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关于圆明园环评,再驳逻辑混乱的行坤先生   文/水博   自从我上次写了一篇《再次讨论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法律问题---回答行 坤网友》,驳斥了行坤先生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应当进行环评——兼驳水博《探 讨圆明园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一文之后,行坤先生好像变得更加歇斯底里了。 7月30日兴坤先生又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发出“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评文 件应由环保总局审批--兼驳水博《再次讨论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法律问题》” 一文。尽管行坤先生的文章不太礼貌,但是,为了说明问题,也为了让大家对圆 明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更多地了解,我还是不得不回复他。下面我就按照行坤文 章的几个章节一一回复。   一、水博无事生非久矣   行坤说“自从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管理处违反法定程序施工以来(其实 更早,始自环保总局今年初叫停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其中多数是水电项目),水 博先生——准确说,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由于对环保总局的正常执法行为心生 怨恨,几乎逢环保必反,用他自己的话,就是“拿着放大镜找毛病”。”   奇怪,行坤先生真是糊涂,环评风暴叫停的30个项目中,只有3个是水电项 目。分明只是十分之一,何谈“其中大多数是水电项目”?真不知道行坤同志是 骗人成性呢,还是根本就不识数啊?   此外,请问行坤能说出来水博代表哪一个利益集团,都反对过什么“环保” 吗?咱们可以就具体的问题,让公众看一看水博反对的是不是伪环保。你行坤如 果不服气,咱门可以围绕我写过的关于“怒江开发”、“环评风暴”、“圆明园 事件”以及“绿色GDP”等任何一篇文章展开仔细的讨论。   其实,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伪环保势力以环保为借口,竭尽造谣污蔑之能事, 肆无忌惮的破坏国家建设,每一个有头脑、有良心、了解情况的中国人无不为之 愤怒。然而,由于他们把持了部分新闻媒体,所以,很多伪环保谣言可以公开的 在社会上传播,而真正的实际情况,公众很难知道。比如,这次圆明园事件本来 就是一个专卖高价酒的风水先生的一派胡言,却被那个曾经在怒江开发问题上最 早造谣“保留生态江”的别有用心的记者,公开在人民日报上把其描写成兰州大 学生命科学院教授的科学意见,从而欺骗了全国的民众。这个假教授被兰州大学 正式揭露之后,全国各地媒体,几乎完全失声。不仅如此,为了避免伪环保谣言 被揭穿,有人又给风水先生赋予什么某某“副理事长”的头衔。最先开始带头在 圆明园问题上造谣的人民网环保频道,至今还用大标题尊称张正春为教授。以此 事为例,水博坚决地揭露伪环保记者捏造假教授的骗人的那些文章,到底是逢环 保必反呢,还是逢伪环保必揭,难道公众还看不清楚吗?   此外,关于防渗膜的生态作用,水博早就搜集了国内外大量的应用实例,告 诉大家,那些伪环保专家污蔑防渗膜有毒、破坏生态的宣传是在欺骗公众,他们 目的是要误导社会舆论。这一切已经被随后的圆明园的环评报告所证实,如果行 坤认为水博这些揭露事实的文章,也算是逢环保必反,那么很显然,行坤先生以 及其所代表的一小撮伪环保分子的所谓环保,无非就是两个字“造谣”。   至于行坤特别强调的两点问题“第一,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属于国家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规定的“城市河流、湖泊整治”类项目,是对环 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由于该工程 位于环境敏感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之内,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   这个问题,我已经在上一次的文章重答复过了。关键是看你怎么理解什么叫 “湖泊整治”。由于人们一般对湖泊整治的概念不如道路改造更为熟悉,所以我 在上一篇文章中特地举出了一个道路改造与道路维修的差别。实际上道理都是一 样的,城市道路改造的环评要求和湖泊整治完全一样,但是,对于一般的道路维 修(改造),实际当中根本不可能搞什么环评,就像那个工人说的“如果那样的 话,恐怕拉屎、放屁也应该环评”了。   圆明园就是一般的湖底清淤,同时铺设了防渗膜。这是对湖水水质和渗漏的 一般维修。同时我也列举了类似情况的中央党校、北京植物园的人工水体清淤、 防渗都不曾搞过什么环评。实际上,这就如同环评法规定城市道路改造应该环评, 然而一般的道路维修就不可能搞什么环评的道理完全一样。当然,现在任何人都 可以用城市道路改造应该环评的理由,指责某个道路维修为什么没有做环评。这 里确实有一个环评法律的建设项目定义不清楚的问题。改造、整治这些名词与维 护、修理,在实际当中确实有时很难区分。国家环保局叫停圆明园的法律缺陷和 行坤的糊涂就在于不加区分地非要把维修归入整治、改造的范围之内。