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网络“打假”风波 芜湖电视台   聚焦江城法案,追踪热点事件,欢迎收看本期《直击现场》,我是主持人唐 颖。   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我市皖南医学院的一场网络名誉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 此事在校园乃至全市、甚至在全国,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那么,这起全国首例 的网络名誉侵权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了解一下。   2003年7月下旬的一天,皖南医学院院长宋建国从上海风尘仆仆地回到芜湖。 一进家门,迎接他的不是家人的问候,而是一个让他万分惊讶的消息:有人在校 园局域网上公开质疑他的博士学位!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先后发现了网上有辱骂、诽谤他的侵权文章, 后来通过了解,是有人利用皖医校园网,匿名“皖医人”设立一个所谓的学术打 假网,这些文章从内容上看,有对皖医学校包括原告宋建国本人一些不符合事实 的、一些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一些报道,也包括对原告宋建国本人一些侮辱性 的言语。   宋建国上网发现,诸如“皖医怎么了?”、“院长作假”、“可恨的假博士, 可悲的院长”之类的文章扑面而来。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这个学术打假网的创立,皖医行政组织上是不 知道的,是某个个人利用皖医校园网的方便条件,所发布的一些文章。   宋建国怎么也不明白,自己作为改革开放的第一批赴日研究生,在日本正规 大学苦心研读获得的博士学位,怎么突然被人说成是假的了?事发之后,气愤之 余的宋建国向学院党委班子通报了相关情况,学院党委对此事高度重视,党委负 责同志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指出,皖医校园网倡导的是一个文明、积极、健康、向 上的学术氛围,希望“皖医人”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自动删除校园网上发布 的文章和言论。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后来校园网上,“皖医人”的文章是有增无减, 但是鉴于网上侵权文章匿名,而且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作为皖医组织和上级主管 部门,要调查取证相当有一定的难度,学校里了解调查的手段有限,就采取消极 的办法关闭了校园网。   然后紧接着几天以后,包括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社会上的相关人士反馈了一 些情况,说在虎翼网发现了与皖医校园网同样的文章。“皖医人”的文章出现在 国际互联网上,使宋建国的思想情绪受到了更大的打击。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在这个时候,作为原告宋建国本人,他感觉自 己名誉上受到了侵害,在更广阔的国际空间内对他的个人名誉乃至对皖医组织上 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就这样,“皖医人”的文章开始国际互联网上继续传播,宋建国觉得自己就 像是一个不断遭遇攻击的人,却找不到攻击自己的人。那么,这个神秘的“皖医 人”到底是谁,他为何要发布这样的言论呢?就在宋建国院长一筹莫展的时候, 从芜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传来一个消息,他们在对国际互联网实 施监控的时候,也发现了“皖医学术打假网”的网页中存在有大量侮辱宋建国声 誉的文章。   芜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王勇:2003年10月份,我们在互联网 上发现有一个叫“皖医学术打假网”的网站,在这个网站里有一些有辱宋建国同 志声誉的信息,有关宋建国同志的文章比较多。这个网站,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 考虑到宋建国同志是皖南医学院的主要领导,有可能会影响到皖医正常的教学秩 序或工作秩序,我们觉得有必要查清这个网站的来源。   2003年10月21日下午,芜湖市公安局的几位网络警察来到皖南医学院。他们 在皖南医学院信息中心、教务处、保卫处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学校所有具备上 网条件的计算机进行了检查。   芜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李宁:当检查到细胞电生理教研室的 时候,在调阅计算机的时候,发现了大量与皖医学术打假网上文章相同的文件, 为了进一步确定,我们在征得校方同意后,将计算机带至皖医信息中心,在校方 人员陪同下进行了调阅,并打印了其中的部分内容,检查过以后,会同校方将计 算机进行了签封。   网络警察检查的这台计算机是该校科研处副处长、汪萌芽教授使用的,而且 当时是用汪萌芽的用户口令进入电脑的,并下载打印了17页文件。这台计算机随 后被封存带回了市公安局。汪萌芽教授虽然是这台计算机的使用人,但他称自己 即不是“皖医学术打假网”的创建者,也不是一系列文章的作者。   此时欲讨说法的宋建国院长,没有采取组织出面或行政措施解决,而是出人 意料地以个人名义走上了司法诉讼的渠道。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他首先想到,要依法维权,所以通过法律手段 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才是正确的途径,在这个情况下,他采取了利用司法 解决的手段。   考虑到这是全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具有较大影响,2003年11月10日,宋 建国的代理律师陶征、黄木盛直接将汪萌芽教授起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在皖医校园内和互联网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学院的“一把手”与下属即将对簿公堂,汪萌芽会承认自己就是神秘的“皖 医人”吗?