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暗算》剧作权益评析   赵玉忠   2007年6月15日在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颁奖典礼晚会上,作家麦家原著 并改编的电视剧《暗算》获得了最佳编剧奖。但是麦家却莫名其妙地成了第二编 剧,组委会没有通知他就把该项奖杯颁发给“第一编剧”杨健。6月21日凌晨, 麦家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忍无可忍!我和〈暗算〉总制片人不得不说 的恶心事》;当天下午,杨健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回应文章《解密〈暗算〉 ——我和麦家合作〈暗算〉的过程》,并在文中附上该剧制片方之一北京东方联 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麦家对媒体号称自己被“暗算”的情况说明》。 6月23日《泉州日报》报道:在上海电视节的官方网站上看到,最佳编剧获奖名 单中麦家的名字,也已经排到杨健前面;电视节方面目前正在给麦家重新赶制奖 杯和获奖证书。本文基于编剧、出品人和制片方陈述的情况,对该剧的剧作权益 进行评析。   一、 影视剧原著作者的署名权益   影视剧取材于小说、报告文学、人物传记、新闻通讯等文字作品的现象屡见 不鲜。此类文字作品作者与影视文学剧本作者一样,可以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 其作品的“摄制权”。但是,此类以阅读语言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需要改编成 为以视听语言形式表现的影视文学剧本。在版权贸易实践中,此类文字作品作者 在影视文学剧本和影视剧片头字幕上的署名,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 “原著:XX;改编:XX”;二是“取材于XX同名(或原名)小说/报告文学/人物 传记/新闻通讯《YY》;编剧:XX”。   20世纪90年代中期,陕西电视台将已故诗人李季的长篇诗歌《王贵与李香香》 摄制成同名八集电视剧,就采用了第二种署名方式。版权所有人李季家属对采用 该种署名方式持有异议,其实这种方式同样体现了原著作者的精神权益。经过交 涉与沟通,在台方书面道歉并实际支付报酬的前提下,版权所有人放弃沿用“第 一种署名方式”的要求。   就电视剧《暗算》而言,出品方应当依法在该剧片头字幕(及文学剧本)上 为原著小说作者麦家署名,无论采用第一种还是第二种署名方式。出品方在该剧 片头字幕上没有给原著作者署名,事实上构成双重性质的违约和侵权。制片方在 《情况说明》中辩称:“国安审查小组”的领导认为:‘这样的小说是违规出版 的,里面人物不符合隐蔽战线工作同志的精神风貌,甚至有歪曲,诋毁,丑化之 嫌,要追究出版社和原作者的责任’。……考虑要顺利播出,甲方最终在播出版 字幕中没有上‘原著麦家’或‘根据麦家同名小说改编’的字样。”出品方的上 述托词事实上不能成立。理由有三:   第一,原著小说《暗算》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合法出版。根据我国《出版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 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 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首先,人民文学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出 版社,不可能未按行规报送年度出版计划和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 面的重大选题”的备案手续。其次,出版法规只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 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图书,出版前须向国务院行政出版部门即国家新闻出版总 署备案,并未规定报“国安审查小组”审查、备案的前置程序。再次,近年来小 说《暗算》已连续再版了四次,并未遭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稽查机 构的查禁。   第二,“国安审查小组”领导存在渎职嫌疑。如果制片方上述所谓“国安审 查小组”的领导表态确有其事的话,那么任由小说《暗算》连续再版、发行而未 受到查禁,这些官员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就是典型的渎职!   第三,法不禁止,就不能随意剥夺原著作者的署名权益。我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制片方在根本没 有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发的小说《暗算》禁止出版、发行令的情况下,就擅 自取消了原著作者在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署名,不仅属于违约行为,而且构成侵权。   二、影视文学剧本编剧的署名权益   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独立创作,即编剧独立构思并完 成创作。在独立创作文学剧本的场合,作者署名方式为“编剧”。二是委托创作。 在委托创作文学剧本的场合,由于委托条件和承办事务存在差异,受托创作人员 的署名方式较为复杂。