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与bingo、狂风以及Wade Cheung商榷汉芯一号的新闻伦理问题 覃杰 首先,任何观点都有一些基本的出发点,而各自的观点以及讨论都是在此基 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在点评上述几位的观点之前再次明确这些出发点 是很有必要的: 1、任何社会观点往往包含了多个原则的综合,而不是单一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 往往是相互制约的,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行为也应该是多个原则的综合以及妥协, 没有一个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在关于汉芯一号的造假案中,批评者实际上是将 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作为最高原则在处理,而我则认为真实、全面的反应事情的 真相才是这个事情的最高原则,这是我们的分歧之一。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看似矛盾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在多个相互制约原则中找 到一个平衡点而已。 2、我们当然鼓励记者或者其它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新闻伦理,但也要知道在中国没 有新闻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说这些新闻伦理是未经仔细审视的、软性的规则,人们 对这些新闻伦理的理解各有不同,新闻伦理中的各个原则的权重也不尽一样,因此 不宜将这些软规则运用到过分强硬的地步,具体到汉芯一号案件就需要人们对此事 件进行整体的思考与把握,而不能简单的用一个是否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为 绝对前提进行评述。 3、在具体评价左记者的披露报道中,我最看重的是否真实、全面的报道了对造假 案的进展?是否有很强的倾向性、主观性?是否在故意歪曲Robin Liu的谈话意思? 如果这几点都没有问题,那就谈不上涉及新闻伦理的问题。要知道Robin Liu只是 对他自己负责,而左记者则需要对社会负责。 4、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左记者违反Robin Liu的意愿披露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而 对Robin Liu的正当利益的伤害程度,而这种伤害程度也是评估左记者的新闻道德 的重要依据。我觉得只要正确、真实的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对Robin Liu的合法 权益的伤害并不大。 在这4个基本出发点的基础上,我再对几位的评论作一番再点评。 首先点评Wade Cheung:  Wade Cheung观点:“按照其所论及新闻原则的分层制观点(虽然他所述的最高 原则,我觉得好像也不能认同)——“与这个最高目标相比其它的新闻伦理应该 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而不应该高于此目标;。。。”,必然会推理出在某种原 则与最高原则发生冲突时,只能牺牲小原则照顾大原则的结论。那么,他在后半 句所说“并不能理解为为了揭露事情的真相而鼓励人们不顾及新闻伦理”基本上 等于白说。因为,即使你不鼓励这种行为,但是你的原则标准实际上已经将记者 推向了这个方向:一切以最高原则为标准。可以兼顾其他原则是则兼顾,不允许 兼顾时,则可以放弃。这样的伦理观将可能会使得除最高原则外的其他所有原则, 被边缘化直至遗弃掉。” 覃杰点评:俗话说世上万事都有度,因此适度也是判断事物是否合理的一个重 要判据,而不仅仅是根据有或者无。Wade Cheung没有理解这些看似矛盾的要求其 实就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多条相互制约的原则的一个折衷物。一个恰当的社会 行为往往只是在多个相互制约、甚至矛盾的原则中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而已。 而Wade Cheung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将这些原则绝对化以及至于对立化、冲突化, 似乎人们只能在二者之间取其一。 至于Wade Cheung说“必然会推理出在某种原则与最高原则发生冲突时,只能 牺牲小原则照顾大原则的结论”,我则认为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一直以来人们 就依据“两害相加取其轻”的原则来行事。  Wade Cheung观点:“如果记者有足够的探求精神的话,完全可以不直接使用这 些信息。完全可以通过这些内幕所提供的线索,去寻求其它的证据,或更多的信息” 覃杰点评:如果于Wade Cheung认为左记者可能还有更好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就不妨直接指出,而不是将这个问题又踢回给左记者,因为在左记者看来,也许 这已经是最好的办法了也或未可知。我们是否有必要将左记者的揭露真相的行为 的成本调得过高呢?