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 这篇报道已完全暴露出《南京晨报》的这三名记者黄建娟、徐勤霞、潘瑞锴 就是潘知常所雇佣的打手,也就是潘知常在其恐吓信中所炫耀的他的黑记者团体 的成员。他们竟然用“摘录”的方式把潘知常恐吓信中的恐吓用语尽数删去(例 如删去了:“我是南京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博士导师,我的学生遍布全国媒介。 这点,务必请你们注意!”、“如果你为了袒护张远山而不发我的文章,我就会 到别的地方去发,而且是到处发批评你们网站的文章,我是新闻教授,我的学生 遍布媒介,你这样做只会给你带来不利影响!”、“难怪有人骂你是‘人渣’啊!”、 “你今后如果对我再有不恭,我对你的反击会超过于建嵘的。我不但有他的敢与 丑恶势力做斗争的勇气,而且我还有无数在媒介工作的学生,铲除丑恶,他们肯 定乐于相助的。”、“我是专门搞策划的,要论对于炒作的了解,你不是我的对 手!因此揭穿你的那点把戏,对于我来说,易如反掌。”等等),通过这种断章 取义的手法,让读者误以为我说潘知常恐吓是在侮蔑他,然而又全文照登潘知常 诽谤我的文章。 这三位记者既然知道我把潘知常称为“剽窃教授”,既然知道潘知常被“国 内外网站”轮番轰炸,当然知道这并非只为了潘知常和张远山的“略同”,而是 因为人们发现了潘知常长期地、大量地剽窃他人的作品,其情节之恶劣,在中国 剽窃教授中也是罕见的。然而这篇报道却对此只字不提,而只是在那里反复唠叨 潘、张有没有“略同”。恭喜三位记者,你们已够格荣登不良记者榜。 又,检索得知,原来潘瑞锴是一个多家报社开除的不良记者,曾经在2003年 因制造假新闻而被法院判决损害名誉权,但得到《南京晨报》的庇护。现在把当 时网友的控告也附在后面。 (方舟子) 附一: 南大博导与张远山学术风波调查 南京晨报  实习生 黄建娟 徐勤霞 记者 潘瑞锴 2006-03-03 07:29:36 新华报业网   近日,学术界最热闹的莫过于“小人物”张远山,在“打假网站”“新语丝” 上炮轰南京大学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知常先生涉嫌学术“剽窃”一事,此事 经“新语丝”网站版主,自称“学术打假专家”方舟之先生一番润笔后,国内外 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加以恶炒,一时间,张远之成了另一版本的“馒头”,与《馒 头》案主角胡戈不同的是,张主动缠上了潘,而潘面对国内外网站的轮番“轰炸” 一直三缄其口。昨日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平面媒体,潘终于一改沉默,笑曰: “止增笑尔!”   张远之炮轰潘知常涉嫌“剽窃”   2006年2月8日,“新语丝”网站刊发了一篇《潘知常教授与鄙人所见略同》 的署名文章,该文作者张远山称:“自己在世纪沙龙读到 wyyw网友贴出的潘知 常教授演讲稿《开辟鸿蒙,谁为情种——谈红楼梦》,发现与拙文《进入古典中 国的五部经典》所见略同之处甚多。张所称的“所见略同” 即为潘推荐五本书 《红楼梦》《三国演义》等,与他推荐的五本书书目相同,张在《略同》一文最 后称:“使我得知潘先生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 传媒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并且得知潘先生于2006年2月4日将此文上传自己的博客, 但不知演讲于何时何处。拙文撰于2005年3月,发表于《书屋》杂志2005第4期, 旋即收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拙著《文化的迷宫》。想必潘先生不读 《书屋》,也未读拙著,也未在网上读到拙文,才有这样令我惊喜的所见略同。 否则的话,我相信潘先生一定会在演讲中提到鄙人与他所见略同,正如拙文若是 撰于2006年3月以后,我将非常愉快地提及潘文。不过潘先生与我有一个重大分 歧。潘先生在文中认为“《红楼梦》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圣经”,而我在撰于2004 年2月、发表于《书屋》2004年第5期、同样收入拙著《文化的迷宫》的《“江湖” 的词源》中认为:“《庄子》是中国文化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一元典,是江 湖中国无可争议的文化圣经。”言下之意,潘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只不过另一种 说法而已。   