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别把矿工当依法应当取缔的矿山的牺牲品   作者:依凭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已退休)   何祚庥院士是资深反伪学者,一贯受广大读者欢迎。但是读了何祚庥院士发 表在新语丝上的《再谈中国矿难问题》,对何院士的观点不敢苟同。   何院士认为在5—10年的近期要求中国煤矿死亡人数下降到2000人几乎是不 可能的。他反对笼统地说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换经济的一时发展,认为社会的发 展,必须选择“最小的牺牲”。而中国的煤矿工人为了避免自身及家属因贫困而 死亡,自愿选择了自己的职业的,避免了更多人的死亡,减轻了政府安置失业人 员的压力。在对待死难矿工的问题上,何院士要求我们不应该只看到死难矿工个 人,而忘掉了死难矿工以外的“一切人”。   一、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五至十年内把中国煤矿死亡人 数下降到二千人并非没有可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的“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栏目”公布了2004、2005 两年矿难资料。资料明确指出了一些致难矿山属于非法矿山;一些虽然没有明确 指出属于非法矿但可以判断属于非法矿山的致难矿山;一些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 合法矿山;还有个别性质不明矿山。   所谓非法矿山,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包括手中 没有这两个证件的矿山,和持有这两个证件但其中之一处于无效状态的矿山。假 承包为名,行采矿经营权非法转让之实得到的这证件就属无效证件,这种矿山就 属非法矿山。而以假承包为名,行采矿经营权非法转让之实的形式多样,一些矿 山的“外包工”行为,就不乏以承包为名非法转让采矿经营权的行为。   据“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栏目”公布的资料,2005年2月14日发生死亡214人矿 难的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的海州立井,就是通过 “外包工”行为形成的非法矿山。新华社2005年2月27日登载的《2万元一纸生死 合同 孙家湾煤矿承包商如此淘金》是这样介绍孙家湾煤矿关于海州立井的“外 包工制度”的:“按照承包多少米巷道,交给矿上多少钱。然后包工头再雇工采 煤”。既然“承包合同”给矿方规定了根据包工头的巷道掘进量享受承包费的收 取权利,而不是承担工程承包费的支付义务,这种承包关系就不是工程建设承包 关系,而只能是采矿经营权承包关系。只有包工头承包了矿方的采矿经营权,才 能在支付“承包费”之后获利。这种所谓的“外包工”行为就是《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违法行为。这个海立井已经成了独立于孙家湾煤矿之外,由承包商经营的非法矿 山,在海立井矿难中遇难矿工214名的数字,必须记在非法矿山的帐上。   经统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栏目”公布的近两年 发生的17起矿难,有12起是由非法矿山制造的,对这些非法矿山早就应当由国家 行政机关根据工商行政和矿产资源法律予以取缔;有3起是由经责令拒不停产整 顿强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煤矿制造的,对这些矿山也早就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 矿山安全、工商行政和矿产资源法律予以取缔;还有1起是由超能力生产的合法 矿山制造的,所谓超能力生产无疑包括超事故防范能力强行生产,同样早就应当 由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取缔。   这16家早就应当依法查处取缔的矿山制造的矿难,致死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 99.47﹪;而2005年发生的9起矿难及527名矿工的死亡,则100﹪是由非法煤矿和 拒不停产整顿强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煤矿造成的。99.47﹪或100﹪这两个指比例可 以说明,由非法矿山和拒不停产整顿强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矿山造成的矿难及致死 人数,总在所有矿难中占绝大多数。   非法矿山和拒不停产整顿强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矿山,是法律禁止存在的。对 于非法矿山,工商行政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取缔;对于拒不停产整 顿强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矿山,《矿山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应当依法查处直至剥夺 其合法矿山地位,然后依法取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造成矿难的矿山的 违法行为必然存在已久,早就进入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视线,其中许多矿山已经被 责令停产就是明证。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及拒不停产整顿强 行组织生产的合法矿山,这些矿山是不可能存在到造成矿难的。   