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也谈魏于全事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彭剑(Email:legalsword@gmail.com)   通过卫生部网站(http://202.106.127.247/yishi/default.asp)查询得知:   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姓  名: 魏于全 性  别: 男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执业证书编码: 110510000006905   执业地点: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执业范围: 内科专业   注册时间: 2001-4-30   因此,魏于全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所述的非法 行医罪。   网友“南泥湾”在《魏于全院士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文中提出魏于全院士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人不大认同。   理由:   一.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名可能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更合适。   二.即便魏于全使用的制剂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制剂批准文 号,在实践中也很难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手术中 擅自使用生物制剂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商品”或“生产、销售药品”。   我认为:   一.只有出现在手术中擅自使用生物制剂或不负责地实施不成熟的医疗技术 或违反医疗技术规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方可追究魏于全的刑事责任,罪名是“医疗事故”。但在实践中,难以就损害事 实、因果关系取证。   二.针对魏于全论文涉嫌造假、借论文及宣传取得职位、科研经费之事,若 有足够的证据,方可以诈骗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取证的难点还包括其主观故意 的认定。   三.鉴于《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其他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可以 参照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 向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 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 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因此,我建议司教授正式向科学 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行文举报;届时,若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不予处理,将 视为中国科技部的行政不作为,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法律实务界人士将愿意代理 以司教授名义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尽管复议、诉讼的前景因法律适用等 因素将不容乐观,但该努力无疑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机关提高管理水平。   总之,在我国欠缺教育、科学、卫生法律规范,行政、司法机关水平较低的 条件下,当前中国科研人员造假骗取功名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关于科技工 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科技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各 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原则、 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该“处罚为 辅”的规定更使科研造假的风险减小。   司教授的身后是方舟子、极少数公开姓名的网友、众多有顾虑而不愿公开身 份的网友,但司教授的努力却是一个人对强大的中国科学界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叛、 是对保守的一团和气的陈腐观念、消极低效率体制的斗争。   愿有限的法律武器能再助他一臂之力,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站出来,发出一个 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应有的呐喊……   最后,本人在此表达对司老先生的深深敬意! (XYS200605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