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上海交大化学化工学院张万斌博导违反诚实和科学公正道德行为   张专家、教授先生:你好!   首先为在你百忙之中打扰你深表歉意!但我也深为不得不打扰你深感遗憾!   2006年7月7日,由你、单渊复、曾壎三位专家签名出具的“关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技术鉴定报告书”(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5)鉴字第028 号),严重背离事实,你作为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我对你不以事实为根据,违反科学公正和诚实的行为深表遗憾, 下列事实依据请你复查核实,本人在向你发出本报告的同时,也将在必要时直接 向你所在学校和上海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有关单位进行署名举报,也不排除会通 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可能。   1、违反原始笔记记载的事实内容,制造虚假结论。   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原始笔记)中非常清楚地记载着其有关制备乙二醇锑 的方法,基本都是采用三氧化二锑与乙二醇直接反应,仅有少数试验采用了真空 条件,而且除4月26日和4月27日(未注明年份,而且标注了两个4月27日,且记 录在4月28日之后)明确表明其真空条件为负一个大气压和0.05外,其余使用真 空条件的实验均未提供任何准确数据,在被告于后一个4月27日的记录中,清楚 地记载其在真空为0.05的条件下,反应时间长达14小时,比不使用真空条件时反 应时间还要长,显然这个结果与其在原始笔记第一页罗列的常识性的排水反应的 几种方法之第三种中的反应速度快、减少副产物数量的推测或常识是相反的,但 被告在实验得出如此相反结论的情况下,在其原始笔记中却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 进行新的实验研究,在其中也找不到任何相关研究的数据,而且被告在其原始笔 记中记载或使用的仅有的真空绝压和0.05这两个实验数据也并未在其后来的专利 申请200310109333.X说明书或实施例中出现,显然原始笔记记载的方法不是其专 利申请200310109333.X中记载的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   你们这些专家对其中记载的这些事实于不顾,主观臆造得出结论2:被告提 供的原始笔记记载的内容能反映出被告试验、开发的是“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 法”(专利申请号200310109333.X)。请问,被告专利申请中的数据在原始笔记 中的哪一页中有记载?你们的结论依据在哪里? 你们拿到的原始笔记是否为上 海一中院提供?   2、主观随意篡改证据资料,制造虚假结论。   在你们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从第6页第11行起,你们完全抛开用于技术鉴 定的资料,主观臆断原告之所以获得专利权仅仅是因为原告采用了精馏装置,而 且对于原告的专利说明书清楚载明的发明目的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 科技查新报告断章取义,舍弃被告覆盖原告技术特征的主要或第一条技术特征, 仅以第二条精馏装置概念作对比,而且滥用原告说明书中的对比技术昭42-26880, 这明显违背了一个科技工作者最起码的公正和诚实道德原则,从而做出不科学公 正的结论,这在下面提及的几个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在鉴定报告书第8页中“必要的技术特征”对比中,你们将原告的技术特征 归结为“加热反应+抽真空减压(或通入惰性气体)+精馏,三者一体化进行”; 对于被告的技术特征则仅描述为“被告利用常压下控制沸点,经由冷凝器控制水 的排出”,你们显然是有意为被告开脱责任,在7月31日的庭审中经过原告质疑, 单渊复和曾壎两位专家重新做出的解释是“减压反应,常压脱水”。对此你作为 一个化学化工教授、博士导师,“利用常压下控制沸点,经由冷凝器控制水的排 出”这个概念如果让正常人理解,在哪个层面上能体现出你们后来解释的这个具 有“减压反应,常压脱水”的意思?既然你们解释的是这个意思,那为什么不直 接这样写?你们这样故意回避被告与原告技术特征的相同点,是不是违背了一个 科技工作者最基本的诚实公正道德原则?这一点你们心里或许更清楚。   