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看来司法改革需要关注 陶世龙 我在这里发出《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后不久,有网 友来留言:我以为,与方舟子打假有关的几场官司意义同样重大,因为诉讼正推 动事态由方舟子的单纯反对学术腐败走向全社会的反对司法腐败.中国的民事司 法领域是腐败重灾区之一,是那些枉法法院给我们提了个醒,北京一中院则让中 国人心存一份希望,毕竟今日中国已不是大老爷惊堂木下无处喊冤的年代。...” [2007-6 -10 20:09:08] 司法腐败是否有这位留言者说的那么严重,我不清楚,但是他这留言倒是在 提醒我,应该关心司法的改革,过去对这方面知道的太少了,在五柳村中也少有 反映。只是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可以不顾那广告就是广告,作出 “子虚乌有”莫须有的判决以后,实在看不下去,才看了点材料。发了点议论。 使我惊奇的是,在我发出《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的差距----兼议“西译胜 诉”的后遗症》,指出“法院仅能以“两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 《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作为依据,而对 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何以不充分而无效,法院也没有拿出经过调查研究得到的结 果来否定,留下了争议的空间。”丁祖诒方面就出来教训,讥讽“陶世龙真的是 个法盲”,说法官做调查研究过去是如此,但那是老黄历了,现在“还'要求法 院调查’不是笑料吗?”,他们反复强调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自 己举证,并称过去的作法是弱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功能。 其实“谁主张,谁举证”并非大家不知道,在争论问题时也在使用这个原则, 我说的是双方都拿出证据后,你法院如何去判断其真伪是非呢?不做自己的调查 研究,行吗? 特别是如果法院什么都不管,必然是有钱有势的能取得更多有利于他的证据, 因为他可以用钱或势,或两者并用,去消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买通人作伪证; 还可以花大价钱请所谓最好的律师去钻法律的空子,而穷人请不起律师。所以旧 社会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谣。 后有网友来留言,说“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并提供了查找资料的线索。 我写成一篇《法官判案须做自己的调查研究--网友留言: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 法》,对此,他们除了谩骂和造谣诽谤实行人身攻击,对于事实和我的立论,都 未见到反驳。 当然,作为民事官司,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如前所述,如果双 方的条件相差悬殊,纵然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钱多 的人就有了优势,只能说相对于封建专制来说是进了一步。 因为官司打起来很昂贵的,加拿大温哥华开业的陶永强律师,在他所著《加 拿大实用法律指南》中说:“加拿大是法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无大 小都有法律的约束管制。然而,法律的保障却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保障,而且它 是很昂贵的。如果损失不大,打官司可能得不偿失。”* 他还说:“诉讼对于事主来说固然很昂贵,对公众来说也十分昂贵,因为每 一件官司都要由政府津贴法庭的费用。”书中介绍了加拿大的小钱债法庭 (SMALL CLAIMS COURT),官司如在一万元及以下的钱债索赔,可以提交它来解 决。这种法庭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自己出庭即可,无需聘请律师,因此目前加 拿大的司法制度趋向于提高原来的一万元限额,使更多的诉讼案件可以用比较简 单省钱的办法解决。再是提高其他法院所收的诉讼费,使事主分担法院的费用; 三是提倡诉讼以外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仲裁(ARBITRATION)和调节 (MEDIATION)。* 正好看到今天(6月13日)人民日报上面有篇《“编外调解法官”亮相法院 “东方经验”调解再度趋热引发思考 》(记者 吴兢)从而得知庭外调解方式在 我国早被大量使用,而且相当成功.“编外调解法官”的出现,曾被国际司法界 誉为“东方经验”。但20 世纪90年代后,由于法院推崇庭审、当事人不愿妥协 等原因,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由1989年的69%和76%,滑到2001年的 36.7%和 30.4%。众多社会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也使法院处置难度加大。象肖 传国这种不满意他人对自己学术地位的评价,也提交法庭即一例,而丁祖诒以西 安两个法院的不当判决为据,扬言要诉讼这个那个,威胁媒体,更是要使法院的 公信力降低。 由于现行法律并不完备,法官个人认定的空间不小,如同是找枪手为自己代 考,北京两学生作弊被退学,告教委未能赢回学籍,法院维持了教委的决定。但 在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学校所作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恢复 了作弊学生的学籍。(两作弊大学生胜诉 勒令退学遭遇法律尴尬)同样的事情 还发生在南京、郑州、重庆、广州等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法院为何能 对高校被开除学生“网开一面”?) 这个问题在西方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 官本身的道德和素养,对能不能出公正的裁判,就起决定性的作用了。 现在司法腐败的存在,似已无人敢否认。法官贪赃枉法者已累有发生,随手 一查便得如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一审被判死缓; 深圳法院五名法官受贿被捕办公室搜出大批现金; 阳原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等违纪违法被严处;等等。 因此,需要警惕司法腐败的蔓延(人民网-理论),对司法改革应当关心。 *加拿大实用法律指南,陶永强律师著,香港维邦文化企业公司出版,1999,页 107,111。 (XYS200706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