我一再强 调,你们非要这样说也不是不可以,不过不能光靠你们自己胡说,应该向立法机 关、司法机关申请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者由国家环保总局按手续发布一个行政 解释。不过我可以预言,我们国家根本不可能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因为这在实 际当中根本就不可能行得通。不信,咱们走着瞧!   二、“建设项目”:并不限于新建项目,它包括改建、扩建项目   行坤先生费了半天劲,强调““建设项目”:并不限于新建项目,它包括改 建、扩建项目”。其实,这和我们辩论的问题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无论是改建 还是扩建,都应该说含有新建的成分,这与我所强调的维护和修理有根本的不同。 行坤说“水博顽固地认为,应当检测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就只是“新建项 目”,纯粹是主观臆断”。其实,这只能说明行坤先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限。所 谓改建,就是要拆掉旧的建新的,扩建就是要在原有项目上再新建一部分。环评 法的作用就是把住新建设项目的入口关,项目没有新建的成分,确实谈不上什么 环评。所以说改建、扩建与维护、修理,不一样的地方就是要有新建的成分。这 一点行坤先生仅凭自己的脑子也许是理解不了的,不过,实在不行的话行坤最好 找个明白人请教一下。免得钻到牛角尖里面出不来。   具体到圆明园的工程,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改建、扩建的内容,所以,行 坤先生列举的所有法律条文都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能说行坤先生的逻辑思维混 乱,至今还抓不到辩论问题的实质。   三、利令智昏,睁开眼睛,看看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规定和解释吧!   行坤先生列举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编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解与实用指南》指出:这里的“项目”,是指按照固 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 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建设活动。”   请问兴坤引用的这些内容包括新建项目和维护、修理项目的区别吗?如果您 列举出来的内容根本就不包括任何关于维修的解释,其意义又何在呢?我看无非 就是卖弄一下,掩盖自己的愚蠢而已。   行坤说“我国从70年代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管理之初,就基本完全沿用了原 国家计委、经委等有关计划部门的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的概念。当时,建设项目 的概念在原国家计委等有关计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实践中,已约定俗成,各级政府 管理部门和企业在认识和理解上也没有异议。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也就未对“建 设项目”再作出解释。”   行坤这话说得有道理。就是因为我们从来都是约定俗成的理解建设项目不包 含维护修理,所以,北京城市道路的维修才不需要环评;故宫维修不需要环评; 天坛维修不需要环评;中央党校的人工湖清淤、防渗不需要环评;北京植物园的 人工湖防渗也不需要环评。包括圆明园湖水的防渗,为什么北京市有关部门一开 始没有进行环评?这都是整个社会约定俗成的理解建设项目结果。倒是国家环保 总局的个别官员,在伪环保分子的欺骗、影响下,一改约定俗成的态度,挥舞起 环评的大棒,挑起了这场圆明园事件。   按照行坤提供的资料“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于1978年联合颁发 的《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计计【1978】234号)附件三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兴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解释行规 定是相当清楚的。该附件规定:“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单位,为了 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看看这份文件关于改建、扩建的定义,行坤就更应该清楚圆明园湖水的清淤、 防渗,根本就不是什么改建、扩建。它不过是为了对付日益下降的地下水采取的 补救措施而已,完全是一种维护、修理的性质,哪里谈得上什么“为了扩大主要 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效益”。因此,行坤所列出的文件,恰恰说明圆明园 不应该算是改建、扩建项目,所以,根本就不属于建设项目。行坤先生如果脑子 没毛病的话,就不可能体会不到,你所提供的资料恰恰更加说明我所质疑的圆明 园不是建设项目,不需要环评是有道理的。   再看行坤说的“严格讲,建设项目称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更准确。