至于将Robin Liu的名字换成“根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透 露”这种办法对于大众是没有问题的,但显然瞒不过汉芯一号的主角陈先生,而 从Robin Liu的谈话来看是极不愿得罪陈先生的,Robin Liu不愿披露谈话内容的 原因也在此。 至于中国人爱强调客观原因这话要分类推敲了:一般情况下指责“某人强调客 观原因”的意思往往是指这个“客观原因”被过分夸大了,或者说这个客观原因 并没有这么重要而已,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可以批评的。但如果这个客观原因的的 确却存在,而且也很关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客观原因”就无可厚非了。 在揭露汉芯一号案中,各知情单位的刻意隐瞒、多数媒体的有意沉默、不愿 自爆家丑、国丑的社会压力是否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而导致揭露真相的过 程困难重重呢?我们是否应该宽容一个在这种前提下努力揭露真相的左记者呢? 再点评bingo:   覃杰原文:“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记者采访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个嫌 疑人也告诉了记者一些犯罪实情,但同时要求这个记者不能向第三者透露这些情 况,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是否有责任向公安反映情况,而冒着违反新闻伦理这些情 况”   bingo观点:“这种例子正如覃杰所说,是极端的,不太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 告知记者犯罪事实的情况。但是我们还是来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供出的事实可 分为三类:1)会增加自己刑期的(自己犯下的罪行);2)会减少自己刑期的 (揭发别人);3)无任何效果的。3)在这里无意义。2)如果存在的话,犯罪 嫌疑人会自己告诉法庭,因此在这里也不讨论。对于1),很难相信一个人会这 样做。讨论一个不太可能出现的情况的意义不大。当然,我有一个答案:记者向 公安反映情况不违反新闻伦理,因为他是以直接举报的方式,也就是以普通公民 的身份报告了公安机关,而不是以记者的身份、通过公开报道的方式。” 覃杰再点评:在我举的这个例子中,主要是表达记者无论是向公安报告或者 在媒体上直接披露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 个人意愿,无论他用何种形式或者身份,就像左记者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 一样而被批评一样,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形式或者身份并不改变这个事情 的本质,否则就会进入一个玩弄身份游戏的误区,道德也就失去了其本来含义而 变成一个被摆弄的道具而已。   bingo观点:“江南一书生”提到了“深喉”,这就是一个保守秘密的绝好例 子。华盛顿邮报记者并没有因为追求“准确、全面的披露事件本身”这一“最高 目标”而让“其它的新闻伦理”“为这个目标服务的”——也就是把那个消息源 的名字写出。 覃杰再点评:这里bingo显然把“深喉”身份案与深喉所揭露的“水门事件” 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混淆了,要知道不管华盛顿邮报记者是否透露了“深喉”的 身份,都不妨碍他们全面、准确地披露了“水门事件”本身,而事后法官们追问 “深喉”的身份已经涉嫌对“深喉”进行打击报复了,这已经与“水门事件”没 有关系了,而且必须指出,若华盛顿邮报记者披露了“深喉”的身份将对“深喉” 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这后果与左记者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bingo观点:覃杰又说:“考虑到汉芯一号造假事件的确是一件让中国社会 特别是上海很尴尬的事情,整个新闻渠道、消息来源都被刻意封锁的情况下,对 一个锐意揭露事实本身的记者,还要拿这些软性的新闻伦理来限制他,岂不是要 把揭露这个事件的所有途径都堵死?所以我认为,在特定的新闻条件下,揭露一 个新闻有时候也必须有非常的手段,这在好莱坞的许多电影中也有很深刻的体现。”   bingo观点:看来,只要打起“锐意揭露事实”的大旗,记者就可以无所顾忌了。   bingo观点:覃杰最后说“在一个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 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这个冷冰冰的原则在宣告:任何人都应该 为一个伟大的事业而牺牲。 覃杰再点评:把对方观点发挥到不合理的程度,然后再加以批驳,这也是当 下评论界的常见手法。   bingo观点:尽管覃杰和“江南一书生”对此事的定性可能有不同,他们的根 本出发点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目的决定手段”——认定了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 情(是否真的正义,那是另外一回事。