神秘的“皖医人”这样做又是为了什么?他的言论难道真的是无中生 有吗?这里是《直击现场》,稍后回来。   片花   在“皖医学术打假网”等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中,多次提到宋建国院长是“假 博士”,冒领了学校的6000元奖金,而这正是宋建国所不能容忍的。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其实这个问题呢,应该讲也是这个争议案件 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是不是假博士,是不是冒领或者骗领6000元奖金的问题。 我们认为呢,从现在的规定来看,我们认为宋建国先生他本身不具备领取这六千 块钱奖金的条件。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有证据证明宋建国院长他在日本留学取得博士 学位,是真的而不是假的。那么基于皖南医学院有这个规定对于留学归国的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的它有对应的奖励条件,有对应的奖励标准和条款,那么作为宋建 国取得了这个博士学位以后,皖南医学院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他进行奖励。我认为 着也是合情合理并不违法。   双方争论的这6000元奖金,是学校设立的“人才奖金”。2002年10月10日, 皖南医学院下发了《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了稳定院内的高层次 人才,学校决定“凡在职职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分别给予6000元和2000元 的一次性奖励”。   陶征律师告诉我们,宋建国于1987年获得日本世川医学奖学金,1988年被派 往日本爱媛大学学习。爱媛大学是日本文都省主管的国立大学,有近百年的历史。 在此期间,他向其指导教师提出攻读博士学位的要求,得到了支持,后来由于 “六四”动乱,宋建国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按期回国。为了完成心愿,1992年6 月,宋建国再次赴日学习一年,完成了论文博士的研究,获得了学位。而汪萌芽 教授恰恰认为,宋院长的论文博士学位并非博士学位,论文博士没有学历,显然 与学校文件规定的必须是经过国民教育的博士不符,不符合领取奖金的条件,因 此认为其为假博士。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根据他们学校里面所做出的有关引进人才的 规定,领取6000元奖金,条件就是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博士,才具备这个领奖的 条件。这个标准是很清晰的,没有什么模糊之处,那么事实上,现在到目前为止, 可以认定宋建国先生他并不是一种国民教育系列的博士,不应当领取这奖金的。 我们的假是相对于真来讲的,是相对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博士来讲的,而且,整个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包括整个的网上所发表一系列文章的讨论都围绕着你这个 论文博士是不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博士,是不是符合学校里面领奖的条件。因此, 我们从这个角度上讲,认为他是假博士,应该讲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什么 不当之处。   汪萌芽教授认为,领奖条件是学校自己制订的,而宋建国是院长,作为最高 行政负责人,他应该知道领奖条件,更应该了解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的标准是什么。 而宋建国强调,自己在日本爱媛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证书已经得到了国家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这个学位国家是认可的。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论文博士的取得也是有一定的条件,它也就是 有点像我们国内在职学习然后通过一定的学习,完成一定的论文来取得的博士资 格,应该说他的论文博士是真实的,同时他从日本学成归来之后,也通过我国教 育部有关部门的认证,确认这个论文博士的真实的。   据了解,日本的博士取得有两种,第一种是甲种博士,第二种是乙种博士, 甲种博士是课程博士,乙种博士是论文博士。课程博士必须经过4年全日制课程 学习和考试,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而获得论文博士不用上课,只需同时提 交3篇相关论文,其中两篇已发表,一篇未发表,通过论文答辩即可。宋院长还 告诉我们,由于论文博士不用上课,学校在论文答辩时的要求非常严格。另外, 论文博士具有工作实践经验,科研能力也往往比课程博士强。   汪萌芽提出,宋建国不仅如此,而且还存在有论文造假和一稿多投等不良行 为。他的代理人指出,在两篇标题同样为《中药方剂桂枝汤的时间药理学》的论 文当中,一篇给小白鼠的用药是8克,而另一篇是30克,两个实验竟然取得了相 同的实验结果,这在内行人看来是绝对不可能的。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这种完全不同的药剂量所得出完全一样的实 验效果,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举一个例子就是说,为了取得某个治疗效果,你吃 一片药和吃10片药是一样的,论文里面论证这么一个结论的话,从科学角度上讲 这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吃一片药和吃10片药在治疗效果、实验效果上是一模一样 的,在学术上是不可能成立的一个事实,那么汪萌芽他认为从学术上讲这是一种 最大胆的伪造数据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   宋建国对此的解释是,这个实验最先是在日本做的,回国后又进行了更深的 研究。