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本律师作为北京科技报社的 委托代理人出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 仅饮水、不进食49天必然死亡是符合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的常 识,我方依法无需举证。   我国初中生物教科书中早已列明以下常识:“食物中营养物质和能量是人体 细胞内物质和能量的来源,食物要消化成各种简单的营养物质,才能被人体吸收、 利用”,“食物中含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水、无机盐和维生素等六类人体需 要的营养物质”。   众所周知,仅饮水而无其它营养供给的条件下,人体内有限的脂肪、蛋白质 等营养储备至多维系人体十来天的生命活动;若真仅饮水、不进食49天,则生命 早已结束。   二.根据已知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针对陈建民自称其在除水之外无其 它食物、营养元素供给的条件下生存49天的行为,能推定出事实——陈建民在说 谎,为欺诈行为。   49天仅饮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要么是欺诈、为骗局,要么 是真实、为“科学探索与创新”。而评价为骗局,系基于当今自然科学、医学基 础理论知识;而系真实、系“科学探索与创新”,仅是陈建民自称,并不为任何 自然科学、医学界权威人士所承认。   若49天仅饮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是真实的,那么,该活动实 为一重大“科学探索与创新”,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四川省人民政府当 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陈建民重奖或授予其荣 誉称号。   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没有见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任何一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对陈建民的绝食活动给予认可。   若陈建民借“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名义,谋得了较大金额的财产, 其行为不仅仅系欺诈、为骗局,更涉嫌诈骗犯罪。   总之,北京科技报社将陈建民绝食活动评价为2004年度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 一,是如实陈述,丝毫不为过,更谈不上侵犯其“名誉权”。   三.(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的出具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有关法 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鉴于我方上诉状中已对有关公证书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陈述,在此,我不再 多言。   四.我北京科技报社有关报道与评论的依据是当今科学常识;而真理不需要 用民事诉讼证据来证明的;我报社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审作出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全过程,有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公证 员的全程监督、公证,有生效公证文书证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活动过程和结 果虚假、不真实,其客观真实性应当成立”,“报社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禁食活 动虚假的前提下,对其活动的客观性予以否认”等判定,我方坚决不认可。   我方坚持认为:常识和真理是不需要用民事诉讼证据来证明的,常识和真理 更不需要用公证书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总之,我北京科技报社的报道与评论的依据是常识与真理,依法无需举证。   我方正是考虑法院可能对涉案的常识和真理不甚明了,所以,才于2005年8 月10日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并强调“答案将直接推论出各方主张是否有事实 依据”,但是,现在法院通知我方不予鉴定,我方对此简直无话可说。   五.我北京科技报社的报道与评论系履行科学普及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科学技术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发布《2000~2005年科 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指出:“加强科普工作,大幅度提高国民科技素质,是我 国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由于起点较低,我国国民科技素质与发达国家相 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众分别只是美国、欧盟国家的 1/23和1/15。……国民科技素质偏低也给一些人利用迷信、愚昧活动危害人民、 危害社会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不健康的精神生活方式和愚昧迷信泛滥,反 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基于以上因素,该纲要要求:“大力宣传和普及 自然知识、社会人文知识的基本常识,包括各种自然现象和天文现象的科学解释, 宇宙起源、地球形成、生命起源和人类进化的有关知识,各种自然灾害的科学成 因,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等,促进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树立唯 物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历史观。在此基础上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问 题的正确判别能力,以及对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基本鉴别能力,有效遏止各种 愚昧迷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宣传普及与人 类身心健康、保健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科学的健身方法,树 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建立科学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提高文明 程度和精神生活质量。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对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以科学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纲要还指出:“开展科普宣传是大众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可见,北京科技报社对“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报道和评价,正是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正是应《科学技术普及 工作纲要》的要求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总之,北京科技报社的报道与评论,不是侵权行为;北京科技报社的报道与 评论,贯彻了科学思想、弘扬了科学精神,不仅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当 得到社会的认可、鼓励与褒扬。   六.原审判决已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欠缺基本科学理念的原审判决确认了“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客观真实 性,对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给予了愚昧的司法保护,已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原审判决在客观上鼓励了“神人”的神话,支持了愚昧迷信和反科学、伪科 学活动。   有关的公证及法院裁判,是四川法律界、中国法律界的耻辱;这些发生二十 一世纪中国的司法行为,必将被今后的中国法制史、中国科技史铭记为恶法并遭 遣责、唾弃。   七.原审判决压制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权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公民的监督权不是物质和金钱所能衡量的,它不仅仅是 单纯的民事权利,而也是神圣的政治权利。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 时,之所以其名誉权行使受限、甚至要服从监督权,并不是我国民事法律价值的 体现,而是宪法价值的客观影响。   我们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 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 对公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新闻媒体基于常识判断、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 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   更何况北京科技报尖锐批评系基于当今公认的真理而产生的,故该舆论监督 应当得到司法保护,而不是受到地方司法审判的压制。   原审判决实际上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批评, 该判决有悖于宪法原则。   综上所述,我认为,陈建民的起诉,系滥用诉权;而北京科技报社以弘扬科 学精神为目的,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其结果利于 我国家与公共利益。广大科学界人士亦支持北京科技报社的舆论监督行为。   判决书是几个法官写的,但历史是人民写的,我坚信,北京科技报社坚持真 理及弘扬科学精神的不懈努力,无论是否被世俗的司法裁判认同,均将写入光辉 的史册。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上诉人对北京科技报社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 与法律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 请求。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业律师:彭剑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XYS200510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