这里讨论的是记者的自我感觉),因此自 己的行为便合理化了。这才是我所担心的。 覃杰再点评:我并不否认bingo的担心有其理由,人们也应该盯紧这个问题, 但具体到汉芯一号揭露案中,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要过分夸大这种风险。 而且,与“目的决定手段”相比,难道“手段掩盖目的”更合理一些吗?   bingo观点:由此推理,《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也认为自己“在做正义的事”, 那么对采访对象(方舟子、何祚庥、司马南等人)设局,大概也可以用“在一个 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 来辩护。 覃杰再点评:如果南周的记者们的确真实、准确地披露了何先生的谈话内容 以及含义,而没有故意的歪曲、造谣的话,我想何先生也大概不会因为仅仅没有 事前给其审稿如此愤怒的。因此南周的记者们的确就是栽在“是否准确、全面的 披露事件本身”这个关键点上,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是否事前审稿的问题。 最后点评狂风观点: 狂风观点:“新闻报道再高的原则,也不应该侵犯任何一个人被宪法所赋予的 任何权利,这一点是必须严格明确的” 覃杰点评:Robin Liu不愿意被披露谈话内容的要求不仅和Robin Liu的宪法权 利还是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我觉得甚至连隐私权都还谈不上。因为隐私权所保护的 内容是与公众利益明显无关的内容,而Robin Liu所悉知的关于汉芯一号的内容其 实和公众利益有关的,因为汉芯一号的的确确在消耗公众资源,因此揭露其造假真 相的行为都和公众利益挂钩。 狂风观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也不能泄漏任何的谈话内容。即使说出 来,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申请剔除这一证据,因为是未经授权的谈话内容( off the record )。相信大家还记得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就是被告人的律师利用警察 取证上的疏忽,让法官剔除了一项有力的证据从而免于制裁。虽然这个结果是我们 不想见到的,但是应当遵守的法律应当严格遵守” 覃杰点评:但也不要忘了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事后哀叹“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 森的罪恶,但法律却看不见”。 狂风观点:“动机不说明问题。不管动机如何,只要被采访人提出不作记录,就 应该尊重对方的选择” 覃杰点评:不要忘了Robin Liu只对自己负责,他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愿意 披露这些谈话内容的,但左记者却要对公众负责,对自身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功能 负责。而且准确、真实的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又能给他带来多大的伤害呢? 狂风观点:这些都是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我们从小就学 习"有法必依",这些非法的"非常手段"一点也不"依法"。我们总是痛心疾首法律得 不到严格遵从,到了大是大非面前却又为"非常手段"鼓掌助威,岂不是自相矛盾? 覃杰点评:要人们遵纪守法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在这里我要提醒狂风 中国目前还没有《新闻法》可依。其次要人们遵纪守法的次要前提是“科学、正确 的立法过程”,立法要做到社会真正的参与、充分的讨论,以确保所立的法律真正 的代表了大众的利益,这一点中国也显然有很大的差距。不要忘了美国200年来只有 为数不多的宪法修正案,而我们中国的宪法50年就大修了5次,虽然我很支持中国的 修宪行为,但这也从一个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过去的立宪、立法的不严谨。 我们中国目前每年有数十部法律出台,作为一个社会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从来 就不知道这些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更不要说熟悉这些法律了,私下里甚至怀疑这些 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 狂风观点:“如果在没有路的地方,人人都不沿着应该遵循的规定而乱跑,一辈 子也不会有条像样的路走出来。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多半会有很多人掉下悬崖,或者 走上斜路” 覃杰点评:这段话有个悖论,因为在一个本没有规则的地方,你又如何批评人们 没有沿着应该遵循的规则行事呢? 如果我们真的处在一个没有规则的地方,就应该以充分的讨论、摆事实讲道理以 形成大家认同的规则,而这正是我们目前在新语丝上所作的努力而已。 (XYS200603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