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再次讨论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法律问题   ——回答行坤网友   文/水博   偶然看到行坤网友“圆明园防渗工程应当进行环评——兼驳水博《探讨圆明 园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一文。文中提出了一些关于圆明园应该环评的理由,我 认为行坤的说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因而还远远不能说 服人。为了使公众免受误导,我仍然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圆明园工程的法律问题。   一、到底该不该进行环评?   关于这一点行坤网友有两点论据,我分别回答如下:   1、圆明园湖底整治工程的法律性质:“新建项目”和“城市湖泊整治”   行坤网友的第一个论据是根据《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第2.1.1节即“项目基本情况”部分,明确说明如下:   “  第2.1.1节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   项目投资: 3700万元人民币   建设性质: 新建 ”   我认为行坤网友在这里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们争论的是环评的项目是否应 该属于建设项目?是否应该进行环评?而行坤引用了在“应该环评”这个结论下, 由环评单位作出的环评报告加以解释。显然,这就已经失去了我们争论的意义。 如果环评单位也认为不应该进行环评,他还会接受这项任务吗?所以,用环评报 告的内容来解释咱们之间争论的问题,可以说是丝毫没有意义。况且,环评报告 中所说的建设性质为“新建”性质,恐怕任何人都会认为有点牵强附会吧。为什 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环评单位不这么写,就不能给圆明园的环评以足够的环评 理由。我认为这种写法,恰恰说明,圆明园的环评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上的缺陷。 所以,环评单位不得不把它作为一个新建项目,来增加其应该环评的理由。到底 圆明园的湖底清淤是不是新建项目,我想所有的人心里都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别标 准,而不会取决于报告所写出的定义。   2、国家规定:“城市湖泊整治”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坤说“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根据该目录的规定:“城镇河道、湖泊整治”必须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整治的城市湖泊如果位于“环境敏感区”,就必须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如果位于“非敏感区”,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实,行坤引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下称《目录》)的 叙述,并不十分准确。该《目录》是以列表的形式给出的。具体形式如下:   项目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敏感区, 非敏感区, /   这两种表达方式,虽然意思基本相同,但是还是有所区别的,然而,就是这 种区别才会引发人们对环评范围理解上的分歧。   例如:《目录》中关于城市道路的有关规定为:   项目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   城市道路, 新建;改造,敏感区, 改造,非敏感区, /   , 城市轨道交通, 高架路及桥梁, 全部, /, /   由此可见,城市道路的改造和河道、湖泊整治的环评要求相同。但是,实际 当中是不是所有的道路维修都应该算是道路改造呢?我们单位附近的小马路刚刚 进行过翻修、改造,我特意问过施工人员,你们是否作了环评,人家对我的提问 嗤之以鼻,我想他肯定是以为我有点精神不正常了。人家告诉我,如果连这样的 马路维修,也要环评的话,恐怕每个人的拉屎、放屁都应该去做环评了。确实, 道路改造的范围如果一旦扩大正常维护,确实就会让人感觉有些神经病了。对于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的理解也是一样,在实际中人们对湖泊整治的形式、范围的 理解与一般维护是有分歧的。根据该《目录》,如果天津市整治海河,昆明市治 理滇池,都会很自然的履行环境评价,因为,这些都是典型的河道、湖泊整治工 程。但是,像圆明园这样的人工景观湖底的清淤、防渗,如果认为是像维修马路 一样的一般的维护、修理,也完全符合人之常情。   我想北京各级政府部门决不会有意识的去把本应该环评的项目,故意不去做 环评。这一点如果我们说是政府部门的错误认识法律也不够公平。北京已经有不 少人工景观水体采用了防渗膜处理,(比如中央党校、北京植物园),他们恐怕 同样都没有进行过环评,而各级环保部门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因此我们是不是 完全可以认为,环保部门此前一直也是认同这种认识的呢?   二、 我与行坤所争论的问题实质是什么?   这就是对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是否应该包括一般的维护、修理的问题。可以 说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法律确实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际当中,社会几 乎无法接受把所有的维护、修理项目都包括到建设项目里面(需要环评)的法律 规定。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环保局无论怎样努力也不可能让人大、高法出台一 个“任何维修都属于建设项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即便就是国家环保局自己 想要出台这样一个行政解释,恐怕国务院也不会通过。因为这在实际当中根本就 行不通。环保总局的官员个人所作的解释和任何法律工作者的解释一样,不是不 可以,而仅仅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利害相关人提出异议, 司法部门就可以根据立法的目的,法律的公平、效率原则对环保官员所作的法律 解释地进行判决。具体理由就如我在《探讨圆明园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中分析的 内容。   请行坤网友注意,我并不是坚决否认建设项目应该进行环评,对于这样一个 个案,环评不环评的影响也许不是很大。但是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而 是由个别官员今天想环评这个项目,就必须环评,明天不想环评那个项目,就可 以不环评的话,我认为那是对环评法律的亵渎。我质疑的关键点是“维护、修理 项目是否都应该属于建设项目”,而不是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应该进行什么样等级 的环境评价。行坤引用的《目录》解决的恰恰是要解决后面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的 管理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我们所争论的问题。   根据《目录》的最后说明:“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可以说,环保总局官员说圆明园一定要环评的要求,的确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 有关单位必须遵守。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环保官员的解释就等同于法律,如果有 人认为这种解释与立法的目的不符合,如果有人举证环保局的官员的这种解释有 悖于法律的公平、效率原则。