张远山此文刊登后,立即被国内外各大网站转载,新语丝网站版主方舟之更 是推波助澜,称潘知常为“剽窃教授”,还公开刊登了潘寄给网站请求辩解的私 人信件,让人无法辨清这场争论究竟是“打假”还是“假打”间或“人身攻击”?   方舟之公布潘知常私人信件   昨日南京大学潘知常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看到新语丝刊发张远山的《潘 知常教授与鄙人所见略同》一文后,感到非常诧异,但考虑到自己是一名学者, 没有立即采取法律方式维权,而是连续发了数封信件给“新语丝”网站负责人方 舟之,要求网站刊登自己反驳张远山观点的文章,结果对方不仅不闻不津,并且 在没有经过潘本人同意情况下,将其数封私人信件公开刊发在网站上,同时附上 《南京大学新闻学院潘知常教授寄方舟子的恐吓信一束》的标题。方还在 “附” 上按了自己的言论,全文如下 “ 张远山并没有说南京大学新闻学院潘知常教授 剽窃,潘知常教授却以为找到了一个炒作自己的机会,先是匿名长篇累牍辩解没 有剽窃兼自吹自擂,见没被理睬,又署上了真名,然后是一天给我寄一封恐吓信。 现在把这些信全文附在后面,让读者知道名牌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之常态,也可知 道那些不良记者都是被什么样的教授培养出来的。我还以为这位桃李满天下的大 教授有多大的能耐,能利用私人关系调动“全国各大网站”、“全国媒介”为其 公报私仇,真想见识见识,却原来不过是到杨玉圣学术批斗网加入批斗方舟子别 动队,在杨玉圣的领导下与野鹤、吴鸿飞、李土生、陈杰人、刘华杰、宋正海、 李楠、徐建新、杨支柱等等并肩作战,何足道哉。”   方舟之共计公布了潘知常数封私人信件,记者摘录其中两封如下:   “我的回复文章已经发过去几次,你们为什么不登?张的文章已经构成对于 我的名誉的损害,你们作为刊登他的文章的网站。事先没有对他的文章进行严格 的审查,也已经构成了对于我的名誉的损害。你们如果再包庇他,并且拒发我的 答复文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南京大学潘知常”“新语丝网站:张远山先生 在新语丝上发的文章《潘知常教授与鄙人所见略同》(2006,2,8日),纯属炒 作,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我于14日给贵刊发去了回应文章,但是至今也没 有刊登。张远山先生的文章你们迅速刊登,而我的文章你们却一拖再拖,这是怎 么回事?我不能不对你们的公正与公平产生极大怀疑。希望你们马上给我一个答 复,或者尽快刊登我的文章。否则我将马上就此事在全国各大网站发表公开声 明!!!南京大学 潘知常”   潘知常驳斥“所见略同”   那么,潘知常教授究竟是否如同张远山所言“与鄙人所见略同”呢?昨日潘 称:“《庄子》、《史记》、《三国演义》、《水浒》、《红楼梦》与《山海经》 六本书从2000年开始,常在演讲中就提到,而张远山先生却认为只有那五本书是 经典,他没有提到《山海经》。我的演讲与张远山先生书中的观点截然不同,彼 此的看法就像中国人与西方人,虽然都是人,但是却毕竟不同。而张远山先生讲 的是更为神秘的“天籁”与“人籁”、“衰退”与“突进”、“狡智” 与“精 彩”、“挣扎”与“豪迈”、“内耗”与“凄美”。这一切中有哪一个字与我的 演讲有关呢?而且,我讲的就是“从失败到觉醒”,根本不存在什么“突进”、 “精彩”、“豪迈”,这更与张远山先生截然不同。既然观点不同,那就看文字 表述吧。凡是有高中文化水平的人不妨都来认真比较一下,这两篇文章的文字表 述在什么地方有相似之处,哪怕是神似之处?根本就没有……”   潘还称 张远山先生很希望大家关注他,也关注他的书,这份心情我很理解。 可惜我不知道怎么上别的网站,那么,我就在这里替他本人与他的书作个广告宣 传吧——   另外,记者还从潘知常教授于2002年10月出版的《生命美学论稿》一书中获 悉,张所称的五本书,潘知常早在2002年已经将其写进专著里了,该书229页到 230页上分别阐述了张在2005年所称的5本书,只不过潘多了一本《山海经》。对 此,潘知常昨日戏称:“我能不能称,张远之早就剽窃了我的文章……”   学者发贴谈略同   针对张、潘二人的舌战,网友纷纷发贴跟进,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位知名学 者,他称自己的观念已经在网上,记者摘录这位学者对此事的观念: “对比潘 知常与张远山二人论述,不难发现:二位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论述,无论是论述 角度或价值取向都完全不同!从论述角度讲:潘知常无论讲四大奇书还是《庄 子》、《史记》、《红楼梦》,都是以“人”的眼光,以“爱”为尺度来衡量, 来判断。这是“个体”的思考和“信仰”的觉悟。而张远山的思考角度完全不同, 张远山更关注“庙堂”,更关注“江湖”,更关注“天下”。