依法及时取缔非法矿山,纠正合法矿山中违反矿山安全法律的行为,及时依 法责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合法矿山 停产或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或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矿山及时予以 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可以 杜绝由依法应当取缔的矿山造成的矿难,使矿难致死人数大幅度下降。把煤矿矿 难致死人数减少到两千人,也只不过降低了66.7﹪。如果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政 绩考核,把及时取缔依法必须取缔矿山的满分定为100分,那么把煤矿矿难致死 人数减少降低66.7﹪大概刚够及格水平,而且有五到十年的期限。如果连通过五 到十年都达不到这个指标,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的素质和能力就太低了,那就 “不如回家卖红薯”!   (二)放任依法应当取缔矿山的存在和生产,就是以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换取 经济的一时发展   既然非法矿山和依法应当取缔的有违法行为的合法矿山,是法律禁止存在的, 这些矿山组织矿工在其中从事采矿劳动自然也是非法的,这些矿山造成的矿难和 工人的死亡本身,就都是不应当出现的,决不在为了“社会进步”所必须的“最 小的牺牲”范围之内。   现在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放任非法矿山和依 法应当取缔的有违法行为的合法矿山的存在,任由这些矿山非法组织矿工生产, 中央限期关闭依法应当取缔矿山的决定在地方重重受阻就是明证。他们放任依法 应当取缔的矿山存在和生产的指导思想,就是保持一时的经济发展,追求一时的 经济发展。这种观念和做法,当然属于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矿工的生命为代 价。   由于矿难发生机制是复杂的,法律不可能遇见所有的可能导致矿难的情况出 现。在矿山作出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或法律虽有禁止,但未规定行为主体 法律责任的的行为情况下,合法矿山造成矿难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遇难的矿工, 才能算作是为了“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牺牲”。只要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履行了职责,决不会有人认为这是“以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换经济的一时发 展”。   因此,放任非法矿山和依法应当取缔的有违法行为的合法矿山的存在和生产, 就是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对于这种观念 和行为,当然要旗帜鲜明地予以鞭笞。   (三)别把矿工当依法必须取缔矿山的牺牲品   在矿难中死亡的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确是为了摆脱贫穷来当矿工的。但 是雇佣他们的非法矿山本身是法律禁止存在的,这些农民工是受骗进入非法矿山 的。他们在非法矿山采矿,实际上是帮助非法矿山盗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侵 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他们在非法矿山从事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有的可能连 工资都拿不到。一旦葬身非法矿山造成矿难,只能算是黑心矿主的牺牲品,无论 如何都不能与为了“一切人”的利益,避免“更多人的死亡”这样的“荣誉”联 系在一起。   即使农民工进入的是合法矿山,但当该合法矿山因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取缔时, 该矿山仍然组织矿工进行生产,这些矿工也就是在帮助所在矿山从事违法行为, 一旦葬身矿难,也只是所在矿山从事违法行为的牺牲品,同样不能与为了“一切 人”的利益,避免“更多人的死亡”这样的“荣誉”联系在一起。   什么叫做“一切人”的利益?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符合法律 的规定,就叫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既“一切人”的利益;违法法律的规定,就 违反了“一切人”的利益。取缔依法应当取缔的矿山,遣散这些矿山的矿工,才 符合包括矿工在内的“一切人”的利益。   何院士又问,“中国也可以停止煤矿的发展,但是,国家将如何解决每年要 新安置多达2500万人的就业?”我们要关闭的矿山属于非法矿山和依法应当关闭 的有违法行为的合法矿山。关闭这些矿山后,合理引导被遣散的矿工就业,的确 是政府的职责。但是我们决不能为了减轻政府的压力,保留这些依法应当取缔的 矿山,靠它们“减轻政府安置失业人员的压力”!   总之,不关闭依法应当关闭的矿山,只能是让矿工主要是农民工充当依法应 当关闭的矿山的牺牲品。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矿工的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不能让矿工成为依法应当关闭的矿山的牺牲品。为此,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决 策,尽快关闭依法应当关闭的矿山。 (XYS200602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