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刘斌致“一名学生”   读了“一名学生”21日的回应文章,我相信你的出发点是好的。关于《法制 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我还可以告诉你的是:   1、本书中我执笔部分的初稿、二稿、定稿还在我和李矗先生的优盘中,它 记录着我俩的合作过程。初稿作为03、04级本科生的讲义(未发学生,但有当年 两套完整的打印稿),只有及少的内容与《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相同,即便相同, 我也注明出处。定稿之所以发生与原书许多相同的现象,是李矗先生改过来的, 也是基于“后记”中所说:本书的基础是李矗先生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但 是为了尊重写作原稿付出的劳动,我俩商议还是按初稿分工署名。李矗先生对本 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我执笔的部分中有他的不少劳动成果,当然,在李矗先 生执笔的部分中也有我的劳动成果。   2、关于我在此书中的“实质贡献”。除了一般性的阐述之外,我着重论述 如下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权源及其保护,立法与 司法机关的采访,特殊场所、特殊群体的采访,隐性采访及其类型、利与弊、合 法与否的界限,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新闻报道如何 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传媒介入司法的必然性与合法性、传 媒对司法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传媒通过怎样的途径影响司法、案件报道中应澄清 哪些问题、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存在哪些问题、传媒应当如何报道司法,法 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意识,等等。这些问题是在原书中看不到或语焉不详的,也 是其他人未曾涉及或阐述不够充分的内容,其中有些观点是我首次提出并予论证 的,许多学者和新闻实务界的人士曾给予高度评价。   “一名学生”,学术批评是件很严肃的事,稍不注意,就会给被批评者的名 誉带来伤害。你用的标题是《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斌的抄袭行 为》,这是定性性质的语言,如果是用“是否属抄袭行为”,这才是讨论式语言。 你知道吗?有好几位同事和朋友在看了你的文章后或当面或打电话向我质询此事, 搞得我哭笑不得;不相识的学人、不了解写作过程的学者也许会误认为我真的在 “抄袭”,也有一些好心的朋友劝我诉诸法律。   看了你21日的文章,我觉得你似乎没有恶意。找个时间,我约李矗先生,咱 们三人一起坐坐,你就一切都清楚了。我的电话是:58909430,13901187842。 请放心,如过你真是学生,我绝不会干那种有违师德、打击报复的事。   最后,我想表达两个意思:第一,我绝不希望拿我“这件事”来“引发大家 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此打住。请尊重我这一意愿。第二,学术批评应当严肃负 责,作者应当严肃负责,刊播的网站也应当严肃负责。   刘 斌   2006、12、23午夜 (XYS200612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