在鉴定报告书第9页5至12行中,你们清楚地说明了(a)反应的本质是一种 酯化脱水反应;(b)原告的专利方法排出的是水;(c)被告的方法因采用“冷 凝器”而非“精馏装置”,因而排出的是乙二醇和水的混合物。此外对于被告采 用的X装置,你们另两位专家在法庭上解释为“没有任何第二次汽液平衡”,也 即承认了X装置起到蒸馏装置功能或等效蒸馏装置功能,然后再通过冷凝器排水。 你们作为化学化工专家,对于冷凝器也是精馏装置的必要组成部分以及精馏后冷 凝不可能不清楚,对于精馏是蒸馏的一种形式也不可能不清楚,对于被告有意劣 化技术方案、逃避侵权打击、将精馏替换为蒸馏,因而不能有效实现水与原料乙 二醇的分离、违背其发明能够降低能耗的目的以及进行这种改变不需要任何创造 性劳动的事实也不可能不清楚,这种情况连不精通专业技术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法律时都能想到,你们作为专家不清楚吗?对于被告与原告的反应实质均是酯化 脱水,在本质手段和功能上一致的事实也不可能不清楚,但你们对这些技术性较 强的问题,对你们很容易判断的问题如此的轻率和不按科学规范进行说明和妄下 结论,难道也是公正吗?   在原告的主要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真空条件为50~9.8×104Pa;温度 为104℃至二元醇的沸点。被告的主要权利要求为真空-0.08~0.095MPa(注:在 第一次证据交换时,被告认为其-0.8~0.95MPa存在笔误,实际上真空-0.8MPa在 科学上也不存在,0.95MPa也不属于真空数据范围,而是加压数据,即9.5个大气 压),根据被告的数据,很容易换算出其真空范围为2×104~9.5×104Pa,被告 使用的温度范围为110~150℃,其主要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均在原告的专利要求 范围内,对此你们作为专家也不可能不清楚,但你们仍做出鉴定结论(五)第1 条:“被告的“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专利申请号200310109333.X的技术 特征没有覆盖原告的发明专利“二元醇锑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00110819.0) 的技术特征”这个极其荒谬的结论,你们的公正性和诚实性又在哪里?   3、鉴定程序和过程严重不公正   根据1987年11月14日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 度的规定”文件(附件1),化工新项目或新产品生产装置开工建设前,就应有 相应的项目立项书或可行性报告,对于老厂改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也有相应 的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出具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提供的项目的工艺流程及 生产控制方案说明(简称PID图)、土建图纸、配管图等,安装完成后还要通过 环境、安全与卫生、消防验收等等,此后才允许或能够转入生产准备阶段。任何 化工企业都不能背离国家的这一规定进行化工项目建设,更不可能脱离这一规定 通过验收。你们专家鉴定时已经距离原告起诉被告近8个月,被告的原始设计特 别是正规设计院出具的工艺和控制流程图(PID图)等原始设计资料可以说是唯 一能够客观提供被告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及设备的依据,被告独特的“X装置”也 会在PID图及设备图表中有详细记载,客观地讲,被告的主观解释应仅是一个参 考,你们作为化工界的专家不可能对国家的这些规定不清楚,在被告现场进行鉴 定,对于PID图,被告没有主动提供,你们竟然也不要求被告提供,而是仅凭听 取被告的叙述、询问、现场勘查这些走过场表面形式就做出鉴定结论,你们鉴定 的公证和客观性原则在哪里?你们这些专家的责任心和科学道德原则又在哪里?   在被告的鉴定现场,如果你能看到被告提供给法院的其他证据,如果你们仔 细查看和对比就会看到,其证据五中最后一张原始记录是5月21日的,其中也清 楚地记载着其尚未制备出合格产品。   最后希望你再认真查看一下用于技术鉴定的资料和你们做出的结论,如果你 对我的上述质疑有不同意见,请你指出,我愿意与你讨论,否则,我将发往贵校 有关部门和网站,并揭发你们制造虚假科学结论的上述事实,在公众的监督下与 你们讨论。我们都是科技工作者,诚实和公正是最基本的科学道德原则,事实就 是事实,没有的东西也不会因为是你们专家说的就存在。   曹善文   2006年8月13日 (XYS200608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