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方舟子按:我需要解释两点:一、“立此存照”乃是一种文章的形式,是在把 全文照录时略加评论,所以被“立此存照”的并不比被用正式文章批评的(如新 语丝之批周叶中剽窃)更严重。二、我对贺卫方的批评,乃是针对他对他“一稿 多发”所做的越描越黑的辩解,而不是针对他“一稿多发”本身。】 贺卫方的“一稿多投”及其他 作者:中山狼 贺卫方的所谓"一稿多投"进入了新语丝的"立此存照",真是让我等惊讶:周 叶中都没有进入立此存照,看来贺卫方教授的影响力到底比周叶中大!不过看看 方舟子先生及其他人的理由,在我看来好像都不成立。 首先,所谓一稿多投。引发贺卫方教授一稿多投质疑的文章是关于日本司法 研修所的文章,贺卫方教授先后将其刊登在1995年10月和2000年10的《中国律 师》、以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如果仔细看过这几篇文献,发 现1995年在《中国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上的内容几乎一样,但是2000 的文章与1995年的有稍许不同。据我推测,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一稿多投",大 概是这个原因:贺卫方回国后写了个稿子,然后就投给《中国律师》,《中国律 师》就在10月份刊登;恰好这个时候,《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向其约稿,贺就将 此文给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于是,就出现了所谓1995年同样文章刊发两次 现象。于是就有了一稿多投和其他的指责。 第一,关于《中国律师》是否是学术期刊。《中国律师》是一本非学术性 期刊,虽然说中国学术期刊网将其列入,而且也标明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但是登上网页看看它的说明,就知道它不是学术刊 物: 《中国律师》创刊于1988年,是由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全 国律师协会会刊,是目前唯一一本面向律师界的国家级刊物,杂志的宗旨是:指 导律师管理工作,提供律师业务信息,沟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与广大 律师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创刊以来,《中国律师》杂志坚持以律师为基本读者, 兼顾政法界各类读者,并最大限度地拓展社会各界的读者;不断追求杂志内容的 理论探索和实务操作性及热点可读性;组成了由本刊记者和律师、学者、专家、 政法机关的领导及来自司法实践第一线的同志为核心的作者队伍,逐步形成了今 天的特色:既有理论的深度,也有生活的广度,更有政策的厚度;严谨,求实, 厚重,深入,通俗,可读。并以高品位、高层次、高质量的特色,在法制期刊中 确立了自己鲜明而独特的形象。《中国律师》荣获 2000年度全国法制好期刊奖。 本刊记者的作品也多次获全国法制好新闻一、二、三等奖。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rogram/magazine/article.jsp?ID=19468 由此可见,《中国律师》并非学术期刊,在美国也有一本类似的杂志,叫 ABA Journal,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找来一看。去问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学生, 没有一个人会把其当作学术刊物,如果谁认为它是学术刊物,那就是这个人脑子 进水了! 第二,关于一稿多投。当然,《中国律师》并非学术期刊也不能够证明"一 稿多投"的不成立。如果大家都在法学院呆过,而且也编过一些"以书代刊",就 知道这个所谓的"一稿多投"是怎么回事,因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也不是学术 期刊!现在国内有很多的《XX法律评论》,如果大家把这些杂志等同于美国法学 院的《XX法律评论》(……Law Review),那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了!因为中国的 这些《法律评论》都不是期刊,因为他们是"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当然,为什么 要出这些"法律评论",以及为什么中国的这些《XX法律评论》没有刊号,这就涉 及到中国的期刊管理规定,则是另外的话题。 由于这些《XX法律评论》不是刊物,因此稿源就成了问题。那怎么办?于是 只好向名家约稿,国内绝大部分的《XX法律评论》上的论文都是通过该种方式进 行。我曾经在国内某法学院作过所谓的《XX法律评论》的编辑,其中甘苦,真是 一言难尽。这些《XX法律评论》在向"大家"和"名家"约稿的时候,一般来说都有 这样的声明:被该法律评论所刊用的论文并不影响其在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中国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中规定:教师的工作量 和职称评定都必须以有刊号的杂志为准,但是教授们一年的稿件非常有限,大家 都舍不得将这些论文投向所谓的《XX法律评论》,但是对人家的约稿又不忍心拒 绝——因为怕人家面子上挂不住,于是乎,就出现了所谓的"一稿多投"。需要解 释的是,至少在法学界内部,大家都不把这个作为一稿多投,除非该杂志另有约 定。