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翻译中的问题》的问题 作者:Bill “我必须坦诚的说,这本书的翻译是一个彻底的失败。中文译本基本上无法阅读,借用 方流芳教授对中国《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评论,整个译本充满了‘无人领会的语言 ’。错译遍布全书,或者是对概念的把握不住,或者是对英语词义的误解,或者是汉语 表达的有限。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好的翻译必须对相关领域有过切实研究,最好是该领域内的专家。这样一来,译者对 译作的相关背景、基本概念、学术观点以及源流变迁有一个比较充分的把握,最少不会 出一些因外行而导致的错误。该书中文翻译错误百出。其根本原因在于译者对于美国宪 法的相关文献过于陌生,对美国宪法中相关论域不甚了解。率尔操瓠的结果必然是灾难 性的。” 以上是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汪庆华先生在一篇书评中的两段话。汪先生所批评的那本书( 译作)——《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译者是朱中一、顾运,审校杨 海坤,出版者为法律出版社。我在网上搜索一下,得知,朱中一是法学博士,曾留学牛 津、德累斯顿;而杨海坤先生更是法律界大名鼎鼎的教授、博导。虽然近年来国内翻译 作品粗制滥造早为人诟病,但如此名人专家、名出版社的作品,遭到如此声名狼藉的批 评,着实少见。因此,尽管对法律翻译完全是门外汉,但我还是来了兴趣,想看看究竟 是怎么回事。 因为“错译遍布全书”,所以要找出书中翻译错误的例句,应该是俯拾就是。这不,汪 先生就“随手从中文本中摘出”了几个翻译错误的例句。为了说明问题,汪先生对这几 个例句的错误翻译进行了分析,并同时给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翻译。 由于手头没有这本书和英文原著,究竟朱、顾的翻译是怎么回事,我也只能从汪先生 “随手从中文本中摘出”的这几个例句中管窥或判断。 汪先生总共摘录了四个例句,我且编号为1、2、3、4,分别给予评析(只从中、英文语 法方面分析,尽量不涉及微妙的法律专业术语)。 1、“Actually it may not matter so much whether our representatives are treating themselves the way they treat the rest of us.” (页78) 朱、顾译(指书中朱中一和顾运的翻译。下同):“其实我们的代表是否将等同于我们 无关紧要。” 汪译(汪庆华先生的翻译。下同):“实际上,我们的代表是否以对待他们自己的方式 来对待我们并不是那么重要。” 这句话,很显然朱、顾的翻译是错误的,我赞同汪的翻译。 2、“there are precious few, if indeed any , First Amendment claims that have reached the Court whose vindication would have seriously imperiled the republic or anything else.” (页110) 朱、顾译:“已提交的法院的第一修正案诉讼将会严重危及共和政体或其他事物的情况 假使真的有一些的,也是微乎其微的。” 汪译:“就那些已经提交法院的第一修正案主张而言,因为对它们的认可而严重损害共 和政体或者其他什么事物的情况即使有一些,也是非常之少的。” 这句话,朱、顾的翻译不正确,但汪的翻译同样也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这句是“there be(存在、有)”句型,主语是“First Amendment claims”,“whose vindication would have seriously imperiled the republic or anything else”是定语从句,修 饰claims。因此,上句应翻译为: ——“对于那些已经提交给法院的、其认可(或辩护?)将会严重损害共和政体或者其 他任何事情的第一修正案主张,如果真有一些,那也是非常之少的。” 实际上这句话的语法结构并不复杂,但不论朱、顾还是汪,都无法把握,根本原因是英 文理解能力有限和语法知识欠缺。 3,“The remainder of this chapter will comprise three arguments in favor of a participation-oriented, 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 approach to judicial review.” (页 88) 朱、顾译:“本章的剩余部分将包括三个观点,用来支持司法审查为参与确定方针和加 强代议制所采取的方法”。 汪译:“本章的余下部分包含三个观点,它们赞成采用参与导向、强化代议制的进路来 (研究)司法审查。” 在这里,argument是a fact or statement put forth as proof or evidence,即论 据、论点或理由,而不是观点;观点是opinion或viewpoint。作者可能连中文词语“论 点”和“观点”都分不清,所以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Approach在文中的意思是The method used in dealing with or accomplishing,即用于处理或实现某某事物的方 法。因此,participation-oriented, 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 approach to judicial review为“用于司法审查的参与导向、强化代议制方法”。整句话应翻译为 : ——本章的余下部分包含三项支持司法审查参与导向、强化代议制方法的理由。 汪先生将approach翻译成“进路”令人费解,加入“研究”两字更有狗尾续貂之虞。 