委托创作文学剧本,概括有下列三种情形。   (1)根据事件素材和策划方案“编剧”。在此种情形下,受托创作文学剧 本作者与独立创作文学剧本作者类同,署名方式均为“编剧”。值得一提的是, 由于“策划”不具备法定“创作作品”条件,一般不能将其列入作者“编剧”行 列。当然,“策划”参与一定比重的创意构思劳动并经文学剧本执笔者的同意或 者认可,是可以列为“联合编剧”之一的。   (2)根据原著作品(小说/报告文学/人物传记/长篇通讯等)“改编”。在 此种情形下,受托改编剧本作者的署名方式一般为“改编”。当然,在以“取材 于XX同名作品”或“根据XX同名作品改编”的方式体现原著作者署名权益的前提 下,受托改编剧本作者的署名方式也可采用“编剧”。   (3)根据已有影视文学剧本“修改”。法理上讲,同一文学体裁形式不存 在改编,故而文学剧本修改属于“编辑”行为范畴。如果修改者要求署名“编剧” 或“改编”,制片方(即委托人)须征得原编剧或者改编者的书面认可。如果原 编剧或者改编者不同意,对修改者的“编辑”行为可变通署名“统筹”或“文学 顾问”,以避免委托创作中的署名权益纠纷。   就电视剧《暗算》而言,出品人杨健在其《解密〈暗算〉》中承认:“在实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开始了剧本的修改工作。……修改剧本,也许是比创作 剧本更为艰难的事情,因为时间紧张,开拍在即,我不可能一切推倒再来,只能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我发誓,我是从一个字一个字改起、写起,改完、写 完的。”由此可见,杨健“修改剧本”行为属于“编辑剧本”行为范畴,并不属 于“创作剧本”行为范畴,其充量署名“剧本统筹”。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乙 方创作剧本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请编剧并保留署名的权利”;“署 名先后由甲方决定”。但是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与法无据、于情无理。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 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 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当制片方获得文字作品(包 括影视文学剧本)“摄制权”时,就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对文字作品(包括影视文 学剧本)的法定“修改权”。但是,不能将另请他人重新“创作剧本”与依法 “修改剧本”混为一谈。事实上,杨健参与“编剧”工作并非另起炉灶、重新创 作文学剧本,而是在原编剧创作的文学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所以,杨健依法不 应享有该电视剧的编剧资格。   其次,依照合同履行惯例,当“乙方创作剧本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约定条 件成就时,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缘由,然后才可另请编剧和组织重新创 作剧本。事实上,制片方事前不打招呼、事后不作解释,甚至明目张胆地将其命 名的“第二编剧”强行置于“第一编剧”的位置上,真可谓将“强权霸道”与 “巧取豪夺”演绎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三、影视文学剧本策划、统筹的创作权益   “策划”和“统筹”,通常是指在影视剧筹备阶段参与影视素材构思和文学 剧本整理的人员职称。从影视文学创作的传统来看,文学剧本创作与小说诗歌创 作一样具有个体生产的性质。但是,个人的才智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现代影 视文学创作领域中出现了“策划”参与剧本素材和情节构思的趋势,并且最大限 度地提高了影视剧的艺术质量。例如,电视剧《渴望》、《编辑部的故事》就是 比较典型的实例。   “策划”是否属于作者的范畴?我国版权学界人士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就 著作权法理而论,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有独创性;二是具备一定 的物质表现形式。由于创作构思多存在于口头表述形式,法律很难给予构思提供 有效的保护,故一般不将策划即提供构思者视为作者。当然,如果策划提供大量 素材和情节构思,并且在剧本执笔者认可构思成果的前提下,也可以将该策划列 为合作作者(即联合编剧)。在影视剧筹备阶段,“统筹”的任务就是分集剧本 整理和全剧统稿,实际上履行的是文学编辑职能。在影视行业实践中,“策划” 和“统筹”在影视剧字幕上均予署名,同时给付他们参与创作的劳务酬金。   就电视剧《暗算》而言,杨健从事的“修改剧本”劳动,属于“统筹”性质 而非“编剧”性质。制片方在《情况说明》中辩称:杨健“担任编剧的影视作品 有:电视剧《我是一个兵》《城市的B面》《寇老西儿》《公安局长》(署名: 剧本统筹)《暗算》《血色迷雾》(署名:改编)。”起码就字面含义推论: 《公安局长》(署名:剧本统筹),就不属于编剧(即文学剧本作者)的范畴。 由此可见,制片方和出品人都将“统筹”与“编剧”混为一谈了。   2007/6/25 (XYS200706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