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一案一审开庭通知和管辖异议、回避申请 时间:2006年10月23日上午8点45分 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注:北京科技报已在10月12日提出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方舟子也将提出   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因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我单位 现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 卡”),长期在美国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 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 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 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是中国国 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 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 采访;且案件已经使516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 信》声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 意见书》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 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我单位、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 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另外,与本案案情、各方证据基本一致的(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 已经由你江汉区人民法院违背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一审裁判,并 导致被告方上诉甚至对法官提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控告;我单位很难相信本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在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下结果会有较大差异。 你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继续审理不仅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更无意义,且增加 审判活动的戏剧性。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 理,移送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方是民持有的美国永久居住证——来源于美国司法部;   二.《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   三.《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因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我北京 科技报社现申请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回避本案的审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之一——方是民认为本案现任审判长吕瑛的行为已经构成民 事枉法裁判罪、正在委托他人撰写控告文件、将作为受害人对吕瑛提出刑事控告。   显然,由被控告人担任裁判控告人民事案件的法官,是不适宜的。   (二)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实体审判中, 有许多错误的、枉法的判定(详见方是民2006年8月11日民事上诉状),在(2005) 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开庭前审判活动中,亦有 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我报社2006年3月5日《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2006 年4月5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等),我报社及方是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通过撰写并公开诉讼文书等形式多次对吕瑛、范正霜、郑 小红提出了严正的批评。   总之,我方早已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等审判人员提出了质疑。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 避: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而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吕瑛、范正霜、 郑小红作为早被被告方批评、质疑的人士,特别是吕瑛作为被当事人指控为犯罪 的人士,不宜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XYS200610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