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关于〈兰州大学李泽慧教授涉嫌剽窃〉的说明》   bgs   有关《兰州大学李泽慧教授涉嫌剽窃》,已有两个说明,其一是论文第一作 者康殿统的,对其说明本人完全同意大漠孤烟的评论(《有关“李泽慧涉嫌剽窃” 之我见》);其二为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关于〈兰州大学李泽慧教授涉嫌 剽窃〉的说明》,只要不是白痴,都能看出两者是一唱一和。   论文第一作者的说明,除了为李教授开脱外(也许是事实),自己还是在用 令人可笑的方式为自己开脱,这一点在大漠孤烟的评论中已说得很透彻。更重要 的是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在其教师有剽窃行为(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署名是 一个事实),其培养的进修生有与该院有关的剽窃行为(这可以说是确定的事实) 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看出我院李泽慧教授与该文无关,不存在李泽慧 教授剽窃问题”,也就把该学院的干系否定得干干净净。真的如此吗?   众所周知,在这一问题中,李教授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要证明的命题 是“李泽慧教授与该文无关”(即使证明了,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也脱不了 干系,第一作者是该院的进修生,而且论文与进修有关),即李教授在“2006年 6月8日下午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与康殿统合作的那篇文章”,可在法律上和实践中, 证明“不知道”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更何况是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更是属于与李教授相关的领域)。在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说明中,其 “基于以上事实”,是什么呢?有三条:一条是李教授自己的“2006年6月8日下 午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与康殿统合作的那篇文章”之说(这是空口无凭的话,没有 任何客观依据支持),二是第一作者现在的说法(注意:是现在的、而且是说法, 同样也是空口无凭的话,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其三是唯一应该说有点客观 性的依据“经核查我院2005年度发表论文的统计资料,其中没有此文”。那么, 以上三项“事实”是否构成了“李泽慧教授与该文无关”判断的充分和必要条件 呢?绝对没有!其中第一、二项“事实”不能作为判断的“事实”依据,因为在 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署名这一否定不了的客观事实条件下(证明论文有剽窃问题、 行为人为所有作者),李教授要否定自己为行为人,就要提供足以否定现有事实 的客观证据。至于第三项“事实”即使成立而且是客观事实(这一点目前尚不能 定论,因为现在是该院自己查的,不具备足够的公信力),也不能成为作出“李 泽慧教授与该文无关”判断的证据,因为“我院2005年度发表论文的统计资料” 中有无该论文,与“李泽慧教授与该文有无关系”,没有必然的对应肯定和否定 关系。事实上,该统计资料中若有此论文,则证明该学院和李教授与此论文肯定 有关,但该统计资料中没有此论文,只是不能作为证明该学院和李教授与此论文 有关的证据而已(问题是证明有关的证据已具备: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署名、单 位),但不能否定该学院和李教授与此论文有关,因为证明和反映其有关的事实 和依据范围远远大于该统计资料。由此可见,在如此明确的逻辑关系中,李教授 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证明了“李泽慧教授与该文无关,不存在李泽慧教授 剽窃问题”,与四川大学的领导在关于魏院士的问题还没有调查前,就宣布不存 在问题,是一样的幼稚可笑的、也是最为愚蠢的!更何况,即使说明能证明其事 实,能说李教授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就在此事件中没有一点值得反省的地 方吗?就没有一点道德责任吗?   其实,《兰州大学李泽慧教授涉嫌剽窃》的问题,虽然存在,也不算多能吸 引眼球什么的,假设事实是李泽慧教授“2006年6月8日下午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与 康殿统合作的那篇文章”,那么第一作者客观地说明,李教授作一道歉(没有承 担好教书育人的天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作一道歉(培养的进修生如此 的学术道德行径,是对社会的失职)。那么无论是谁,除了唾弃第一作者外,对 李教授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则会敬重有加,特别是在现在这种学术腐败处 处可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以上意见,供李教授和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参考。 (XYS200606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