的,虽然谈得理直气壮。   山石应该注意到两点:我指出现有的程序资源是非常贫乏的;在现有的贫乏 的程序资源基础上,有关部门两次组织论证,已经不能说不重视(我说具备了程 序正义的时候,是加引号的,这是表示特殊含义的信号,山石没有注意到;说应 试教育的时候,也是加引号的,山石也没有注意到,导致他另外的误读)。山石 却来大谈ideal的、模范的程序正义是怎样的,不免有些high level, 脱离实际 情况来提要求。而且虽然程序正义要求公开、独立,山石由此适用到本案,推演 出他所认为的ideal的方式,仍然是有问题的:   山石说“论证专家与出题专家在同一单位,没有坚持回避制度,不回避如何 中立”,但我不认为“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这一事实本身(注意是“本身”,不 要又误读)就算违反回避、中立、独立原则。照这样推理,首先所有法治国家的 重审制度全错了,因为重审的法官和原审的法官都在同一单位;另外再说句“不 恭”的话,科学院、工程院是否可以算同一单位(我绝对没有认为这违反了回避 原则,我只是在做归谬法,不要误读哦)?   山石又认为过程必须公开,但他认为的公开是全部的公开,恐怕又是有问题 的,因为有些论证的过程,例如陪审团、合议庭的讨论,是绝对不公开的,谈不 上违反程序正义,相反,是程序正义之要求(而我感到不平的一件事,恰恰就是 媒体上缺乏另外一方的论证过程)。   山石又说,因为教育部是出题者,自己卷在里面,所以教育部此后做的事情 都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应该由独立的学术机构来评定该题是否正确。哇塞,too ideal了,以至于到了不明白裁判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基础的地步。任何人都 可以有任何说法,但有效的裁判是有权的国家权力或者被国家权力授权的有权组 织来做出的,目前没有任何这样的学术机构被赋予这样的权力,那怎么可能由哪 个学术机构做这种事?没有程序规定的情况,哪个所谓的独立学术机构认为自己 有资格,或者能由谁来妄加指定?如果有,倒是个破坏程序正义的范例(再多说 一句,我相信今后即使建立了ideal的纠错机制,这个独立的学术机构恐怕还是 跟教育部脱不了干系,至少这机制得由教育部来具体执行,按山石的意思,恐怕 永远“正义”不了了)。所以我的结论是,在现有的基础上,教育部门已经算做 得不错了——不过没有丝毫认为不可以继续改革的意思——我帖子最后指出要建 设性,无非是怎么“建设”,没有继续说下去而已。   三、误读之三   山石最后一段说:“有人说好学生不应该用排除法,排除法是应试教育的产 物,本身就是不对的…排除法正是许多考生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用排除法不是 应试教育的产物,而是一个人快速、果断解决问题能力的体现,恰恰可以说明他 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我不禁回回头,是说我认为“不应该使用排除法”吗?好像不是,因为我不 记得我有任何话能被山石推出这意思;赶快又去查天蝎的文章,也看不出天蝎有 任何这意思。但山石开题头一段就说是因为我和天蝎的文章而展开讨论的——哇 塞,何必呢,何苦这样呢。我本人对借所谓“素质教育”贬“应试教育”的做法 和说法本来就不认同,我的原文意思也很清楚,即使在已经饱受痛斥的“应试教 育”体制下,也没有人让学生只用排除法,排除法是方法之一;只用排除法是不 行的;只用排除法导致做不出题目,影响了心情是自己责任。偏偏山石光来大谈 排除法之好处之必要性,可是说在了点子上?   Please, 先把对方的意思弄清楚了些;若没弄清楚,也无所谓,但不要说成 是对方的意思。   四、结尾的话   我写了前面的帖子后,遭到朋友痛斥,说我现在学业繁重,仍然毛病不改, 不务正业。我也觉得是个毛病。呵呵。再多写几句多余的话之后,向天蝎学习罢: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否定该题的标准不应该是该题是否有误、表述不清、歧 义,或者是否影响了学生做题,而应该是该题的错误是否到了非根本否定不可的 地步,或者是否到了使学生无法解题的地步。如果我们是在讨论该题是否有错, 则是另外一个标准。   如果是,该题应该否定;如果不是,不应该否定(不管怎么样,认为这道题 目的错误如此清楚,以至于中学生都能明了的说法,有些轻率。我怕自己学业不 精,专门叫来理科的学生来看,也莫衷一是。现有的各种高深解法和论证,固然 对,但我赞成采用中学教科书标准以及教学实践形成的惯常习惯或者理解)。因 为如果是不根本影响做题的题目,轻易否定之后,代价或者风险太大,得不偿失。   高考题目有错的问题,如同任何事情一样,始终是难免的。我做中学生的时 候,就听老师说起过某年某年如何整道题哪道题不计分或者都计分的往事。就现 状来说,讨论如何、怎样建立高考纠正错题程序,是有意义的。但如同天蝎一样, 我认为没有必要或者理由上升到“指责持不同意见的人说谎或不实事求是”,这 不仅有点overestimate,不太实事求是, 而且有点情绪化,表态重于追求事实真 相,也无助于推动问题解决。   再扯远一点说,很多争论、分歧、冲突的产生,其实原本分歧或者裂痕没有 这么大,只是大家弄错了或者没搞清楚对方的意思,匆忙上阵,导致后来互不能 容,则殊为憾事。   我准备到明年夏季之前都不再发言,诚请各位督促。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XYS200311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