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方舟子败诉,法学界的耻辱   Y.J Min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判决书一审判决方舟 子等6被告侵犯刘子华(已故)名誉权成立一案,实属法学界一大耻辱。本案审 理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应依法予以驳回重审。   首先,侵权行为成立的理由(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 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 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 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 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 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 到了侵害。)存在事实不清的错误。   1.“八卦宇宙论”定性为学术观点是与事实严重冲突,违背科学一般认识 (超自然存在的八卦),且由于其观点无事实根据,其观念本身应定性为臆测, 但其提出后标榜理论,则完全应定性为封建迷信。其本人及家人对其臆测的有意 传播则构成传播封建迷信恶意。   2.被告等人使用词语为依据事实进行描述的因果式用词,描述本身以事实为 根据,不存在编造事实的行为和故意,不构成贬损。其行为不构成“贬损”的主 观故意。   3.证据不足。刘子华“八卦宇宙论”定性为学术缺乏证据支持,而被告等6 人的言论是否存在丑化及侮辱不应从词语本身作出判断,需根据语言环境及对象 作出综合评判。判决引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 的江湖术士”等被告用词不足以证明被告等具有丑化、贬损的恶意,且被告等言 论对象为刘子华行为而非其人格。因此对被告等人的侵权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   其次,对被告等6人的法律适用不正确。被告等六人行为不存在名誉侵犯的 主观故意,且行为没有对刘子华(已故)及家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最高 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无法证实被告等6人存 在不客观不准确报道时,不应认定被告等6人名誉侵权。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举证没有进行 必要评议而予以采纳,在司法程序上缺少必要环节,程序违法。其判决不成立。 (XYS200611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