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就韩忠朝事件致血研所领导和职工的公开信 作者:实话实说   血研所领导和全体职工同志们:   大家关注的原血研所所院长韩忠朝告四位老教授侵权案,已于2004年10月11 日宣判,韩忠朝“胜诉”了。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四名老教授,侵犯韩的名 誉权,责令老教授向韩赔礼道歉,每人赔偿韩精神损失费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用3270元。韩忠朝十分得意,手拿判决书到处宣扬,似乎他是胜利者。此案审理 过程中,韩忠朝自己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如今他自己又到处公 开宣扬这一宣判结果。为了满足韩忠朝愿意公开这件官司的愿望,应该如实地将 这场官司的内情、一些明显违法事实和四教授在这场官司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公示出来,让同志们了解韩忠朝是怎样赢了这场官司的?韩是不是真的赢了这场 官司?另外也让大家实际体会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漫长的,是要一些人为此付出 代价的。但我们坚信,依法治国、依法制所的大势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   一、这场官司的起因   2001年3月,血研所四位老教授李景德、范启修、李贵山、孙同哲按照中科 院《公开征求对院士候选人意见》的文件,给中国科学院某领导写了封署名挂号 信,举报韩忠朝申请院士的问题。信以挂号方式从邮局寄出,因地址不详,于 2001年3月28日下午被退回到单位收发室。3月29日上午某干部在没有挂号信资信 凭证的情况下派人将该信取走、拆看,并当即交给了所院长韩忠朝。到4月5日, 四位老教授才得知此信被退回,并已被韩忠朝隐匿了8天,于是四位老教授要求 退还信件,被韩忠朝拒绝。4月9日以后,医科院纪委林书记多次要求韩忠朝退还 信件、赔礼道歉,韩不予理睬。老教授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检举信被韩扣 押110多天后,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忠朝“还信、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法院最后判决,四位教授看来是胜诉了,因为判决书要求某干部归 还信件,承担诉讼费,但只字不提韩忠朝隐匿、扣押信件的违法侵权行为,于是 韩忠朝继续扣押这封挂号信;就是这封挂号信成了3年后,即2004年1月韩忠朝反 告四位教授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两份离奇的起诉状   2004年1月13日,韩忠朝经过一系列准备和策划,以四位老教授侵犯了他的 “名誉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四位老教授在收到韩忠朝第 一份起诉状后的第20天,又收到了韩忠朝的第二份起诉状。这两份起诉状是些什 么内容呢?现如实提供给大家。   第一份起诉状   原告韩忠朝在起诉状中首先注明:“原告韩忠朝现任全国政协常委、天津市 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天津市主任委员等职”,其用意是显而 易见的。起诉状的内容是“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据是“2001 年3月下旬,四被告向中科院领导写了一封诽谤原告韩忠朝的信件……”;要求 是四位老教授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每人1万元,共计4万元。此外,韩忠朝还提交 法庭的2份血研所职工检举韩的材料和4份单位档案材料(见后述),并以此为依 据,韩忠朝给四位老教授捏造了九条“罪状”,这九条“罪状”是:   1、“破坏国家重点项目产业化进程”。   2、“到处写举报信给各级领导,诽谤造谣和诬陷韩的人格”。   3、“到处张贴违反宪法的小字报,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   4、上访各主要部门的领导,诽谤、恶毒诬陷原告。   5、多次把不实之词在互联网上和社会广泛传播,影响极坏。   6、公开宣称要采取任何手段把韩赶走。   7、上级部门多次派员调查核实,结果证明举报均为无稽之谈。   8、侵害了原告承担的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项目,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9、贬低所院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韩忠朝所列上述九条“罪状”,在法庭上交换证据时却没有出示任何人证和 物证。韩忠朝所列这些“罪状”如果成立,足可以将被告推向刑事法庭,送进大 牢。   第二份起诉状   第二份起诉状虽中途流产了,但暴露出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思。