4,“In United States v. Robel, decided at the height of the Court’s infatuation with ‘overbreadth’ analysis, Chief Justice Warren suggested for the majority that such analysis do not concern itself with the strength of the government ’s interest at all, but involves instead an almost mechanical pruning of superfluous restraints: ‘It has been suggested this case should be decided by ‘balancing’ the governmental interest, expressed in (the statute) against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asserted the appellee, this we decline to do…We have ruled only that the Constitution requires that the conflict between congressional power and individual rights be accommodated by legislation drawn more narrowly to avoid the conflict.” (页 107) 朱、顾译:“在 U.S. v. Robel一案当中,首席大法官Warren出于法院对‘超广度’分 析法的偏爱,认为这种分析法其实根本就和政府利益的重大程度无关,相反却包括对多 余的限制加以机械性删除:‘有人建议这一案件的判决应通过‘平衡’法规中体现的利 益来进行,以对抗被告应享有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我们拒绝这样做……我们只依宪法 要求判决,国会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应由旨在避免冲突的立法来解决。” 汪译:“U.S. v. Robel一案判决于最高法院正醉心于‘过于宽泛’这一分析时,首席 大法官Warren代表多数派法官指出,这种分析根本不需要考虑政府利益的强度,只需要 直接剪除法规中多余的限制:‘有人主张,这一案件应当要平衡(法规中)体现出来的 政府利益和被上诉人主张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我们已经拒绝这样做。……我们是这样判 决的,宪法要求应当通过范围较为狭窄的立法来协调国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从而避免这种 冲突。’” 从单纯语法分析,这句话的原英文有诸多语法错误,比如“such analysis do not concern…”,应为“such analysis does not concern…”;“asserted the appellee”,应为“asserted by the appellee”,且appellee后应为句号,而不是逗 号;“this we decline to do”中,句首t应大写。还有没有其他错误,因为没有英语 原文不太好说。这些错误是因为汪先生不懂,所以抄错,还是原文本身就有错误,也不 得而知。比较两种译文,汪先生的翻译似乎比朱、顾的更接近原文,但最后一句,汪的 翻译也是错误的。我试着将这段话翻译为: ——“U.S. v. Robel一案是在最高法院最痴迷于‘过于宽泛’分析时判决的,当时首 席大法官Warren向多数派提出,这种分析根本不考虑政府利益的强度,相反,取而代之 的是一种对多余限制的几乎机械性的修剪:‘有人建议,这一案件应当通过平衡(法规 中)体现出来的政府利益和被上诉主张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判决,但我们拒绝这样做。… …我们只按宪法要求判决,即国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冲突应由旨在避免这种冲突而更为 严密制定的法律来解决。’” (如前所述,因原英文抄录可能有诸多错误,因此原作者的具体原意究竟是什么,我们 不好说。我这个翻译主要是纠正汪先生最后一句翻译中的一个明显的语法理解错误) 另外,关于overbreadth的翻译,朱、顾将其翻译为“超广度”,汪斥之为“对基本概 念的错误翻译”。我同意汪先生将这个词翻译成容易明白的“过于宽泛”,或者翻译成 “涵盖过广”,但接下来汪先生的解释我就不知所云了。汪说: “美国最高法院自1962年以来,不停的运用这样一个原则,即政府为了实现对一些可以 合宪地进行管理的行为进行控制或者预防,但不得采用其影响过于宽泛的手段以致侵犯 了其他受保护的领域。这个原则就是‘过于宽泛’原则。” 可能本人中文理解能力有限,但我实在不明白汪先生这段大论说的是什么。查词典, overbreadth的解释简简单单,大约是说,overbreadth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原则,这就 是,如果某一条国会已经通过的法律不太明确,其管辖的范围过宽,涉及到限制宪法保 护的活动(比如言论自由),且对这种活动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条法律将因不 合宪而被取消。这样的解释明明白白,汪先生为什么要故弄玄虚,用充满语误的语言误 导读者呢? 汪先生指责朱、顾的翻译“错译遍布全书”、“错误百出”,“(该书的翻译)是一个 彻底的失败”,我看反过来,用这些话来批评汪先生的书评,同样也不为过。汪先生比 起朱、顾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果说朱、顾错误百出的翻译是由于粗心大意或学术态度不严谨等造成的,那么汪的错 误百出的书评或例句翻译,只能说是水平的问题了——试想,有哪一位不去认真研究拜 读别人的文章,然后才写书评的?又有哪一位对用于证明别人翻译错误的例句,不经过 认真的对比研究而后才给出自己认为最准确的翻译的呢? 我注意到,朱、顾的这本《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译作是以双语的形 式出版的——大约是因为翻译得太好了,所以以双语对照的形式,供学子鉴赏学习和阅 读的意思,但也正是因为这个双语对照安排,所以人家才会发现“错译遍布全书”。要 不,谁知?——试问,有哪位读者在阅读译作时,会去认真查找原文对照阅读呢? 我还注意到汪先生也是一位多产翻译,见微知著,他对那几个特别研究的例句翻译尚且 如此错误百出,你能期望他的其他翻译作品怎样?我想我只能用不堪设想来形容。 然而,朱、顾和汪的这个事件绝不是个案。近年来译事繁荣,各种翻译作品如雨后春笋 般地涌现,但由于大部分译者水平太低,粗制滥造、剽窃盗抄、滥竽充数的译作所在皆 是,达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朱、顾的译作因为带有原文,所以才被人发现,但其他林林 总总充斥市面的各种各样的翻译作品,有多少是合格的呢? 译事难为,译评不易,我们是不能求全责备。但做学问不扎实,急功近名,功底不深又 不求甚解,想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结果只会是错误百出,误人子弟。 (XYS200506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