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覃杰的再次发言和关于《关于新闻伦理的请教》 bingo 下面【】中的文字是我对覃杰牌最高原则的评论。 -------------------- 首先,任何观点都有一些基本的出发点,而各自的观点以及讨论都是在此基 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在点评上述几位的观点之前再次明确这些出发点 是很有必要的: 1、任何社会观点往往包含了多个原则的综合,而不是单一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 往往是相互制约的,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行为也应该是多个原则的综合以及妥协, 没有一个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在关于汉芯一号的造假案中,批评者实际上是将 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作为最高原则在处理,而我则认为真实、全面的反应事情的 真相才是这个事情的最高原则,这是我们的分歧之一。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看似矛盾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在多个相互制约原则中找 到一个平衡点而已。 【覃杰刚说了“没有一个原则是至高无上的”,下一句立刻搞了一个“最高原则” 出来。我对“我们的分歧”不太担心,倒是对覃杰自己的分歧很感兴趣。 其实新闻伦理本身正是一个“平衡点”,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或者像覃杰那 样自造“最高原则”】 2、我们当然鼓励记者或者其它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新闻伦理,但也要知道在中国没 有新闻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说这些新闻伦理是未经仔细审视的、软性的规则,人们 对这些新闻伦理的理解各有不同,新闻伦理中的各个原则的权重也不尽一样,因此 不宜将这些软规则运用到过分强硬的地步,具体到汉芯一号案件就需要人们对此事 件进行整体的思考与把握,而不能简单的用一个是否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为 绝对前提进行评述。 【覃杰如何能够鼓励任何人遵守一些“未经仔细审视”的原则呢?说其他任何人 都应遵守新闻伦理,这话没有意义,因为新闻伦理使用来约束新闻从业人员的, 而不是其他人。 我只不过是指出了那两位记者的一篇报道中的一节违反了新闻伦理原则中的一部 分,怎么就成了“过分强硬”呢?】 3、在具体评价左记者的披露报道中,我最看重的是否真实、全面的报道了对造假 案的进展?是否有很强的倾向性、主观性?是否在故意歪曲Robin Liu的谈话意思? 如果这几点都没有问题,那就谈不上涉及新闻伦理的问题。要知道Robin Liu只是 对他自己负责,而左记者则需要对社会负责。 【覃杰首先应该搞清楚那件事到底是谁所为——是杨记者。 新闻伦理当然涉及到真实、准确和客观问题,但是这三点不等于全部。 警察也是对社会负责的,难道警察因此就可以刑讯逼供? “左记者”对社会负责,不能成为他违反新闻伦理的理由。】 4、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左记者违反Robin Liu的意愿披露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而 对Robin Liu的正当利益的伤害程度,而这种伤害程度也是评估左记者的新闻道德 的重要依据。我觉得只要正确、真实的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对Robin Liu的合法 权益的伤害并不大。 【这种“评估”永远是一种马后炮。当然,记者也可以在发表前进行“评估”, 可是这种自己给自己当法官的做法并不合理。其结果是导致新闻源对新闻界的信 任进一步下降——因为这种事后或事前的评估对新闻源来说,等于:没有担保。】 在这4个基本出发点的基础上,我再对几位的评论作一番再点评。 再点评bingo:   覃杰原文:“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记者采访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个嫌 疑人也告诉了记者一些犯罪实情,但同时要求这个记者不能向第三者透露这些情 况,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是否有责任向公安反映情况,而冒着违反新闻伦理这些情 况”   bingo观点:“这种例子正如覃杰所说,是极端的,不太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 告知记者犯罪事实的情况。但是我们还是来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供出的事实可 分为三类:1)会增加自己刑期的(自己犯下的罪行);2)会减少自己刑期的 (揭发别人);3)无任何效果的。3)在这里无意义。2)如果存在的话,犯罪 嫌疑人会自己告诉法庭,因此在这里也不讨论。对于1),很难相信一个人会这 样做。讨论一个不太可能出现的情况的意义不大。当然,我有一个答案:记者向 公安反映情况不违反新闻伦理,因为他是以直接举报的方式,也就是以普通公民 的身份报告了公安机关,而不是以记者的身份、通过公开报道的方式。” 覃杰再点评:在我举的这个例子中,主要是表达记者无论是向公安报告或者 在媒体上直接披露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 个人意愿,无论他用何种形式或者身份,就像左记者违反Robin Liu的个人意愿 一样而被批评一样,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形式或者身份并不改变这个事情 的本质,否则就会进入一个玩弄身份游戏的误区,道德也就失去了其本来含义而 变成一个被摆弄的道具而已。 【新闻伦理是约束新闻从业人员的。当记者退出一个新闻报道之后,他就是一个 普通公民,因此也就有可能报告。