起诉状称: “2004年2月25日被告《东方早报》刊登《国家自然科学奖蒙羞》一文,该文虚 构事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四名老教授与《东方早报》一起承担侵 犯韩忠朝名誉权的责任。   不久,韩忠朝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偷偷地撤销了这一起诉。但法庭竟然不将 撤诉情况通知四位被告,直到119天后四位老教授追问此事,才于2004年7月12日 补发了撤诉裁定书。同志们请想想,韩忠朝想告就告,想撤就撤,而且,撤诉后 竟然不通知被告!是谁给予韩忠朝这种特权!   三、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对韩忠朝诉讼的依据进行了严词驳斥   参加这场官司应诉的有:四位老教授中李贵山、孙同哲两教授亲自出庭,李 景德教授和范启修教授请赵钧铭同志、顾孔书同志代理,并请了一位天津律师, 上海市还有两位律师免费作四位教授的代理律师。   韩忠朝自知凭一封举报信控告四教授,内容不够“充实”,于2月24日向法 院提出“证据保全”,要求法院向有关部门查封扣押血研所职工给领导的举报材 料,天津一中院立刻于2月25日就下达了“证据保全”裁定书,向有关部门调取 群众的举报信,并提供给韩。韩忠朝获取的这些“证据”是:   1、2001年4月,血研所多名职工给天津市委统战部领导的两份署名检举信。   2、2003年3月,在评选天津市劳模期间,8名职工给天津市总工会评模办公 室的反映材料。   3、2001年4月医科院纪委书记给所院党委的“关于处理信件风波的几点意 见”,是血研所党委的归档材料。   4、血党字(2003)5号,关于推荐劳模的请示报告。血研所党委给上级党委 和工会的公函。已归档材料。   5、2002年度劳动模范审批表,血研所党委上报材料。已归档。   6、2003年12月国家卫生部科教司给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举报材料 的公函。已归档材料。   当被告辩护人在交换证件时看到这些材料后,先后走访医科院、血研所、天 津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他们都十分肯定地表明,他们决未给韩忠朝提供过上述 材料;只有市委统战部避而不见。韩忠朝是如何获取的这些举报材料和档案文件 的?至今是个谜,望知情人提供线索,以明真相。   针对这些材料,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严正提出,一、在这些材料中,被告人中 有的根本没有参与;二、即使参与也是向上级反映个人意见,不可能向外扩散, 与损害韩的名誉何干?三、群众向上级揭发和反映问题是宪法赋予他们的神圣的 权利,受法律保护,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并严肃指出,法院违法调取举报材 料,并交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用举报材料控告举报人,再由法院进行审理,这 种利用司法程序公然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事,在全国恐怕也是罕见的。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3)“对举报人 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得 私自摘抄和复制。(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 单位、被举报人。(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   一)四教授依法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向上级反映对本单位领导的意见,这种 行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原告用私拆、扣押被告信件的手段获得的举报信, 其来源是非法的;对原告获得的其他两封举报信,原告拒绝回答其合法来源,这 些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法庭立案的依据。   二)国家对举报材料的保密和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被举报人的韩忠 朝即不应该看到这些材料,也没有资格自己审查这些材料。举报材料内容是否属 于诬陷诽谤,这些是要由地市级以上的党委和纪检部门作出结论。法院不是纪检 检查部门,也不是这些举报材料的受理部门,法院无权、也无法对举报信的具体 内容作出判断。被举报人更加无权认定举报材料是否属实。   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 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8日重申了上述规定。按照 宪法,即使是法院也无权调取公民信件,更无权审理举报信的内容。   根据以上理由,被告方认为本案立案违反民事诉讼法;法院用证据保全的手 段调取公民信件违反了宪法;举报信的内容不属于法院管辖审理的范围。