潘知常谈“个体信 仰”,张远山谈“历史理性”,我不知道这两个论述角度“所见略同之处甚多” 在哪里?!   从价值取向上讲:因为二者论述角度不同,价值判断的差异自然很大。潘知 常对于中国传统文学中以《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金瓶梅》 为代表几本书,在美学和文化的取向上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它们都不呵护“人” 之为人的尊严,都是失爱的文学(而中国传统文化也正是与之相对应的“无爱的 人间”与失爱的文化);张远山能从《三国演义》里看出“精彩”,能从《水浒 传》里看出“豪迈”,并且认定“《庄子》是中国文化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 一元典,是江湖中国无可争议的文化圣经。”我不知道这两者相差如此之明显的 价值判断又“所见略同之处甚多”在哪里?   潘知常回应方舟之私登信件   关于方舟子私自刊登自己信件一事,昨日,潘知常教授特予以文章答复,全 文如下   方舟子先生于2006年2月19日在《新语丝》网站发表了《南京大学新闻学院 潘知常教授寄方舟子的恐吓信一束》一文。读罢此文,我不禁感叹:真乃古今中 外罕有之奇文!天下真真有方舟子先生这样事实真相在前,居然也敢撒下弥天大 谎的作者!天下真真有"方舟子按"这样文字证据历历在目,居然也敢指鹿为马的 按语!方舟子的这篇文章除去第一段的"方舟子按语",其后均为我连日来与方舟 子及《新语丝》协商,要求刊发我的回应文章的信件。未经当事人允许,刊发公 民私人通信是否合法合理。   在《潘知常:驳张远山先生的"所见略同"》一文中,我已经清楚说明了我的 演讲和张远山先生的文章完全不同,此不赘言。但是就是这一篇澄清事实真相的 回应文章,却屡屡被方舟子和《新语丝》拒不刊发,我数番去信协商,等了四天, 而且17号还明确告诉他我再等一天,《新语丝》既不刊发也不回复。待我揭露出 其无耻行径之后,方舟子先生却公布我的私信,并诬称是"一天给我寄一封恐吓 信"。这真是令潘某大长见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想要以公开声明的形式在同一网站发表自己的回应 和真相澄清(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难道不是合理要 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合理的回应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在其他" 全国媒介"以公开声明地形式发表自己的回应和真相澄清(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难道不是合法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名誉受损,合理回应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 考虑以法律手段和公开声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提醒责任人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以及由此可能给责任人"带来不利影响",这难道不是最最光明正大的做法?   从方舟子先生所公布的我的信中可以看到,每一封信我都部署具实名:潘知 常。这些信完全是光明正大的,没有丝毫见不得光之处,我只是做出自己的合理 要求而已,读者大概都看得出我的苦苦"恐吓"到底是怎么回事了吧?把一个公民 的正当和合理的要求说成是"恐吓",在我的信件历历在目的情况下,方舟子先生 竟至如此颠倒是非!这是方舟子的无耻,这是《新语丝》的无耻。   看到我揭露了他们的"假打"面目,于是就在自己的网站上对我肆意漫骂,并 且已经大大涉及到了我的名誉,道听途说,飞短流长,人身攻击到了无以复加的 地步。而有关学风的三个指控也均非事实。我赞成学术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学 术打假的名义去"假打",去钩名钓誉。中国不需要方舟子这样的学术"红卫兵", 他是私设刑场,任意宣判,方舟子自己也抄袭,有什么脸面来打假? 附二: 告天下记者书 http://pop.pcpop.com/default.aspx?MainUrl=http://pop.pcpop.com/030903/609614.html 发帖者:nightfire 发帖时间:2003-09-03 18:34:38 去年的9月2日,9月3日对我的姐妹朱小姐来说是一个不堪回首的黑暗日 子.