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意见书   经审阅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 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 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及被告北京科技报社等提交的 主要证据材料,依据科学常识及已知事实,我们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及该案 发表如下意见:   一、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用易经八卦推测“木王星”,违背科学原理和 科学方法,是完全错误的。   至今,仍有人宣传刘子华为“取得重大成绩的先驱”、吹捧其为“天文学 家”,无疑就是向社会公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在此情况下,为了宣传科学 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我们有必要确认:刘子华的 “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   二、众所周知,太阳是恒星,月球是地球的卫星,它们都是与大行星不同的 星体。而“八卦宇宙论”不仅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而且把星 体分成男、女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违背现代天文学常识,荒诞不经,属于歪 理邪说。   三、刘子华推测出的“木王星”从未得到天文学观察的验证,更没有获得科 学界的承认。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 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最近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取消冥王星的大行星地位,太阳 系仅剩八颗大行星,大行星数目不升反降,更表明刘子华根据“八卦宇宙论”推 测“太阳系有十颗大行星”的说法被彻底否定。   四、批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正是弘扬科学精神、批判伪科学和歪理 邪说,符合我国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应受到恶意诉讼的滋扰,反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何祚庥 郭正谊 司马南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XYS2006101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