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抄袭的根源 □梁治平 南方周末   2004-02-05   抄袭问题并未因为公众注意力的转移而绝迹,事实上,学界对于这类情事的 讨伐也未曾止息。比如,过去这一年里就有不止一种报刊、不下一打学者、不少 于十篇文章,连篇累牍地讨论某篇学术论文里某个注释的真伪。针对的问题是: 作者是不是真的读过他在这个注释中引用的某篇文章,以及,作者的问题究竟是 学风不够严谨,还是有意作伪?学术批评发展到这种境地,在我看来,可以说已 经走火入魔了。兴师动众去追究一篇普通文章中一条注释一个引文的真伪可以被 讥为荒唐、小题大做,把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如此细枝末节的事情上,却对每日 每时大规模普遍性制度化的抄袭活动视若无睹不置一词,却是批评家们的严重失 职和误导了。   闲来逛书店,在排列如山的法律出版物中看到一本以“二十一世纪”相标榜 的新编教材,拿来与旁一本教育部编同类教材相比较,不仅主编者为同一人,十 余名撰写者也有一半以上相重叠。再看目录和内容,从篇章结构到具体观点和材 料,竟然完全雷同,如出一人。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在大学 教材之外还有函授教材、成人教材、广播电视教材、大专教材等等,而且这种情 形并不限于法学的一个课目,也不限于法学一科,甚至不限于教材。最后,这种 现象并非始于今日,而是数十年来一贯的做法,早已被视为当然。这就是抄袭! 这就是我所谓每日每时大规模普遍性制度化抄袭活动的一种典型表现。   有人或许要说,教材自有其特殊性,与注重和强调独创性的学术创作有所不 同。此说貌似有理,实则似是而非。教材与非教材之不同在其功能,而不在创造 性之有无。正因为如此,世界通行之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区分教材与非教材而将教 材排除于外。况且,教材与非教材虽有不同,二者之界线也不总是清晰可见判然 可分。强为区分,以教材为允许甚且鼓励和要求抄袭复制的一类,本身并非教材 具有特殊性的论据,而不过是认抄袭为正当的自白。   从前,这种立场的“正当性”来自强求思想统一观点一致甚至言词一致的 “政治正确性”。如今,制度化的实践演变成一个利润巨大的行业,制造出规模 可观的利益群体。大家对个中秘密心照不宣讳莫如深,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因此 也可以维持不坠。就这样,大规模普遍性制度化的抄袭就成了正常的学术与教育 活动的一部分,被公开地大张旗鼓地实践着、重复着、示范着、传递着,日复一 日,年复一年。   的确,现行的法律保护著作权(虽然其范围不及于比如上述领域),学界通 行的原则也不认许抄袭(虽然教材一类被视为当然地排除在外),否则就不会有 公众舆论和媒体对抄袭行为的声讨,也不会有接二连三的著作权诉讼。然而,抄 袭之举何以禁而不止、打而不绝,反而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更有愈演愈烈之势? 对之以“追名逐利”虽然不错,却不足以服人。人皆有名利之心,但不必有抄袭 之举。抄袭剽窃正好像虚报浮夸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能简单归之于人性。因此 之故,寻找和清算抄袭的制度根源,不仅必要,也甚为迫切。 (XYS20040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