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和企业名誉权的保护   -—花旗银行12亿美元海外存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王小耘、于爱敏   2001年8月,小耘律师事务所受花旗银行中国区总代表处的委托,就其最近 发生的存款求偿事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一位自称为九旬老太金娣之代理人的邵 连华、莫洪飞向媒体编造了一个荒谬的传奇故事:早已于1929年战死沙场的周西 成居然于1941年以其所谓机要秘书金娣的名义从花旗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转存2.5 亿美元于花旗银行总行,事过六十年后向花旗银行追讨高达12亿美元的本息,并 向媒体出示所谓凭证要求花旗银行支付。得知这一事件后,花旗银行总部经过核 查,确认此求偿事件完全是一场骗局。一些媒体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 此事件作了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花旗银行的名誉。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名誉权格外重要,它是社会对企业商业信用、服务质 量、职员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认可,良好的名誉会给企业带来社会效益和更大的经 济利益,而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则会侵犯企业的名誉,使其遭受损失。随着中国 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外知名跨国公司、银行进入中国,类似事件可能不断增 加,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应如何看待新闻舆论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关系,该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权,企业在其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又该如何处理等问题直 接关系到其在中国的投资权益的实现,笔者试结合花旗银行存款事件对上述问题 作一分析。   一、 新闻舆论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规定了公民拥 有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其中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常常要靠新 闻媒体来实现。对于舆论监督权,中国法律目前对于其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 没有规范,采访权、报道权仍不属于明文确认的法定权利。在舆论监督权缺乏可 操作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可以依据和遵循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两个司法解释:1998年8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解释》”),以及1993年6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 。舆论监督权是以保护国家和社 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   企业(法人)的名誉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 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社会评价一般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资产能力、生产能力、 产品服务质量、财务信用、经营作风、经营状态等的公证评价,这些评价总的可 以称为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的商业信誉对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 意义。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不仅有损法人的社会形象,更重要的是导致其难以实 现应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名誉权属于私法范畴。   舆论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既相互促进、也相互冲突,应如何协调新闻舆论监 督权和企业名誉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避免两者的冲突呢?笔者认为,当言论自 由权与民事主体名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对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应从私权保 护与促进社会化进步以及维护公共利益考虑。一方面,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 媒体行使监督权,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必须遵循新闻的基本规律,如真实、客观、公正、全面 等等,报道只听一面之词或越位评判都不足取,用事实和证据说话非常重要,对 有争议的人或事的报道,要兼顾到各方的意见,应尽量避免情绪化言词。特别是 舆论监督类的稿件,不仅要说清背景,清楚交代来龙去脉,把事实搞准,而且要 本着中立、客观、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当新闻报道是为了社 会公共利益,只要基本事实存在,不是恶意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只要主要内 容不失实,即使报道中有轻微失实或言词不当,企业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媒体侵权, 从而通过费时、费力的侵权诉讼方式来解决,而是可通过主动与媒体配合、澄明 事实真相,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报道的方式解决。   二、 新闻名誉侵权的认定   1. 新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第七条对侵害名誉权如何认定的解答为:“是 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据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对应于新闻报道已公开 刊播)、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报道有侵害他人名誉的内容)、致害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内容指向特定的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 意和过失)。同时根据该《解答》,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 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应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企业名誉 权在构成上与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有所不同: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是“造成一定影 响”,而侵害企业名誉权必须“造成损害”。   2. 新闻名誉侵权的认定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呢?根据上述分析,首先应看文 章是否失实,只要文章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该 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才构成侵权。而如果报道的文章 内容基本属实,但因为受到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以及语言表达形式多样化的限制, 文章中在个别细节上的描述有不当之处,应不视为构成侵权。所以,在判断时候 构成新闻名誉权纠纷时,不能将一般的工作失误、一般的细节不够准确、用词不 当甚至理解不同都认定为构成侵权。报道失实是构成侵权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但 失实和侵权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失实不等于侵权,情节有轻重之分,具体情况 要具体分析,不能认为失实就是侵权。只有严重失实的报道才构成侵权。   怎样的报道才属于严重失实的报道呢?笔者认为,报道严重失实,应该是指 报道的该事件的核心内容(根本内容)背离了事实。