因此应 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韩忠朝是不是法国巴黎7大教授、博士生导师、实验室主任?韩忠朝是 不是在法国工作了11年?   韩多年来一直宣称自己是“在法国工作了11年”、“ 法国巴黎7大教授、博 士生导师、实验室主任”。他在法庭上认为,四教授在举报信中对这些头衔提出 疑问是侵犯他的名誉权。   四教授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多次正面质问韩忠朝:你是巴黎第七大学那个系、 哪个研究室的主任、博导?请你拿出巴黎第七大学颁发的教授聘书!对这些质问, 韩忠朝均拒绝回答,也始终没有出示巴黎七大教授聘书。那么韩忠朝在法庭上用 来证明自己留法11年,巴黎第七大学教授的所谓“证据”是什么?   韩于2004年3月19日 从驻法国使馆教育处开据的证明称:“韩1996-1997年 度在法国巴黎第七大学医学院担任教授,工资级别为一级教授一等”;可1997年 5月5日韩忠朝在法国巴黎血液血管研究所的老板Cean的证明称,韩忠朝“1996年 9月起被聘为巴黎第7大学血液学兼职教授” ,前一份材料称是担任一级教授, 后一份证明称是兼职教授,真相究竟为何?何况一个第一次被聘为教授的人怎么 会成为“一级教授”呢?   事实是,韩忠朝被上海细胞所解聘后,于1997年3月就来到血研所工作,8月 正式担任所长。按韩忠朝提供的证明材料,此时韩已受聘为法国7大教授,而且 “工资级别为一级教授一等”,为什么刚应聘仅数月,怎么如此不守信用又来到 血研所应聘呢?韩何年何月何地向法国7大提出过辞聘,还是不辞而别?   其实,韩忠朝自己从驻法国使馆教育处拿来的“留学生信息资料卡片”,恰 好给韩忠朝自己的“简历”做了反面的证明。在卡片中是否“十年居留”一栏, 清楚写的是“Non”,可见韩自称在法留学11年是编造的。该“卡片”还载明, 韩在法“工作单位IVS(血液血管研究所)”,并未提到韩在巴黎第七大学工作 和任职,这就否定了韩在巴黎七大的工作经历,一个不在巴黎七大工作的人,怎 么成为巴黎七大的“教授”了呢!   1995年1月20日,韩为了在上海细胞所申请“杰出青年基金”,由驻法国使 馆教育处开据了推荐意见,上面载明“1993年5月经我处推荐,中国科学院专门 拨经费为韩在上海细胞学研究所建立了血液血管研究室,韩担任该室主任”。 “特推荐韩忠朝博士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基金”。这就是说,韩至少于1993 年5月至1995年1月期间是在上海细胞所工作。   可是,2004年3月19日韩忠朝从驻法国使馆教育处开来的证明信称:“韩 1986年6月4日至1997年7月23日在法留学”。事隔9年,由于韩忠朝的“需要”不 同,使馆教育处的两份证明内容也明显不同,这样的证明能让人相信吗?可是韩 忠朝将以前开的证明给忘了!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明,在法律上是根本没有效 力的。   至于所谓研究室主任,韩忠朝在法庭上只拿出一个IVS聘任他为研究室主任 的聘书,以及上海细胞所的聘书,此外再也没有国内外任何机构颁发的教授聘书 了。   那么我国驻法使馆教育处那几分前后多处矛盾的证明材料,能断定韩是巴黎 七大教授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17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 在国外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机构,是我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即大使 馆、总领事馆、领事馆等。在大使馆内,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部门为领事 部,大使馆内的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 书。   至于韩忠朝自己宣称法国某网站有他是教授的证据,但是在法律上,第一、 这种电子文书目前不能作为直接证据;第二、这种国外的书证必须由所在国公证 部门进行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韩忠朝虽然 专门为此去法国跑了几趟,还在自己召开的干细胞国际会议上请来了两名法国的 公证人员来华“开会”,可惜他在法庭上出示的公证材料却是天津市南开区公证 处出据的,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五、法庭上偏袒原告,欺压被告的事实   1、法庭违反程序不公开审理   此案是韩忠朝起诉四位老教授侵犯他的名誉权,本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6 月17日开庭前,法官却突然当场宣布应原告韩忠朝的请求,此案不公开审理,十 几名准备旁听的群众被挡在法庭门外。此举公然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 院长肖杨同志的讲话。因为,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国家安全的以外,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都应公开审理,以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天津市一中院的作法 既不合法,又违反程序。   