<<南京晨报>>的潘瑞锴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胡编了一个<<应聘模特 18岁少女离奇失踪>>和<<业内人士曝"模特公司"内幕>>两篇文章,刊登在去年9月 2日的头版和9月3号的4版.其内容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严重侵害了文中少女及南 京市新囡妮健美世界和经营者朱小姐的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不良 影响,时至今日整整365个日子,我的姐妹朱小姐在其假新闻的影响下,不堪精神上 和经济上的折磨,于今年元月份停下了她曾为之奋斗了十年的健美世界.新囡妮健 美世界是南京市最先创办的第一家女子健美中心,它是孙晋芳全民健身服务网络 会员单位,南京市健美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第六届中国艺术节形象礼仪小姐评 选活动指定健身场所,该中心在南京及江苏省都享有一定的声誉,晨报为追求轰动 效应,生称发现巨大阴谋,直接误导读者.其用心十分恶毒,此举不仅伤害了朱小姐, 也给在经营中的新囡妮造成了重创.不明真相的学员和家长跑到健美中心要求退款, 也有部分学员跑到晨报,要求了解真相.面对来自各方的怀疑,朱小姐百口莫辩,几 欲轻身.为了她所热爱的事业和支持她的所有学员,她坚强的活了下来,并拿起法 律的武器,于03年3月把<<南京晨报 >>和潘瑞锴告到了法庭,玄武区法院受理了此 案.依法由审判员汤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摘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玄民一初字第627 号:......对于上述报道,首先南京晨报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报道的真实性,其 次上述报道使思维正常的一般人在读了之后,会认为朱志敏经营的新囡妮健美中 心正在从事介绍模特提供色情服务的交易.在南京晨报社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确有 此行为的情况下,南京晨报社如此报道确已构成对朱志敏名誉的诽谤与侮辱,应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朱志敏要求南京晨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应当根 据南京晨报社侵权的方式及程度来确定.因南京晨报社已构成对朱志敏名誉的损 害,朱志敏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 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项,第八项, 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晨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京晨报>>第四版显著 位置登载向原告朱志敏的赔礼道歉声明,以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 的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审判员:汤雷                        03年6月25号     法院判决书已整整下达了六十多天,南京晨报至今不执行,看来他们是要法 院强制执行.   南京晨报为了包庇一个被多家报社开除的潘瑞锴,居然出示了潘瑞锴是其南 京晨报社的记者证明,并承认潘瑞锴的报道是职务行为,为潘瑞锴个人洗脱罪名, 南京晨报的这一行为是何种行为,大家自有公断.   南京晨报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制造假新闻,欺骗和伤害广大的读者,这种 行为我们坚决不答应.在行内臭名昭著的潘瑞锴,写过多篇虚假报道,如<<三 陪女捐款希望工程>>,<<砸空调...>>等等.他何以获得晨报领导的赏识, 还是报社领导利用这种无职业道德,无法律意识的人为报社谋取暴利.这种报纸 老百姓还能看吗? 这种报纸还能继续生存下去吗?简直没有党纪国法!!!我们等待着晨报的道歉 文章.   法律还了朱小姐一个公道,给了一个清白.我们期待着我们的朱小姐赶快走 出人生的低谷,拾起您热爱的事业,笑傲人生,明天会更美好! (XYS200603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