司法机关完全有理由推翻环保总局官员的解释,维 护法律的公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维护、修理项目是否都应该属于建设 项目”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在绝大多数维护、修理项目都不需要环评的情况 下,不能由个别官员自己说了就算数。   三、关于法律解释权如何分配?   行坤说“水博先生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任意指责,例如:“定义不清楚”, “应用范围不明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他认为,对环境评价法关于适用范 围的规定,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制定一个司法解释”。   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司法解释?   水博先生探讨法律,也的确探出了些“创意”!”   请行坤先生看清楚,我原文说的是“本案中国家环保局应该首先考虑向人大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对环评法的建设项目定义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请问立法解释是不是只能由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你凭什么偏要断章取义的 说什么,要求人大作出司法解释?到底是我有“创意”,还是你糊涂到连中国字 都不认得了?当然,我在文章中的说法只是一个简述,并没有向公众宣传如何进 行法律解释的意思。实际上,如果这次圆明园问题提交法院解决,主审法院完全 可以向最高法院汇报,要求高法作出司法解释。行坤先生大可不必在此向公众卖 弄这些基础法律知识。   四、关于适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行坤说“法律固然有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继续状态的 违法行为即是例外之一。如《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圆明园工程虽然在《国务院关于改革投资体制的决定》发 布之前即违反环境法律而开工,但其违法施工在该决定发布之后和被依法叫停之 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之中,查处时理当适用该决定。”   看到这些说法,我认为行坤先生的逻辑思维真是有毛病了。环评要求是对项 目审批前的程序要求,如果相关法律实施的时候,项目已经获得了审批并且开工 建设、运行,就不能再要求该项目进行环评。这就是法律不溯及以往的意义。按 照行坤解释的逻辑,50年前建设的新安江水电站没有进行过环境评价,2003年环 评法实施以后,新安江水电站还在运行,按照行坤的逻辑,新安江水电站还在 “持续违法状态”所以,新安江水电站就应该叫停,补办环评手续之后,才能恢 复生产。如果,照此办理的话,不但新安江水电站,我国的第一汽车制造厂,大 庆油田,京广铁路等等一系列早期的重大工程都要停工停产,补办环评手续?行 坤先生自己不觉得可笑吗?   行坤先生知道为什么要有法律一般不溯及以往的规定吗?就是要避免这种混 乱情况。想不到行坤先生居然可笑到发明了一个“持续违法状态”理由,来强词 夺理,胡说八道。   五、归纳国家环保总局在圆明园环评中的其他违法内容:   1、不应该应用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否则,违反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时效规定。   2、该文件是关于具体的投资确定相应的审批部门的文件,其中只是说明什 么样投资的建设项目应该由国家级审批,什么样的应该有地方审批。这并不能说 明,什么投资工程就应该属于建设项目的问题。说圆明园违法环评法,缺乏确切 的法律依据。   3、即便依照《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其中附录《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部分即“社会事业”部分中的规定:“国家重 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 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 万 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行坤提供的环评报告,我们 知道圆明园工程的投资是3700万元人民币(不足5000万元),而圆明园并非世界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所以,投资审批部门不是国务院而是地方政府。因此,圆 明园的环评审批机关应该是北京市环保局,投资主管部门应该是北京市,而不应 该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插手解决圆明园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4、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 理。”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 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按照这一文件规定,国家环 保局仅仅属于有关部门,只能具有责令即使改正的权利,而投资主管部门才有权 责令其停止建设。这样来看国家环保局即便在追溯使用国务院决定的时候,也应 该是责令改正,而其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自己直接叫停圆明园工程的做法本身, 已经违背了国务院的决定精神。   5、即便按照行坤的解释,国家环保局根据环评法第31条叫停圆明园工程, 也存在着程序违法问题。我们假设圆明园确实环境违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 织听证的费用。”然而,国家环保局,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停工之前 事先告知圆明园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而是直接命令叫停,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也正是由于国家环保局的这一程序违法所以才造成圆明园工程中途突然停工,造 成巨大的生态灾难。这个教训难道我们不应该吸取吗?   结语   行坤网友大可不必因为我对国家环保局的圆明园执法提出了某些质疑,就表 现的有些歇斯底里。什么“不可理喻的顽愚”、什么“愚蠢得令人不能容忍”、 什么“为某一集团之利益,为泄主子之私愤,狂吠不已,其无理之甚,其愚顽之 固,”等等、等等。我并不知道行坤网友是何方人士,但是,我认为圆明园的问 题是由于伪科学宣传和国家环保局违法行政引起的,作为一名国家科学技术干部, 对于与我相关专业的伪科学的泛滥和违法行政现象是负有指出的职责的。这是基 于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监督权。况且这种质疑、讨论,即便就是错了,对于加 强公众对环评法的理解也是大有好处的。所以,我劝行坤网友还是先冷静下来, 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   我作为一名工程技术干部,虽然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然而法律对我来说也 绝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神秘之物,它是我们日常必须面对社会规范,每一个人都有 必要学好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我目前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内容,我已经提出了 对国家环保局圆明园执法的一系列质疑。说的有没有道理,公众和任何一位法律 工作者都可以加以评判。不过像行坤先生这样的不懂装懂的卖弄,确实没有什么 好处。   行坤网友的原文参见: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20423563 (XYS200507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