然而,韩忠朝在法庭外,至少在血研所干部职工中早就要将举报他的人告上 法庭这件事公开了。如,2004年3月16日,在单位职代会上,韩说:他们四人多 次向领导写诽谤我的信,到处张贴违反宪法的小字报诬陷我,还破坏国家重点产 业化项目进程……。又如,2004年3月29日,韩在单位干部会上说:我刚从法国 回来,拿到了公证证明,他们说我是假教授要负责任的!他们损害我的国家重点 项目和科研项目,极力贬低所院各方面取得的成绩,要把我赶走,是办不到的。 等等。   2、法庭违法为原告单方面延长举证时限   7月13日第二次开庭,韩忠朝律师突然拿出几份文件,作为他们的新证据提 交法庭。按照法庭宣布的举证最后期限为6月15日,此时已经超过举证时限近1个 月。法庭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单方面延长原告的举证时间,这本来已经违 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方当庭提出抗议,要求法庭给被告方延长举证期限, 法庭却当场拒绝,宣布举证期限只延长到今天开庭为止。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被告对原告当场提供的几份文件从来没有看过,更谈不上 进行充分准备,这样的庭审对被告方公平公正吗?在老教授的强烈抗议下,法庭 宣布给老教授5分钟的时间做准备。试问:原告可以随意延长举证期限29天,被 告却只被允许“准备”5分钟,公正何在?平等何在?   3、违反程序,不进行质证   法院以证据保全的手段,调取了几份检举信,这本身已经是违法行为。但是 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庭并没有拿出这些“查封、扣押”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反 而是让原告出示了这些证据,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质证的法律规定,那么法 院的证据保全又是为什么呢?   4、对原告和被告的态度截然不同   韩忠朝在2004年2月24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要求法院向有关部门查 封扣押职工给领导的举报材料,天津一中院第二天,即2月25日就下达了“证据 保全”裁定书;可是2004年2月25日韩忠朝突然追加了一个《东方早报》为被告, 2004年6月17日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告诉被告方,韩忠朝已撤销了对《东方早报》 的起诉,可是身为“同案”的四位老教授竟不知道,经过反复交涉,法院才于7 月12日(整整晚了119天)给四名老教授一份撤诉裁定书。两相比较,法院偏袒 谁、欺压谁一目了然!   5、庭审前后法院多次“做工作”   本案审理前后,法院的主审法官先后8、9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四位老教授及 其代理律师联系,表达法院方面的态度。某法官对老教授称:此案背景复杂,原 告是政协常委,有身份,有地位,你们总要给他点面子,希望双方自行和解或者 调解。韩忠朝提出条件:只要四位老教授承诺不再继续告他,他就可以撤诉。这 是公然妄想利用职权剥夺公民的监督权。这种非法要求当然遭到四教授的严词拒 绝。我们不明白,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庭外与当事人接触吗?难道政协 常委在法官的心目中的地位高于法律吗?   六、韩忠朝扣信期间对职工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事实   韩忠朝倚仗已获取的权势,在非法扣押检举信期间,利用职权,公然对检举 人和单位职工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   1、2001年4月2日(扣信后第3天)韩在干部会宣布:“今后谁在向上级反映 问题的材料上签名,是中层干部的立即撤职,其他职工找科室主任算帐”。由此 可见,韩忠朝利用权势任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已到了目无法纪的程度。   注:《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2001年4月6日(扣信后第7天),韩忠朝指使让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与人事 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调查组”,手持非法扣押的检举信进行调查,先后找了 三名职工询问,并令他们在笔录上签字。由此可见,韩忠朝利用职权已发展侵犯 公民权利的地步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960216)文 件第四条(3)规定:“对检举控 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 检举控告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2001年4月,天津市公安局四处民警来到血研所几名教授的实验室搜查电 脑,被检查电脑的有褚建新、法祥光和张君奎三位教授,韩认为这几位教授曾向 领导反映了他的问题。