新闻媒体有时出于编辑或语 言的考虑,可能会对报道中的某些情节进行渲染或扩大,如果仅是一些无关紧要 或点缀性情节,对文章的中心内容没有大影响,或者不影响读者通过这些报道对 企业或事件的评判,那么该报道不应视为严重失实。针对本案,如果最后能够证 实邵连华所说全部(或大部分)是虚构的,那么《XX晚报》、《XX时报》等媒体 的报道就是严重失实的。   如果报道严重失实,是否一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呢?结合侵害名誉权之构成条 件看,除报道严重失实外,还应有另外一构成条件:该报道是否使企业的名誉权 受到损害。结合本案来分析即:正常的理性人在看到这些报道后,能否产生华旗 银行确实拖欠金娣的巨额存款不还的错误认识,因为这会使公众对花旗银行的资 信等社会评价降低。   以北京《XX时报》的报道为例进行具体分析:《XX时报》以一篇“九旬老太 追索12亿美元”为题,揭开了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大战。就用语来讲, 报道中没有 使用什么过激或侮辱性的词语。虽然文中有“百般推诿”、“拒绝提供书面答复” 等用语,但笔者认为这些语言尚构不成侮辱性言辞。笔者认为,判断一篇文章是 否构成侵权,不仅要看使用的词语,还要综合全文来看,文章所要表达的中心思 想是什么。结合本案,报道中有一段”……在听他介绍完后,哈维律师非常激动 地说‘当年花旗银行只是州立小银行,突然之间变成了国际大银行,那里来的钱, 我们这一代都没有研究明白,现在我明白了……”。任何一个正常的读者都明白 这是在暗示花旗银行是依靠侵占或拖欠储户存款发家的。这直接影响到读者对花 旗银行资信的怀疑。为了增加可信度,报道接着写到中国专家进行论证的事宜, “…专家们在北京就这笔存款的真实性和法律诉讼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考证,最后 专家们集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专家会议的真实与否先不予考虑,至少这段 的表述方法(以及随后的论述)会给读者造成一种专家认为该存款为真的错误认 识。为了证明该存款为真,作者还在后文中写到“……一些国内银行界的制币专 家在看过整套票据后认为,全套票据做工精制,不是仿造所能达到的。……”这 些描写无疑更加增加了存款为真的可信度。报道中也出现了花旗银行对此事的看 法,但仅有寥寥数句,所用笔墨与通篇报道花旗银行如何欠钱不还以及该存款如 何真实相比,显然不成比例。虽然通篇没有出现侮辱性词语,但文章读下来,会 让人感觉花旗银行确实欠钱不还,这就导致公众对花旗银行的社会评价降低,从 而损害了其名誉权。   《XX晚报》在转载《XX时报》的文章时使用了“美国花旗银行赖帐不给”的 副标题。如果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综合此标题与文章,实际已构成了对花旗银行 名誉权的侵害。对银行而言,吸收公众存款是重要的一项业务。公众选择那一个 银行存款,完全取决于对银行的信赖程度。“赖帐不还”是对银行致命的打击。 《XX晚报》使用该字眼,构成了对花旗银行的诬蔑和诽谤。   三、新闻报道侵权情况下企业的救济   新闻侵权行为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不直接对企业的物质财产造成损害,而是 通过损害企业的名誉而间接地损害企业的财产权益。对于新闻侵权行为而言,主 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以下四种责任形式:   1. 停止侵害,即要求新闻机构和作者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停止 侵害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适用,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如果其侵害行为在持 续,企业就有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新闻侵权中最常用的一种 非财产责任形式。所谓消除影响,指当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企业的名誉造成 了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该在相应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在社会范围内 的不良后果。恢复名誉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企业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致使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人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使 企业的名誉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   3. 赔礼道歉。在实践中,赔礼道歉一般是由新闻机构在自己所办媒体上以 道歉信的形式就侵权行为做出说明,并认错表示对企业的歉意。赔礼道歉往往是 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互关联的,有着密切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时 候,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不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即使侵权行为 人实施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的行为,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 赔偿损失。在新闻侵权中赔偿损失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向企业支付 一定的金额,以弥补由于新闻侵权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上述方法是企业在遭受新闻名誉侵权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性救济手段。但 往往在实践中,企业对某一报道并不能准确认定其一定构成侵权,或即使认定为 侵权,但出于商业考虑也不愿采取费时费力的诉讼方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 笔者认为以下方法也可有效的挽回企业的损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自身需要 进行选择:   1. 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澄明事实真相。新闻媒体有时出于新闻时效性的 限制,在没有准确全面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就报道了某一事件,或即使在掌握了事 实,但报道的事件已是过去阶段的事件,目前早已解决,而新闻机构并未及时掌 握最新的动态,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能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说明事实真相, 让媒体补登一份准确报道或最新报道就能有效地挽回企业的名誉损失。而新闻媒 体也往往愿意与企业沟通接触,掌握了解事实真相,并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 将诉讼化于无形之中。该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个别新闻媒体报道构成或可能构成侵 权的情况。   2. 在报刊上发表律师声明。该种声明主要作用在于告知公众和相关媒体真 实情况并强调传播失实情况的法律后果,其适用于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某一事实真 相不清,而事态发展尚不太严重,但如不及时澄清事实则可能会对企业的名誉造 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3. 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主要作用在于集中向新闻媒体澄明事实, 它主要是针对有众多新闻媒体对某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都作了不明真相报道 的情况,而该种报道不符合事实,在社会上已经造成对企业不利的严重影响,企 业亟需说明情况,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争取新闻媒体作出对企业有利的保道 以挽回或避免企业的可能损失。可口可乐(中国)公司的“阿斯巴甜”事件就是 一个很好的典范,在得知有媒体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其饮料中使用对人体不利的 “阿斯巴甜”后,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副总裁鲁大卫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向 新闻界澄清事实。通过新闻发布会,事件有了合理的解释,有效地挽回了企业的 名誉,避免了企业的可能因此遭受的潜在经济损失。 (XYS200405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