在日本用的是经过高度提纯的药物,而国内用的是没有提纯的生药材,两 者实际浓度不一样。他认为,被告在网上发表的不实之词,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 人,而且文章中存在大量的属于人身攻击的言语,侵犯了其名誉权。而被告代理 人认为,这是一个学术打假网,所发表的文章没有超出学术探讨和学术批评的范 围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一分为二地讲,就是说对于学术批评应该讲 肯定有些批驳,驳斥,甚至有一些用词比较犀利的语言,应该讲这个都很正常, 有关的文章中的确有一些可能比较刺眼的用词,比如说讲到了有关狗急跳墙等字 眼,但是我们纵观这个文章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这个仍然还应该属于学术探讨 和学术批评的范围,如果太温文尔雅,完全就事论事,那么也就不叫学术批评了。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我不能同意被告这个观点,因为正常的学术讨 论和言论自由,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任何公民 在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是绝对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公民的名誉权。 本案被告的网上文章,具有明显的攻击贬损原告宋建国个人名誉的那些文章,因 此应该说学术研究、学术讨论或学术打假都不能作为公民个人泄愤的工具。   汪萌芽的代理人认为,关于学术批评和名誉侵权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区别,如 何界定,这在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学术打假,如果没有故意捏造 事实,没有诋毁对方人格的主观故意,就应该给予一个宽松的环境。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如果做的过于严格的话,那么就可能扼杀这 种学术自由的气氛了,那我认为可能不利于学术批评和揭露学术腐败,法制环境 上也不应该推崇这样一个要求,或者对批评提出这样苛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 尽管有关的文章中有些评论性的语言,但是目前来看,按照我们这边的理解,我 们认为仍然没有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正常的学术批评要用一种正确的观点通过一定 的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而不是利用所谓的学术批评,通过一定的载体,来 泄私愤,或者是以所谓的学术批评来达到自己泄私愤的目的,那就在某种意义上 包括宣扬他人的隐私,包括断章取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歪曲别人的所谓的文 章,那么正常的言论自由应该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也不能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   看来,双方代理人仍然坚持各自的观点,谁也不能说服对方,一边说是名誉 侵权,一边强调是学术批评,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这里是《直击现场》, 广告之后马上回来。   片花   汪萌芽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虽然有 权检查涉及违法犯罪甚至敌对势力网络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 安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公安机关对汪萌芽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调查所取得的 材料,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仍然属于民事侵权, 它不是作为刑事案件。包括宋建国本人也认为是民事纠纷吧,那么你公安机关怎 么能介入呢?   对于这一点,公安机关则强调,他们对汪萌芽的计算机进行例行检查,完全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的公权力。   芜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王勇:网络警察是随着信息网络的迅 速发展而诞生的一个新的警种,我们网络警察主要的职责,是维护网络正常的秩 序,打击网上的违法犯罪,最终目标是要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的安定,网 络警察对信息网络,就是互联网,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对互联网进行监督管理, 保障互联网的秩序和安全,也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汪萌芽的代理人还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主动向皖南医学院和芜 湖市公安局调查取证提出了异议。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一审法院主动调查取证这一点,是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证证据里面已经很清晰,哪些是属于法院可 以主动来调查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则里所规定的几个主动取证的范围,显然不包 括本案的情况。   2004年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一、汪萌芽在“皖医学术打假网”以“皖医人”名义发表的《可恨的假博士, 可悲的院长(评论)》等七篇文章中存有诋毁、诽谤、侮辱宋建国的言辞,构成 了对宋建国的名誉侵权。   