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再与覃杰先生讨论新闻伦理 Wade Cheung 覃杰先生在《与bingo、狂风以及Wade Cheung商榷汉芯一号的新闻伦理问题》发表其对于 我和其他几位看法的辩护。在下现仅就其文中观点,一一表述。【】中是我的话。 。。。。。。。。。。。 1、任何社会观点往往包含了多个原则的综合,而不是单一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 往往是相互制约的,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行为也应该是多个原则的综合以及妥协, 没有一个原则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关于社会观点的表述基本上是可以举双手认同的。不 过,覃杰先生的文章似乎才是这种观点的最大敌人。因为您原文中,关于新闻最高原则的 观点直接与此构成抵触。】在关于汉芯一号的造假案中,批评者实际上是将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作为最高原则在处理,而我则认为真实、全面的反应事情的 真相才是这个事情的最高原则,这是我们的分歧之一。【恰恰相反,我不但没有将“将 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作为最高原则在处理”,而且在努力寻找揭露事实时兼顾个人意愿 的折衷方案,我才是对您的社会观点忠实支持者。联系到覃杰先生在文中指责我将原则绝 对化以及至于对立化、冲突化的观点。我反倒觉得您和您支持的记者的行为,才正是这种 观点的注脚。遵循你的所谓最高原则是否真的一定要不顾Robin Liu的个人意愿呢?】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看似矛盾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在多个相互制约原则中找 到一个平衡点而已。 2、我们当然鼓励记者或者其它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新闻伦理,但也要知道在中国没 有新闻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说这些新闻伦理是未经仔细审视的、软性的规则,人们 对这些新闻伦理的理解各有不同,新闻伦理中的各个原则的权重也不尽一样,因此 不宜将这些软规则运用到过分强硬的地步,具体到汉芯一号案件就需要人们对此事 件进行整体的思考与把握,而不能简单的用一个是否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为 绝对前提进行评述。【至少我是没有“简单的用一个是否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为 绝对前提进行评述”的。我正是在探讨一个揭露事实的情况时,照顾其他原则的问题。先 后秩序不可混淆。新闻伦理的各个原则的权重不尽一样是可能的,但是,刻意地忽略和践 踏某些基本准则则是不可接受的。】 3、在具体评价左记者的披露报道中,我最看重的是否真实、全面的报道了对造假 案的进展?是否有很强的倾向性、主观性?是否在故意歪曲Robin Liu的谈话意思? 如果这几点都没有问题,那就谈不上涉及新闻伦理的问题。【这只是您的新闻伦理观,可 能也是您产生那些观点的缘由。别人不一定会认同的!】要知道Robin Liu只是 对他自己负责,而左记者则需要对社会负责。【左记者对社会负责的同时是不是也可以对 Robin Liu负责一下呢?您的这种看法不是正是在,将对社会和Robin Liu负责“绝对化以 及至于对立化、冲突化,似乎人们只能在二者之间取其一”呢?】 4、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左记者违反Robin Liu的意愿披露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而 对Robin Liu的正当利益的伤害程度,而这种伤害程度也是评估左记者的新闻道德 的重要依据。我觉得只要正确、真实的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对Robin Liu的合法 权益的伤害并不大。【不管伤害大不大,这种违背别人意愿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 。。。。。。。。。。。。。。。。。 覃杰点评:俗话说世上万事都有度,因此适度也是判断事物是否合理的一个重 要判据,而不仅仅是根据有或者无。Wade Cheung没有理解这些看似矛盾的要求其 实就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多条相互制约的原则的一个折衷物。一个恰当的社会 行为往往只是在多个相互制约、甚至矛盾的原则中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而已。【您在重申 一个,我在忠实执行而您却实际不认同观点!】 而Wade Cheung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将这些原则绝对化以及至于对立化、冲突化, 似乎人们只能在二者之间取其一。 至于Wade Cheung说“必然会推理出在某种原则与最高原则发生冲突时,只能 牺牲小原则照顾大原则的结论”,我则认为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一直以来人们 就依据“两害相加取其轻”的原则来行事。【上面这两段话有自相矛盾之嫌。】 Wade Cheung观点:“如果记者有足够的探求精神的话,完全可以不直接使用这 些信息。完全可以通过这些内幕所提供的线索,去寻求其它的证据,或更多的信息” 覃杰点评:如果于Wade Cheung认为左记者可能还有更好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就不妨直接指出,而不是将这个问题又踢回给左记者,【如果您仔细看了拙文的话,就会 知道,我已经指出了方法了。】 因为在左记者看来,也许 这已经是最好的办法了也或未可知。我们是否有必要将左记者的揭露真相的行为 的成本调得过高呢?至于将Robin Liu的名字换成“根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透 露”这种办法对于大众是没有问题的,但显然瞒不过汉芯一号的主角陈先生,而 从Robin Liu的谈话来看是极不愿得罪陈先生的,Robin Liu不愿披露谈话内容的 原因也在此。【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更不应该披露这些内容。因为记者已经实际地出卖了 Robin Liu!】 至于中国人爱强调客观原因这话要分类推敲了:一般情况下指责“某人强调客 观原因”的意思往往是指这个“客观原因”被过分夸大了,或者说这个客观原因 并没有这么重要而已,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可以批评的。但如果这个客观原因的的 确却存在,而且也很关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客观原因”就无可厚非了。 在揭露汉芯一号案中,各知情单位的刻意隐瞒、多数媒体的有意沉默、不愿 自爆家丑、国丑的社会压力是否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而导致揭露真相的过 程困难重重呢?我们是否应该宽容一个在这种前提下努力揭露真相的左记者呢?【如果问 我的话,我不会宽容的。这个客观原因,在我看来与记者一定要违反新闻伦理并不必然联 系。】 。。。。。。。 (XYS200603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