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丘小庆造假事件内部文件公开(五):川大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的三个文件   背景说明:   投资方新泰克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提出正式质疑的函告。 3月4日,向四川大学转交了美国PROPHET公司致四川大学校长谢和平的有关质疑 的电子邮件,但四川大学相关部门没有对此做出任何的答复和解释。4月25日, 投资方向四川大学发出通告,要求封存联合实验室,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院长 程惊秋劝阻。4月26日,四川大学召集了双方协商会会上,投资方一再要求四川 大学对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解释和答复,但四川大学予以拒绝并要求投资方按原 合同支付专利转让余款。投资方认为四川大学缺乏基本的商业规则和起码的道义, 于两天后再次向四川大学书记及校长递交了项目质疑及情况反映的信函和背景资 料。   直到5月13日等到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一封正式文件:限期敦请支付专利 转让费余额及违约金,只字不提专利真实新性问题。5月17日新泰克公司复函,6 月15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正式致函明确表态:就专利真实性问题,四川大学及华 西医院无义务予以答复。并继续要求投资方支付专利转让费余额及违约金共计 120万元和解除协议。   新泰克公司认为与四川大学及华西医院已经没有任何沟通协调解决的可能, 随后转入司法解决的一系列准备。   [文件一]: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川医科[2005]5号   关于敦请支付“人工组合的抗菌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转让费余额及违约 金的函   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5月29日我院与贵公司签定了关于“人工组合的抗菌多肽及其制备方 法”专利转让合同书,合同规定贵公司应将转让费余额(人民币100万元)于专利 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我方。2004年9月1日,“人工组合的抗菌多肽及其 制备方法”专利获得批准(专利号ZL01128836.1),根据合同要求贵公司应在2004 年12月29日在贵公司进行的联系会议中,我方再次口头正式通知贵公司支付转让 费余额,但是迄今为止贵公司仍然未能履行合同 。在些,我方通过公函形式正 式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在2005年5月25日前将合同规定之专利转让费余额(人民 币1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合计人民币120万元转入我方帐户。   特此函告。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2005年5月12日   (抄送:四川大学国资处、四川大学科技处)   [文件二]:   新泰克公司NTC字(2005)第(07)号   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关于敦请支付抗菌多肽专利转让费余额及违约金的 函”的回复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5月13日收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公函(川医科[2005]5号),要求我方执行原 专利转让合同,支付抗菌多肽专利转让费余额及违约金。在我方与贵校就抗菌多 肽造假一事交涉已四个月之久的今天,贵方置四川大学自身的学术信用、商业信 用于不顾;置投资方在建立专利体系、实验室建设及临床前各项试验费上千万元 的投资而不顾;不但不对抗菌多肽真假问题给予正面的答复,拒不提供符合指标, 具有抗菌效果的样品,反而采取推诿、拖延、甚至胡搅蛮缠种种无理的手段,来 应付这起性质恶劣的专利造假事件;这不但极大地伤害了投资人的尊严与权益, 也是对四川大学名誉的自毁。这份所谓的要求支付转让费及违约金的函,我们有 理由认为这是贵校再次躲避问题实质,包庇专利造假人,并一同继续进行的又一 次欺诈行为,是抗菌多肽造假事件之后的又一次恶劣事件。   我方及美国合作方分别于2005年2月1日、3月4日向贵方递交了正式质询函, 又于4月28日、5月12日递交了致川大书记、校长的信,以及在我方多次敦促下于 4月26日在川大行政大楼的双边会谈。我方一再要求贵方面对合同专利及Nature 文章真实性这一根本前提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然而贵方近3个月一直未作任何 的答复和解释,直到4月26日会议贵方代表才表态:对真实性问题,不需解释, 不能实现,是你们的事。我方代表对此已向贵方通报:我们根据第三方大量实验 证明和美国合作方经过全面严谨的论证及慎重考虑后共同认为该专利抗菌多肽根 本不存在,我们不得不撤销其所有中国专利、国际专利PCT和美国专利(共22 项),其中,原合同授权专利 [ZL 01128836.1] 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在原合同所出售的专利的真实性已经遭到方方面面质疑,专利实施无法继续 的情况下,贵方不但不面对问题、澄清真相,及时纠正原合同欺诈行为,在得到 我方对此事件的通报之后,在第三方测试报告已送到贵方数月之后,贵方反而进 一步限期索要有严重欺诈嫌疑的合同后期款项,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新的又一次继 续欺诈的事实。   我方再次表明其立场:若贵方能客观公正地证实其抗菌多肽的真实性,提供 可供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样品,我方将立即支付该合同应付的所有款项。若贵方 不能证实其真实性,不但应立即退还我方已支付的款项,而且应对其原合同欺诈 给我方造成的一系列损失予以赔偿。   特此回复。   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文件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关于抗菌多肽专利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和2005年5月12日两次就抗菌多肽专利转让有关问题 致函我校领导。在接到贵公司信函后,学校给予高度重视,组织了校内相关部门 及我院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事实上,4月26日我校组织国次处、 科技处和华西医院与贵公司代表进行了会晤,表明了四川大学和学院的态度并建 议了解决方案。此次受学校委托,我院代表学校对贵公司的致函做出正式回复如 下:   1、对贵公司提出《Nature Biltechnology》杂志上有关抗菌多肽学术论文 的真实性问题,我们认为贵公司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相关试验,写出论文向 《Nature Biltechnology》杂志投稿,杂志的学术委员会如认为有理,自会登出 你们的论文予以更正。这是解决学术论证中的唯一合法方式。四川大学及我院没 有义务,也没有这样的责任对贵公司就此篇文章内容的质疑进行答复;   2、关于抗菌多肽专利真实性问题,我院在申请此项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 权提交了申请材料、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已通过了专家论证。四川大学及我院 无义务就此对贵公司予以答复。贵公司如执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无效, 双方应按《专利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解除合约。同时,贵公司不得向我院 追究责任及赔偿。   3、贵公司在给我院及四川大学的信中提出我方在学术、商业等方面有欺诈 行为,四川大学及我院对此表示极大的愤慨。希望贵公司立即停止所有损害我方 名誉的言行,如贵公司执意单方肆意歪曲对专利和论文的评价,损害我方名誉, 四川大学及我院将运用法律手段,以维护四川大学及我院的合法权益。   4、鉴于目前这种情况,我院提出两个解决方案:   第一,继续执行《专利转让协议》。但继续执行《专利转让协议》的前提是 贵公司须尽快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我院支付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专利 转让费以及规定的违约金20万元;   第二,建议协商解除《专利转让协议》。协议解除后,抗菌多肽专利权归我 方所有;我方将退还贵公司已支付的专利转让费。   请贵公司认真考虑我院提出的解决问题的两个方案,并于2005年6月27日前 正式回复我院。   特此函告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2005年6月15日 (XYS200602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