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王海东诉德润生大米虚假宣传案当庭播放录音 职业打假人为打假还是逐利 2008.09.24新闻晚报 □记者 范献丰 沪上职业打假人王海东诉德润生大米虚假宣传一案日前在杨浦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海东对德润生的诉讼理由从“虚假宣传”变成了“违规操作”,而法 庭上,第二被告德润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萧振宇当庭播放了一段电话录音,意在证 明王海打假的动机是试图“敲诈”一笔“顾问费”。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何在?到底是为了净化市场,还是为自己 牟取暴利。对此,可谓是众说纷纭。 事件回放:白金米的“神奇”功效 2008年2月,对于德润生的质疑在上海首先传出。被称为“上海王海”的职 业打假人王海东,第一次向本地工商部门投诉德润生大米,认为其涉嫌“虚假宣 传”。 在德润生公司的宣传中,这种大米含有一种叫做CEB的物质,是一种对人体 机能有益的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可提高人体耐力和免疫力、 增强人体抗疲劳能力,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就能摄入3万活性单位的SOD, 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这也是其价格高于普通大米30倍的原因。 而王海东买了192元的该品牌大米,吃过之后,他认为跟普通大米并无区别。 因为王海东的投诉,德润生公司的大米被迫两次下架。 今年4月,王海东将德润生大米以虚假宣传之名告上了法庭。 [庭审纪实] 王海东:有虚假宣传,还违规操作 9月17日的庭审,是本案的第二次法庭审理。 庭审中,作为第二被告的德润生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一系列证明材料,意在证 明该品牌大米的确具有广告上宣传的功效。 对于被告方出具的证据,王海东均表示认可。 “就算你们没有虚假宣传, 但是你们的广告也是违规的。”王海东认为,德润生大米的一些宣传材料中,曾 经出现 “ 国家体育训练总局运动员专用健康大米”、 “中国航天员中心特供 大米”等字样,而今年2月下旬之前在上海使用的介绍材料中,还有印有航天员 杨利伟形象的宣传单。这都是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的。 萧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违规操作的话,原告方应该是工商局才对,而不应该 是王海东个人。 德润生:有录音“我们靠这个为生的” 法庭上,多份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忽然让气氛起了微妙的变化。 这是今年3月31日德润生公司与王海东以及素有“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 北京王海之间的电话录音。 当庭播放的电话录音里,原告王海东表示自己将事情全权委托给北京的王海, “你直接问他(王海),因为我们现在大家不方便说这种事情。 ”尽管王海东 在电话里绝口不提“钱”字,并再三表示“不方便说这种事”,但他却表示: “王海能作主,假如做不了主,他也能转达给我。 ” 而在德润生公司与北京的王海之间的电话录音里,王海并不避讳提到钱,并 表示钱给自己或给王海东都没关系,王海东将撤销投诉。 随后在德润生公司与王海之间第二次通电话的录音里,王海表示“已经沟通 过了,他(王海东)同意了。 ” 在另一份德润生公司与王海东之间第三次电话录音里,德润生公司表示自己 的广告都是有依据的,即使付钱给王海东仍要宣传。王海东则表示 “我不是刑 侦部门,不可能24小时监控你们,既然你们要做,擦边球就打打漂亮也无所谓。 ” 在电话里,他还向对方表示:“我们就是靠这个为生的,对于这个事情,我 博客东西撤掉,工商所也写撤诉。”“你们认识我们也有好处,万一下次哪里有, 你请我们操作也行。 ” [各方观点] 职业打假引争议 今年三月,本报记者就曾采访过王海东。当时他告诉记者:“净化市场,打 击假冒是我的主要目标,当然,我们也要吃饭。 ” 据介绍,记者大致了解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工作流程:首先,他们要对相关 法律了如指掌,之后便出没各大商场,对商品进行仔细检查,从广告,标识等各 种可能违规的地方着手。一旦发现问题,他们先买一样商品回去,之后打电话给 出售商品的企业,将问题反映过去。随后便会以“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出经 营弊端”为名暗示企业给与一定的奖励或者“顾问费”,这种费用可能是一次性 的,也可能是“年费”。 如果企业同意,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如果企业拒绝,则职业打假人会 通过向相关执法部门以及媒体投诉的方式来对企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职业打 假人发现的问题是实实在在的,而收费也是实实在在的。 “职业打假人至少对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市民 罗先生表示,此前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正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才被赶出市场。 市民卫小姐表示:如果职业打假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知识,更敏锐地发现问题, 客观上对于净化商业环境有所帮助,事实上也成为执法部门的补充力量。即使他 们能够从中得利,也是可以理解并支持的。 然而反对的声音几乎和支持的声音同样强大。网友“abc我爱你”就表示: 打假本是为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但是现在一些职业打假人往往只 为获取企业费用,借此牟利,打假者反而变成了商家的“保护伞”。中国人民大 学王作富教授曾表示,在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考虑到立法的初衷和 价值取向。对知假买假并借以牟利的行为,法律不应鼓励;对利用法律禁止的手 段从事所谓“打假”行为更应予以制裁。 (XYS20081018)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