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博盗”可以“问心无愧”吗?   翟春阳   知名法学家、武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日前被人指称“剽 窃”,而蒙“博盗”之名。但从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来看,指周博导 为“博盗”并不恰如其分——周叶中《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所引用王天成 的论文原本都注明了出处,只是在出版时被编辑删除了,用周叶中的话说,“跟 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而既然“一点关系都没有”,周导师也就心安理得: “我心中无愧。”   但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吗?不管你剽未剽、窃未窃,或者有其他难言之 隐,有一点是确凿的——你最终占有了这些“财物”,把本是别人的权利挂到了 自己名下,而且心知肚明,怎么可以说“我心中无愧”呢?   作为《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作者的周叶中本来有两个“正当”选择,一是 坚持保留那些注释,宁可不出版也要维护别人的著作权;另一个选择就是,既然 不能注明出处,为了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索性将引文同时删除。前一个选择 是坚守“学术精神”,后一种选择则是“妥协”的底线。而以我国目前的学术氛 围,这两个选择都无任何障碍。周博导“不知情”的辩解是苍白的,而即使真的 事前不知情,那么事后呢?如果不是受害者出来指认,是不是就一直将错就错下 去,而无须向王天成说明情况、诚致歉意——全当他不知道?   周博导声称“对得住自己的良心”,但作为法学家,周博导应该明白,“良 心”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是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周博导确实“占有”了王 天成的著作权,王天成作为被侵权者就有权追究《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作者的 责任,指称周博导为“博盗”。至于周博导将责任推给出版社、推给编辑,其实 那是周与出版社之间的事,如果周认为出版社侵权并累及自己名誉受损,大可以 去追究出版社的责任,而自己对王天成的侵权则无论如何是推脱不了的——是人 家的东西就要还给人家,不是天经地义吗?   王天成是一个怎样的人?似与“本案无关”。正如王天成自己所说:难道因 为“身份”,自己的著作权就不应该得到保护了吗?王天成现在是一家公司的总 经理,如果他的财产权、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其著作权也必然受到法律保护; 而如果你认可或采用某一个人的学术观点而又要刻意隐去他的名字,不管是从 “讲政治”的高度,还是从纯学术的角度出发,都是“不诚实”的,不够“中心” 的,也是很自相矛盾的。   从作者到出版社,都有自己的“苦衷”、都有自己的“不得已”,这可以理 解。但“苦衷”与“不得已”也不能无限放大,把所引王天成的文字全部删除, 有何难哉?以周博导目前的学术地位,我想没必要依靠王天成的文字支撑自己著 作的学术质量——当然这也难说,据王天成称,经过核查,《共和主义之宪政解 读》“一书共四章、268页,外加前言、后记,除了读者可以不看的后记以外, 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窃取了我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 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根主线”。如果确实如此, 也就可以设想,没有了王天成的文字与观点,《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还有多少 学术含量;而即使一一注明出处,就不是剽窃了吗?   而不管怎么说,对被侵权者说一句“对不起”,庶几不失学者的风度。我不 明白,侵权者为何竟能做到毫无歉意,反而振振有词、理直气壮——同卫生部的 “不争论”异曲同工,被指称为“博盗”的周叶中博导的态度是:不理会。 (XYS200512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