——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7月北京第1版,第1-3页 ”   很好,请问自以为很聪明的行坤同志,圆明园的湖水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吗? 既然圆明园的湖不是固定资产,所以,圆明园的防渗工程就不可能是固定资产投 资吧?那么,根据行坤提供的文件资料,是不是再次说明圆明园工程不应该属于 建设项目?我真是不得不再次感谢糊涂的行坤同志,再一次替我列举出了驳斥行 坤的论据。   想不到行坤先生居然还说什么“水博先生作为曾经有资历的国家干部,对上 述文件规定和解释,扪心自问,应当不会陌生吧! 利固能令人智昏,但相信大 概水博先生不会“聪明”到自以为关于“建设项目”的认识,唯其一人高明,国 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都不如自己吧,否则,那才正是“令 人不能容忍的愚蠢”。”   说这些话真是有些可笑之极,像行坤先生这种逻辑思维水平,一直忙着帮助 辩论的对方找论据的“聪明”人,也居然有资格说什么“令人不能容忍的愚蠢”。 其实,行坤先生如果认为自己还有脸活在这个世界上,就不应该再有资格说什么 “令人不能容忍的愚蠢”之类的话,只要能容忍了行坤,恐怕就没有容忍不了的 愚蠢了,难道事实不是这样吗?   四、如何判断“对环境有影响”?国家早有规定   关于如何判断“对环境有影响”的问题,行坤先生也用不着费心找什么论据 了。我可以用一位马路维修工人的朴实语言回答您;“连拉屎、放屁都会对环境 有影响,哪里会有对环境没有影响的人类活动?”   行坤说什么“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圆明园整治工程,受到公众高度关注,该 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断影响程度,因 此,环保总局依法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何错之有?”   为什么会受到高度关注,还不是由于伪环保分子们有组织、有预谋的造谣惑 众?实际上,圆明园的防渗维修,无论从工程的重要性,还是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影响上来看,都远远比不上同时进行的故宫维修项目。可是,同样是需要维修, 全世界举目关注的故宫的维修却没人问津,也不需要环评,而一个被烧毁了一百 多年的皇家园林废墟,反到是闹得满城风雨。这种现象正常吗?   行坤先生还说“环保总局曾于今年4月就圆明园工程的环境影响公开举行听 证会,受到社会积极评价;7月初已经批复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工 程进行全面整改。环保总局先后就此事向国务院报告。但水博对环保总局依法行 政的举措一再指责为违法,究竟受何人指使?根据何在?意欲何为?”   行坤先生这么说话,可就真有点恬不知耻了。说什么听证会受到社会好评? 连国家环保总局自己已经公开承认圆明园听证会理性不足(这在我们国家已经是 破天荒的事情了),更别说广大公众了。要不是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声誉问题,如 果媒体放开让公众讨论,那个丑态百出的听证会,可能还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收场 呢?至于事后向国务院汇报工作,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无论怎么汇报也不 能改变圆明园事件,从造谣惑众开始,违法行政叫停升级,伪科学听证会丢脸, 至今还难以解决圆明园生态所遭受的巨大破坏的现实。向国务院汇报的结果如何, 我看行坤先生肯定不敢说出来吧?我想国务院领导决不会糊涂到表扬随便叫停圆 明园的地步吧?难道不是吗?   在这种为了保存国家机关的面子,大家心照不宣的情况下,行坤先生居然用 一句什么“水博对环保总局依法行政的举措一再指责为违法,究竟受何人指使? 根据何在?意欲何为?”来吓唬人,似乎显得那么可笑。我可以郑重的告诉你行 坤同志。我至今还是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工程就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 现在真有了什么容许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我一定会以公民的身份把国家环保总 局告上法庭的。至于你问是受什么人指使?就不用您多操心了吧,也许像你那样 的缺乏逻辑思维能力的人,没有人指使,就干不成任何事情,所以,你难免会以 己妒人的瞎猜一气。不过猜猜也好,就请您尽情的发挥吧,包括您前面大言不惭 地说的什么“利益集团”,请您赶快发动你们所有的伪环保势力调查、调查。至 于你问的“意欲何为”,我可以告诉你,为了我们国家的环评执法能够依法行政, 为了使国家正常的发展建设今后免遭伪环保谣言的破坏。   五、环保总局的法定管辖权限,不容质疑   行坤先生说 “从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市、区两级政府以及圆明园管理 处已投入圆明园环境整治资金,已共计约8200万元。”   行坤还说“水博近日指责环保总局:圆明园工程的投资是3700万元人民币 (不足5000万元),所以,圆明园的环评审批机关应该是北京市环保局,而不应 该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插手解决圆明园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我说行坤先生的脑子就是再不好使,也不至于这么健忘吧?