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答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斌的抄袭行为》   方舟子先生:您好。   我是今天下午从媒体记者的电话中获悉“新语丝”网上于本月11日刊发的署 名“一名学生”的《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斌的抄袭行为》(以下 简称《行为》)和14日刊发的署名“IT民工”的《<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常务 副院长刘斌的抄袭行为>一文属误导》(以下简称《误导》)两篇文章的。这两 篇文章的作者均属化名,我不清楚是谁。但是,我和李矗先生合作这部书的经过 我是清楚的。   合作的动意是李矗先生提出的。《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的写作基础是李 矗先生2002年出版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这在“后记”中讲的十分明确。大 纲拟定好后,我俩分章执笔撰写,初稿完成后,交换各自撰写的部分进行修改, 修改过程中我俩经常当面和电话交换意见。后来,我在统稿时做了一些增删调改, 李矗先生再审时又作了不少增删调改。直到责编发稿时,李矗先生还对个别章节 又进行了修订补充。“后记”也是我拟的初稿,李矗先生作了修订补充。因此, 在我当初执笔的部分中有李矗先生的不少劳动成果,在李矗先生当初执笔的部分 中也有我的劳动成果。所以,我们在“后记”中特意用了“执笔”一词。遗憾的 是《行为》的作者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轻率指责我“抄袭”。   我所担忧的是会不会在哪一天,这位“学生”又将李矗先生执笔部分中是我 曾著述的观点和内容也摘录出来,去指责李矗先生“抄袭”。   方舟子先生,《行为》一文中有许多词语是十分刺眼的,比如,标题使用的 是定性语言,文中又用了诸如“这种一字不改的照抄,然后署上自己的名字的行 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这样一个领导和大学者竟然做出如此的抄袭行为, 真的不知他是怎样教书育人的”等语言,致使媒体的记者和阅读到此文的人士对 我产生不良的印象。我很愿意和那名“学生”当面交换一下意见,互相沟通,互 响探讨,以促进学术批评的健康发展。   方舟子先生,“新语丝”在学术界是一个颇有影响的网站,我知道搞学术批 评不容易,但是应当严肃负责,作者应当严肃负责,刊播的网站也应当严肃负责。 如过未经调查核实就轻易指责一个人,极容易给被指责者的名誉带来伤害。我自 己同时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目前我无意于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只希望贵网 站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纠正错误。因为我觉得一个学人应当大度,学会宽 容,只要对你的批评指责不是恶意的。我也希望把我写给您的这封信在网上公开。   最后,我要感谢《误导》一文主持公正。   祝 安   刘斌 (XYS200612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