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回“倒丘”新ID:Crazy,兼再问赵利军 常相辉 在新语丝1月23号的帖子里,虽然被赵利军怀疑了一下我的智商,但是看到“倒丘 ”人物的“骂街”词语少了许多,还是欣慰一下。“孺子可教”啊。不过,赵利军博士 ,你既然看到了我的贴子,怎么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23号文章里有一“倒丘”新帖,是“CRAZY”的“关于抗菌多肽的一些看法”,这 篇文章中,作者提到“……任何专利技术就不应当有什么可以保留的核心技术,否则就 构成未充分公开,而通常所讲的专利技术转让实际上就是专利使用权的转让,在技术上 最多是发明人帮助受让人尽快掌握,而不可能还留一手。……”文中多次提到类似的观 点,我又查了下资料,来说说这个问题。不过这次的资料不是我在网上搜的,是国家知 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写的《新专利法详解》这本书,2001年8月第一版,2003年9月第三次 印刷。本书内容提要里写着“本书是由直接参与我国专利法起草、修订具体工作的国家 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写,具有较高的指导性、权威性”。 《新专利法详解》在介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这一节中,本书讲完了该合 同应明确的11项事项后,在第87页继续写道: “……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技术就是在专利文件中描述的发明创造。 这些专利文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人可以提供复印件。除此以外,专利 权人没有义务提供其他的技术资料。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除了获得专利,还拥有一 些相关的技术秘密,为了取得最佳的技术效果和最好的市场效益,被许可人也许需要这 些技术秘密。如果他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技术秘密,则需要另行谈判,而且需要另行付 费。……” 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很清楚的表达了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请本文作者多去 了解了解再来。 在文章的最后,“CRAZY”还为这起事件设想了结局,A和B是拿来凑数的,C才是 CRAZY的目的,D呢,唬人而已。如果真是局外人,怎么不设想这起事件是新泰克在无理 取闹呢?为了澄清这个ID的“马甲”嫌疑,作者下次再发言的话还是请用真姓名来吧。 最后,现在是寒假,我要回家过春节了,对这里讨论的参与,有可能暂告一段落。 祝各位新春愉快。我的邮箱:xianghuichang@163.com;xianghuichang80@hotmail.com (XYS200601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