上一次分明是您, 在文章中列举出了清华大学提交的的环评报告工程中清楚地写着圆明园投资总额 为3700万元。这就是您行坤先生的愚蠢之处。你自以为很聪明,其实在您缺乏基 本逻辑思维能力的还要拼命卖弄的同时,总是在不断地替对方寻找论据。这次恐 怕是你也察觉出来了,上次自己说漏了嘴,自己不小心暴露出来一个漏洞吧。所 以,这次您又列举了大量内容非要改说成圆明园投资8200万元了。那我问您,上 次您理直气壮的引用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的时候,您怎么不说明投资额应该是 8200万呢?起码你可以不引用3700万这个数字吧?说实在的,若你不引用,我还 真没有时间去查阅。真应该感谢您给我提供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个违法行政的事 实。要不然都说,编谎话很难编圆了呢,谎话说着说着就一定会把自己否定了。 行坤先生就干了这么一件蠢事。   其实,现在你用不着再狡辩了,无论怎么说环保总局介入圆明园事件的方式 都是极不正常的。实际上环保局审批环评的依据就是环评报告,一个环评工程的 投资额到底是多少钱,当然是要写在报告中了。圆明园的环评报告上面分明写着 3700万元,国家环保总局根本就没有资格接受这个报告。国家环保总局接受这个 环评报告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你说 不是吗?   现在,你再怎么狡辩也没用,唯一的办法就是再次让环保官员动用行政权力, 逼迫清华大学修改环评报告的投资额,给国家环保局的违法行政寻找合法借口。 其实这也很勉强,因为圆明园工程的所有问题一直是在北京市的有关部门审批, 从来国务院也没有插手。从这一点上也完全可以证明,国家环保总局插手解决圆 明园问题,绝对是不正常的。行坤先生既然把圆明园维护工程应该归国务院管理 的理由,说的条条是道,是不是也有本事把圆明园防渗工程的工程审批权,也交 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去处理呢?如果你办不到,恐怕就是你有100张嘴也辩不 清“圆明园环评报告审批权属于环保总局”的理由。 你所说的一切,只有一个 解释,那就是要继续欺骗公众,为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违法寻找借口。   关于法律适用的时效问题,行坤就不要再狡辩了。你举的例子:“刑事法律 禁止私藏枪支弹药或者鸦片”的问题,是实体违法的问题,实体违法的不溯及以 往,是体现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可以不予以处罚的方面。这与程序违法是根本 不同的性质。还是上次我给你列举的新安江、大庆油田的例子比较合适,那都是 程序违法的问题。你如果认为应该叫停大庆油田重新环评,我就承认你对“持续 违法状态”应该溯及以往说的有道理。   行坤辩解说“新安江水电站建于早期,是否需要环评。当时根本没有环评制 度,而且该电站在环境评价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建成,何来“违法”?”说得很对, 这就是所谓,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关键问题所在。同样就因为圆明园防渗工程开工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所以,我们不能返回去对圆明园适 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就叫不溯及以往。行坤先生凭什么对新安江 适用《环评法》采用不溯及以往,而偏要对圆明园适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采用溯及以往的不同态度呢?其实,很明显,你这不过就是在国家环保局鲁 莽插手圆明园问题之后,非要事后寻找法律依据的一种狡辩。其实,关于法律溯 及以往的问题你也不用再多狡辩了,还是上面那句话:行坤先生是不是有本事把 本来属于北京市的圆明园防渗工程的工程审批权,也交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去 审批呢?如果你办不到,恐怕就是你把脑子里全灌满水,也证明不了“对圆明园 应该适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否则,既然应该适用《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就应该属于国务院管理,国务院不会是只有国家环保总局一个部 门吧?总不能国务院的决定仅仅体现在国家环保总局自己一个部门吧?   最后,我觉得行坤先生还是那么不冷静,而且一点都没有幽默感,连个新鲜 词都找不出来。我说行坤先生喜欢不懂装懂的卖弄,行坤先生就反唇相讥的说什 么“奉劝水博先生,别再“不懂装懂的卖弄”了”。其实,每个人的优缺点是不 一样的,如果谁真能够卖弄得很有水平,也是一种本事。只可惜行坤先生卖弄的 结果,经常是为对方的论点提供大量的论据。所以,我感觉行坤先生,还真是有 点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不懂装懂。如果行坤先生至今连这一点还体会不到的话, 那么行坤先生就不仅仅是喜欢不懂装懂的卖弄,而且是真有点可怜了。   行坤同志的原文参见: 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048530&typeid=17 (XYS200508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