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评刘兵“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   NOC   印象里,《啄木鸟》是国内专门刊登所谓法制题材作品的一本文学刊物,所 以刘教授在上面大谈法制观念(刘兵《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载《啄木鸟》, 2004年第3期),估计会找到不少知音。这篇文章立论义正词严,估计也会给学术 打假的反对者提供很多理论支持。只是刘教授文章里有个例子举得似乎不大合适, 如果不加详细说明,也许会影响文章在学术打假反对者中的说服力,在这里特指 出如下。还望刘教授再仔细斟酌,将这种明目张胆偷换的概念想办法再遮掩一下, 以免有白壁微瑕之恨。   刘教授原文如下:“…也许会有人争辩说,恰恰由于现有的体制的不完善, 或者学术界由于种种原因而打假不利,造成‘假货’泛滥,因而个人的学术打假 有其必要性,值得鼓励。但这种看法的背后,其实是一种不正确的、缺乏法治意 识的观念在起作用。比如说,某个公安部门存在问题,对小偷治理不力,那么, 是否就可以由非警务人员随意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呢?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算是在某次抓到了真正的小偷,也仍然不能说是合理的作法,因为在缺乏一种 体制的监督的情况下,非专业、非体制的行为无法避免抓错的可能,更不用说只 有在体制化的机制中,才可能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在长期传统观念的惯性中, 人们往往在义愤中,会自觉不自觉地陷入那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 的思维习惯,而这种思维习惯,却是绝对地与保障人们权利的法治观念相悖的。… "   刘教授在这里将学术造假者比做小偷,说我们国内目前的学术监督机构在履 行职能方面就象是打击盗窃不力的公安部门。虽然直白了点,但话粗理不粗,作 为比喻也未尝不可。不过看来刘教授这段妙喻的意思还不是言尽于此,真正的意 思,还是后面的内容:“对小偷治理不力,那么,是否就可以由非警务人员随意 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呢?”这里最具杀伤力的,还是这个“并”字后面的 内容:现在的个人学术打假行为,是在滥用私刑。按照我们一般人的法制观念, 看见有人未经允许掏别人的钱包,在旁边大喊一声“有小偷!”除了有掏包的人 会纠集同伙把你胖揍一顿的危险外,在正常的社会里,一般不会被追究扰乱社会 治安的法律责任;据我们的经验,现在个人学术打假最多所能能做到的,也不外 乎在众目睽睽之下大喊一声“有小偷”。刘教授在这段话里说的意思,个人学术 打假是“非警务人员”在“滥用私刑”,这么骇人听闻的例子不知道具体指的是 哪件事?作为通篇的文眼,这部分论述未免语焉不详,显然还需要进一步充实。   提起滥用私刑,想起几句题外话。这两年,国内滥用私刑最著名的案例,莫 过于“三无人员”孙志刚致死案。记得就在孙志刚的事被报道得最激烈那段时间,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论坛上的“飞雪”(刘华杰)也将方舟子称作“三无人员”, 看来有些人巴不得能有非警务人员用私刑把这个方舟子做了,省掉一快心病。 (XYS200404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