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傅先生,请你弄清“无罪假定”的适用条件   rdy   对于以傅先生为首的120公开信中提出的在学术活动中要实行"无罪假定"的 主张,众网友已经从很多方面作了有力的驳斥。这里,我只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 自己的看法。   "无罪推定"本是刑法方面的专有名词,要把它借用到其它方面,也无不可。 比如,"近亲繁殖"是生物学方面的专有名词。把它借用来批评(比喻)人事关系中 的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现象,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   要借用名词,关键是你要把它的适用条件弄清楚了再说。   "无罪推定"之适用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要弄清 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做了那件事(指犯罪的事,1下同)。一个人要证明自己没做某 件事,这在理论上是很难的,在实践中也是作不到的。法律为了尽量避免冤枉好 人,所以规定应该由控方来证明他做了那件事(1下同止)。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本 意。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看学术活动中涉嫌作假的问题,是否适用"无罪推定"。   首先,涉嫌学术作假的人,他已经公开做了那件事(指公开发表论文,2下 同),现在控方(也是借用名词,不知妥否)提出的是:你是怎样做的这件事(假做 还是真做)?而不是你有没有做这件事。一般情况下(内部揭发属于特例),控方 并没有参加做你那件事,怎么能够由控方来证明你那件事(2下同止)是怎么做 的!(假做还是真做)   清楚了吧,适用条件不同,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是不能借用到学术活 动中来的。 (XYS200605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