这是韩忠朝动用专政工具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4、天津市某部门领导“指示”血研所党委:坚决支持韩忠朝申请院士,对 四位写检举信的党员进行党内处理,对支持写信的一名党员调离工作。   5、2003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四处两名民警登门找到写举报信的两位教授家 中,询问他们:“你们的信是谁起草的?”“都有谁签名?”“韩忠朝再申请院 士你们还告不告?”。老教授反问他们:“谁派你们来的?有介绍信吗?” “反映院士候选人问题是归公安局管吗?”“你们是否越权?”等问题时,两位 民警不得不说:“是因为韩所长总去公安局那里反映你们。”   由上可知,韩忠朝为谋取个人私利,通过各种手段对我们领导机关施加影响, 已经发展到能动用国家专政机关为他个人服务了,令人触目惊心!   七、四名老教授真的侵犯韩忠朝的名誉权了吗?   现在,法院在天津市这种特殊环境背景下,认定四名老教授借举报为名,侵 犯了韩忠朝的名誉权。那么法律对侵犯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法院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1)受害人确有名 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上即所谓侵权四要素,必须同时具 备以上四个条件,从法律上讲,才能认定侵权。   先看老教授举报是否合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此外,高法还规定:“公民依 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老教授按照有关部门公开 征求对院士/劳模候选人意见的精神,向上级反映韩的问题,是依法行使公民的 检举权,这是符合宪法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单位和国家的利益不受 损害,是应保护和鼓励的正确做法。   众所周知,韩忠朝近年来的地位不断提高,韩在法庭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 的名誉权受到了什么具体损失;所谓利用小字报和互联网对韩进行侮蔑诽谤也没 有证据证明是四名老教授所为,法庭也否认了这项指控。   既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侵权的四个要素,法院为什么判决老教授侵犯韩 忠朝的名誉权呢?结合上述法院一系列违反司法程序的做法,不难看出本案的背 后存在复杂的背景。权大于法、民告官难,法律面前不平等这些现象在本案中再 一次重演。   八、我们的几点看法和希望   1、法庭的判决并不是胜败的标准。从本场官司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这场 官司在判决书上韩忠朝是胜了,可在法理上、在道义上韩忠朝是地道的失败者; 四位老教授在宣判书上是败了,但在法理上、在道义上是胜利者。任何正直的、 诚实的、有良心的人在了解此案后会认同这一看法。   2、有人说,韩忠朝又不是敌人,何必如此抓住不放。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可 能不了解,群众之所以向上级反映韩忠朝的一些问题,是出于对血研所集体的关 心、出于对党的政策在血研所的贯彻执行、出于血研所民主法制建设的关心、出 于对血研所职工利益的关心;所反映的问题无一不是韩忠朝逼迫出来的;我们从 未把韩看成是敌人,相反,是韩忠朝把一些同志视为敌人。按韩忠朝起诉四位老 教授的九大罪状,足可以把他们推向刑事法庭,送进大牢了。   3、血研所是有着优良传统的单位,作为单位领导只要是出以公心,为大家 谋利益,即使存在缺点或问题,群众都能理解,都愿帮助他;但对那种以权谋私、 独断专行、排斥异己、打击报复、无视党的领导、蔑视政策、践踏法律虽经帮助 却不知改正的人,只有应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向有关领导进行反映和揭露, 对于这种人掌握血研所的大权我们就是不放心。   4、我们认为血研所的干部极大部分是好的。但我们也确实遗憾地看到了个 别党员干部,从个人利益出发,做了些不应当做的事,甚至在法庭上作伪证,成 为打击好人的帮凶。问题表现在韩忠朝身上,根子在我们党内,在个别党员干部 身上。最近,党中央作出“加强党执政能力的决定”这是何等英明、何等重要! 我们将为加强血研所党的执政能力尽我们一分力量。   5、血研所的的兴旺发达、血研所的美好前景是掌握在血研所广大医疗、科 研人员和全体职工的手里。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按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在当前 所院领导换届之机,选好新的领导班子。只要新的领导办事都出以公心,团结一 致,开拓进取,一定可以将血研所和血液病医院办成国内第一流的院所。 (XYS200410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