二、汪萌芽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其个人网站上对侵犯宋建国名誉权的有关言 辞进行删除,并在不能删除及传播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汪萌芽向宋建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 元。   一审宣判以后,汪萌芽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一审法 院要求汪萌芽向宋建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汪萌芽的代理人认为这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是缺乏说服力的。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法律的规定是首先要构成名誉侵权,这是第 一点;第二点,不但这个构成侵权,而且侵权要造成严重后果,这是两个必备的 条件。那么到现在为止,首先我们认为是不是构成名誉侵权本身是有争议的,法 院认为他构成侵权当然是另外一个问题,那么剩下一个问题法院没有回答我们, 就是你认为这个名誉侵权造成严重后果,后果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如果)只 要精神侵权构上了,就要赔偿,那就没有必要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赔偿的必备条 件来要求了。   宋建国的代理人却强调,大量侵权文章在互联网上长时间的传播,已经给宋 建国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面对这些侵权文章发布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内,应该说他的内心应该是相当痛苦的,他把内心的痛苦尤其是网上文章对 他造成的痛苦他压抑在内心,不好宣泄,不好表达,这是第一;第二,他有一定 党性原则,他不能像一般的公民搞同态复仇,但是由于他经历了这一场所谓的学 术打假风波,对他内心造成的伤害,应该是可想而知的,但是正因为他是在职领 导干部,他在行政管理这一块,在正常的工作管理这一块,他仍然要拿出领导干 部的风范,他的这一面,就是内心深处痛苦的这一面,是不能在公开场合表达的, 他这个痛苦和一般人及时地宣泄和表达应该说这个痛苦受的伤害更深刻。它确确 实实已经给原告宋建国造成了精神伤害。考虑到被告他的履行能力,也考虑到当 地的生活条件,生活水平,法院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支持了原告的关于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这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那么,省高院到底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片花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经过四个多月的精心审理,2004年7月23日,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驳回汪萌芽的上诉,维持原判。   芜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王勇:这个案件当事人是在互联网上 建立了网站发布信息,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制订了很多的法律法规。网上的任何 行为都要遵守法律,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宋建国委托代理人陶征律师:任何公民他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能 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就像本案被告汪萌芽,他认为他在行使自己的学术批评权 利,但是由于他的方式方法,做的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以及他的手段也与我 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你的权利这是法律允许的, 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行使你所谓的权利,应该说最后吃亏的是自己,受到法律 制裁的仍然是自己。   汪萌芽委托代理人张铁锋律师:作为一个律师,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只能 认为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是就本案来看,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令人遗憾的,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存在明显的缺陷。汪萌芽先生不服这个判决并且认为要依 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地行使权利,包括要求申诉,我们也能够理解。   这起全国首例的网络侵权案件沸沸扬扬了大半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从法 律角度来说,汪萌芽输了官司,但是,宋建国的学术问题也将面临更多的关注。 在学术打假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勇气,也需要勇士,但我们更需要的是一种让不 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能够平心静气、开诚布公、态度严谨的就事论事,不过 这一切都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XYS2005091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