而且从我的经历看,很多论文作者在向这些所谓的《XX法律评论》投稿时, 都有这样的权利保留。说句题外话,我已经好久没有见到过《南京大学法律评 论》,好像在2000年之后就没有见到过了,不知道它现在还存在不存在? 那么,如何解释贺卫方教授《中国律师》2000年的文章?如果大家看看2000 年10月份的《中国律师》,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贺卫方教授的文章是放在名为 "本期特别策划:为律考改革把把脉"的系列文章中。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中 国律师》编辑向贺卫方教授约稿,询问其相关事宜,然后贺就将日本司法研修所 的这篇文章给了《中国律师》——当然,其中是否有声明说该稿件已经发于1995 年的《中国律师》,这只有当事人所能知悉。不过按照惯例,作者应该有所告知, 而编辑也不可能不知道在5年前已经发过这样的稿子。还需要注意的是,在2000 年的这篇文章中,贺卫方教授对其进行了修改,两者的论文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其次,有人指责贺卫方可能将这些一稿多发的文章多算工作量。我不知道贺卫 方教授有没有在每年期末的所谓"一格一格降人才"(陈丹青语)的统计表上填入 这些文章,我也不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是如何计算工作量的。但是,依照我的经 历,觉得这是不可能的。我所在的高校应当是在国内10名之内——当然有时候学 校自己吹嘘是第三,法学院估计十名左右。如果按照我校的规定,贺卫方教授的 这些文章是不能够算入工作量,也不能够作为职称评定的标准。不过我看到北大 法院的网站上列明的核心期刊,其中并没有列入《中国律师》,倒是列入了《南 京大学法律评论》。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贺卫方教授1995年的时候还在中国政法 大学,并没有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学院核定的核心期刊,参见北大法 学院网站内"科研"下的"核心期刊", http://www.law.pku.edu.cn/)如果我的 说法成立,那么指责贺卫方教授多算工作量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关于贺卫方教授的著作中的重复问题。"学术评论"对《司法的理念与 制度》、《运送正义的方式》进行比较,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是在1998年左右 的时间买过他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后来他的每本书几乎都买。不过后来发 现一个问题:怎么有重复的内容?于是现在买贺卫方教授的书就有点慎重了。不 过《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一书自1998年之后就没有再版过,贺卫方教授可能考虑 到今后不再再版《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于是将其一些内容"移植"到了2002年版 的《运送正义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学术批评"兄没有说明《运送正义的方 式》一书的出版时间。《运送正义的方式》一书对我等已经买过《司法的理念与 制度》一书的人来说是属于"重复较多",但是对那些没有读过也没有买过《司法 的理念与制度》一书的人来说,这些内容还真的不是"重复"。至少从我学校周围 的书店来看,我是见不到《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一书。不知道出版社现在有没有 再版? 方舟子先生将贺卫方教授的"一稿多投"列入"立此存照"时说:"提倡"学术 规范"的法学教授连这些学术规范的常识都不知道或知道而不接受,中国的"学术 规范"看来还真是岌岌可危。"事实上,中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学术规范,而且, 就我的有限的关于美国社会科学界的学术规范的知识,知道美国也没有这样一个 统一的学术规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注释体例、学术规范不尽相同,社会科 学内部各个学科的规范也不尽相同。如果大家有兴趣,看看中国所谓最权威的 《中国社会科学》就知道了,同样一本刊物,不同学科的注释体例是如此的不一 致——当然,注释体例并不是学术规范的全部,但是,由此可以推知其他部分的 内容也会不尽相同。比如说中国存在的"以书代刊"现象,美国人民一定不会理解。 而美国法学院内最好的刊物几乎都是由学生作为编辑,这同样不业外人所理解。 而不同学科、不同学校对"以书代刊"的不同态度,也是不尽一致的。估计这也是 为什么国外对学术批评要采取"同行评议"的缘故了! 贺卫方教授针对"前身汉武帝"所做的解释,我是不认同的,因为他没有将 这些法学界的一些"规范"——当然也有人可能说它是"潜规则"——向"前身汉武 帝"作详细的解释,或者可能是贺卫方教授认为自己是君子坦荡荡而不愿作详细 解释。方舟子作为远在异国他乡的非法学界的体制外的人士,对中国学术界内的 这些事估计了解不深:什么是"以书代刊",如何构成"以书代刊"和正式刊物的" 一稿多投",中国高校法学院是如何计算"工作量"或者说"业绩点"?说实话,要 把这些事情解释清楚,还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从早上九点起来,一直解 释到现在,居然花了我3个小时的时间! (XYS200601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