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再谈“德润生大米”案胜败的焦点问题——点评之二   作者:lds   昨天下午笔者已向《新语丝》网站发去题为“德润生大米饭中的SOD无活性 是案件的焦点——点评之一”一文的稿子要求在该网站上发表。我认为“德润生 大米”案争论的集中点或胜败的关键问题应该是煮熟的“德润生大米饭”中SOD 有没有活性的问题。因为被告方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的主要依 据是:由于该大米中含有的SOD酶在煮熟后会失去活性,所以该大米与普通大米 并无两样。而原告方则认为在煮熟的该大米中仍有SOD酶活性,该大米与普通大 米不一样和高价销售的理由就在于此。所以,煮熟后该大米中SOD酶有没有活性 就首先成为是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或焦点问题。可以先解决此焦点问题, 对于涉案的其他问题也可以暂时搁置,待后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原告方对自己提出的“在煮熟的该大米中SOD仍 有活性”的主张确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现已水落石出,在法庭上原告方在共 提供的29个证据(含一个补充证据)中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的证据。甚至在拿不 出证据的情况下又故意以假充真,明目张胆地抛出两篇他人撰写的无关联的并内 容被原告歪曲的两篇论文作伪证(其证据24、25),希图蒙混过关。对此问题笔 者已在上述“点评之一”中提供了证据。一言以蔽之,原告方对“煮熟的该大米 仍有SOD活性”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   相反的,被告方对自己的主张,已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从《新语丝》网站上 公布的“被告提交的一审证据目录(补充版)”中可看出,其提供的证据7可以 证明,“SOD酶易失活性”;其提供的证据8可以证明,“目前商品化的SOD酶由 于稳定性不好,非常容易失活”;其提供的证据29可以证明,“SOD酶加热到100℃ 5分钟,使酶失活”等等,铁一般的证据证明,“煮熟后的德润生大米中SOD酶的 活性已经丧失,该天价大米与普通大米完全一样,其高价销售的该大米就完全是 骗人的东西。”   以上事实表明,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清了本诉的有关事实。由原告方控告被告 方的本诉问题已完全可以“盖棺定论”了,法院完全可根据可采信的证据依法驳 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他涉案问题,如原告方以“高科技为幌子”进行非 法经营和欺诈活动等问题可在被告方依法反诉中给予解决。 2008.7.6 (XYS2008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