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就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案再次请教萧狼先生   田向荣   萧狼先生,就您的回复,我决定再次向您请教,因为通过您文章的字里行间, 我推测您的身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   本案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走到了尽头,已经成为铁案。在现在的环境下要翻 过来比登天还难,我现在想知道的只是我提出的问题到底有没有错。您在一定的 程度上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形象很好,但我真的想知道您答复的法律依据和理 论依据,我是在忠诚的向您请教。   关于原料使用“油膏”代替问题,您两次都认为只是违反了新药报批的要求, 并不违反《专利法》,但一直都没有给出法律依据及相关理论依据。记得在4月 14日本网站登载的我们给北大校长的文中已写明:本专利存在两方面违法问题, 一是用低于国家标准的“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规定的阿维菌素原料药,以次充 好的这种手段,二是在其技术实施举例中把低于国家标准的物质(含阿维菌素B1 90%)及残渣废料“油状混合物”作原料药使用。第一个方面的违法属于方法本 身违法,应为专利法审查的范畴,第二个方面违法才是您所说的“只是违反了新 药报批的要求,并不违反《专利法》”。这里您有意无意的将两者混淆了,且全 部归为第二个方面的违法问题了。我必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一个方面的违法 可以逃避您一再强调的新药审查,因为专利中没有指明什么时候“代替”,完全 可以在新药报批时用国家批准的原料药,而在获批后的生产中才用“油膏”代替, 显然,这种违法只能从专利审批过程中把关才能防止。我想知道您如何对此合法 逃避新药审查的违法情况作出解释。   关于使用丙酮、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问题,您提出专利审查时一般不审查 这个,我不能理解,这到底是因为法律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还是即使法律有 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一般不执行?希望解释其中的原因。显然,说法律没有作 出这方面的规定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我提出这项指控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您上 次说的属于有机溶剂残留问题也显然不对,这里涉及的是能不能使用的问题,而 不是可以使用只是量的问题。至于对方的辩解理由,我们在4月14日的文章中已 经驳斥了,不足为据。   我知道,在一个专利中,让人提出违反法律或妨害公共利益或违反科学的指 控,是很少的;在一个专利中,让人同时提出这三方面指控,相信在世界专利史 上也是少有的,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国家专利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很 多单位非常重视专利数量问题,甚至将取得一项专利等同于发表一篇SCI文章, 以致专利审批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并不奇怪。我们本不会因此而大动干戈,关键 是学校不顾我们提供的真实情况,居然将其倾巨资开发,害国害民,没想到的是 最终我们输得连讲理的地方都找不到,不但权大于法,而且权大于科学!   我希望更多的网友对我们的理由提出反驳,让我们输的明白。   最后,再次感谢方先生给我们提供了这个讲理的平台,感谢萧狼先生的指教。 (XYS200605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