当然,这种报告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而只能 是一种线索。 另外,我认为记者是可以这样做的,但是这对他的记者信誉仍然有损害,最好以 后不再从事这份工作。】   bingo观点:“江南一书生”提到了“深喉”,这就是一个保守秘密的绝好例 子。华盛顿邮报记者并没有因为追求“准确、全面的披露事件本身”这一“最高 目标”而让“其它的新闻伦理”“为这个目标服务的”——也就是把那个消息源 的名字写出。 覃杰再点评:这里bingo显然把“深喉”身份案与深喉所揭露的“水门事件” 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混淆了,要知道不管华盛顿邮报记者是否透露了“深喉”的 身份,都不妨碍他们全面、准确地披露了“水门事件”本身,而事后法官们追问 “深喉”的身份已经涉嫌对“深喉”进行打击报复了,这已经与“水门事件”没 有关系了,而且必须指出,若华盛顿邮报记者披露了“深喉”的身份将对“深喉” 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这后果与左记者披露Robin Liu的谈话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我没有混淆。我提到“深喉”——华邮记者保护了新闻源的匿名性——是为了 论述关于一个新闻伦理原则的论点,而“深喉”是新闻教科书谈论匿名原则时的 一个最著名的例子。 首先,匿名消息总是意味着可信度的折扣,从覃杰牌“最高原则”出发,我不知 道为什么这满足了“准确、全面的披露事件本身”这一“最高目标”。 其次记者透露“深喉”的身份,会导致其他人不敢提供消息,其结果是“妨碍他 们全面、准确地披露了‘水门事件’本身”】   bingo观点:覃杰又说:“考虑到汉芯一号造假事件的确是一件让中国社会 特别是上海很尴尬的事情,整个新闻渠道、消息来源都被刻意封锁的情况下,对 一个锐意揭露事实本身的记者,还要拿这些软性的新闻伦理来限制他,岂不是要 把揭露这个事件的所有途径都堵死?所以我认为,在特定的新闻条件下,揭露一 个新闻有时候也必须有非常的手段,这在好莱坞的许多电影中也有很深刻的体现。”   bingo观点:看来,只要打起“锐意揭露事实”的大旗,记者就可以无所顾忌了。   bingo观点:覃杰最后说“在一个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 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这个冷冰冰的原则在宣告:任何人都应该 为一个伟大的事业而牺牲。 覃杰再点评:把对方观点发挥到不合理的程度,然后再加以批驳,这也是当 下评论界的常见手法。 【什么是“不合理的程度”,大概只能由覃杰牌的“最高原则”来确定。】   bingo观点:尽管覃杰和“江南一书生”对此事的定性可能有不同,他们的根 本出发点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目的决定手段”——认定了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 情(是否真的正义,那是另外一回事。这里讨论的是记者的自我感觉),因此自 己的行为便合理化了。这才是我所担心的。 覃杰再点评:我并不否认bingo的担心有其理由,人们也应该盯紧这个问题, 但具体到汉芯一号揭露案中,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要过分夸大这种风险。 而且,与“目的决定手段”相比,难道“手段掩盖目的”更合理一些吗? 【请给出我“过分夸大”的证据。 我不知道什么是“手段掩盖目的”。难道覃杰真的认同“目的决定手段”?】   bingo观点:由此推理,《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也认为自己“在做正义的事”, 那么对采访对象(方舟子、何祚庥、司马南等人)设局,大概也可以用“在一个 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 来辩护。 覃杰再点评:如果南周的记者们的确真实、准确地披露了何先生的谈话内容 以及含义,而没有故意的歪曲、造谣的话,我想何先生也大概不会因为仅仅没有 事前给其审稿如此愤怒的。因此南周的记者们的确就是栽在“是否准确、全面的 披露事件本身”这个关键点上,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是否事前审稿的问题。 【覃杰掐掉了我前面的一段:   尽管覃杰和“江南一书生”对此事的定性可能有不同,他们的根本出发点都 是相同的,那就是“目的决定手段”——认定了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情(是否真 的正义,那是另外一回事。这里讨论的是记者的自我感觉),因此自己的行为便 合理化了。这才是我所担心的。 这两段应该合在一起读,这两段是关于所谓“正义感”。“在一个揭露真相本来 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是一个关于 “正义感”的命题。而《南人》的记者很可能就是在自认的所谓“正义感”驱使 下,做出了那样的事。 】 关于《关于新闻伦理的请教》 bingo   我能够理解“江南一书生”爱护朋友的心情。我不是研究普通伦理学的,甚 至也不是专门研究新闻伦理的,然而我也不认为这件事需要上升到所谓“普通伦 理学”的层次。   关于“江南一书生”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因为手段不合法,不管动机多么 高尚?所以你不能使用这些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的证据?”,我没有太多可说的, 不如请“江南一书生”和覃杰去探讨一下黑客、窃听手段的使用。   至于“江南一书生”提出的其他问题,由于问题本身问得很笼统,我也只能 笼统地回答:   对于公共机构,信息是必须公开的,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对于个人,当个人提出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新 闻线索,那么记者就应同意这个要求。 (XYS200603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