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十六)   ——举报人田向荣的十年磨难(中)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田向荣 杨智泉   2004年4月左右,田向荣拿着有关他的人事问题的三份生效判决和《方圆杂 志》的报道来到教育部信访办。刚开始田拿着这三分判决问本案到底该不该教育 部管,信访办接待的同志有些推委,之后田又拿出《方圆杂志》的报道给他看, 这位接待同志粗看报道后,就拿到里屋。10多分钟后,该同志出来跟田说他已帮 助联系好,让田去找政法司的王大泉解决。   这次本不想找王大泉,可还是没有办法。田跟王大泉联系后,王大泉再也不 象以前那样,而是真正为难的说,过去不是他不管,实在是教育部虽有这个职责 应该管本案的纠纷,但教育部没有强制解决的手段,希望找人事部仲裁部门,有 什么问题他一定配合解决,还说如果坚持让教育部解决,他也没有办法只好照办。   王大泉将话说到这个份上,不管是非真假,田也不再勉为其难,就决定再到 人事部试试。   人事部的仲裁部门由原来的“人事仲裁公正厅”改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 京事业单位人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聘老干部负责。田去后,仲裁委的一位老同 志看过材料后面有难色,这时田又拿出《方圆杂志》的报道给他看,他在看过内 容后,问这本杂志是哪家单位举办的,田示意封面上有,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办,就毫不怀疑此文内容的权威性了。他像是自言自语又象是对着田说了句 “不能谁也不管”,就让田留下材料并要求复印一下杂志的报道。办完后,他说 还要研究一下并和教育部联系后再给予答复。   趁此期间,田、杨加班加点,将举报六年多来所有案件的证据材料在以前的 基础上重新进行了汇编,分上、下两册,命名为《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资料总 汇》,花1000多元复印了20多套,只要是常人都能从中看出国家的行政腐败和司 法黑暗,谁也不会怀疑其中有任何虚假。   2004年4月22日,接仲裁委通知,让前去办理立案手续,至此,本案历经6年, 终于走上法律程序、进入实质性审理了。在去办理手续的时候,田特意随身带去 了这套《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资料总汇》,让仲裁委的同志了解此案的真相,以 赢得同情。最后证明,这套材料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本案学校让校产处负责。开庭时,校产处没有去人,只有一名自称为校产处 的法律顾问及其助手作代理人参加。后来得知,他们实际上是校产处具有律师资 格的郑学义代请的同事,郑学义本人不愿意出面。先进行调解时,田表示同意, 但学校代理人以学校放假领导无法商议为由拒绝了,要求进行裁决。   学校提供的证据很荒唐。提供的学校关于请假方面的规定却没有在职读书必 须请假的内容;提供的京农公司文件却是“讨论稿”;提供的证明已给田处理文 件的证据,是公司职工出具的已交给另一职工转交给田的说明;提供的证明公司 一职工自费出国不属于旷工的证据,是公司发酵基地同实验室人员潘贞德说该员 工带着公司的任务出国,为公司收集先进技术资料;提供公司的工资发放表证明 不是不给田工资,而是田自己不去领工资。提供的关于考勤方面的证据,不是规 定或文件,而是盖着公司公章的说明。   田提供了以前向教育部提供的证据,如:导师高齐瑜先生及教研组主任佘锐 萍教授的证明、公司主管考勤的副总经理杨智泉的证据、作考勤工作的办公室主 任黄必法的证据等,用以证明田不存在旷工问题。   本案老杨也以证人身份参加了。因开庭时证人不能旁听,老杨就呆在办公室 里,一工作人员在介绍其单位人事仲裁的基本情况时,无意中透露,本案是经过 研究作为重点案件对待的。   2004年8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事业单位人事仲裁委员会以没有事实依 据、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不当为由,裁决:一、撤销中国农业大学文件《关于对 祖韬玉、田向荣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1999)中农大(人)字15号]中 关于田向荣的处理决定,恢复田向荣的工作;二、补发工资问题,按照《关于国 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学校不服,在海淀法院对田提起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 作出的《关于对祖韬玉、田向荣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合法,维持上述通 知中对田向荣的处理决定;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来起诉是学校的权利,但私下让农大的教工对陈章良校长的作法有些不解, 很多人得知后打电话向田了解情况,表示担心。   因按常理,田作为个人,且是学校的教工,既然人事部判田全胜,学校作为 副部级单位是没有脸面起诉的。出于对新领导的信任,田很有底气地答复他们: 这是瞿书记、陈校长的高明之处,是给原来制造冤案的领导面子,让他们输得无 话可说。为防万一,田给瞿书记写了封信,要求信守承诺,学校不要以权欺法。 听说书记对此信作出批示,大意是判决下来后,必须依法执行,我们得到这个消 息后很高兴。   没想到,我们高兴得太早了。实际上,学校这是玩了个圈套,是要通过司法 黑暗来剥夺田应得的经济利益,让田吃暗亏。   本案用简单程序审理,法官为李盛荣,前面介绍过,几年前我们起诉农大的 名誉权案和伪证案也是她审理的,不是个合格法官。这次我们想人事部都判田赢 了,法官再坏也没胆量将其翻回去,然而意想不到的事还是发生了。   本案开庭很正常,校方这次只有上次人事仲裁案法律顾问的助手一人参加, 就学校起诉的撤销对田的处理问题进行答辩。学校没有就工资问题进行起诉,田 作为被告当然也没有提出这方面问题,法庭也没进行过任何审理,更谈不上有任 何证据,只是田介绍了他的遭遇时提及,这么多年来只得到过学校从1998年3月 至2001年3月提供的基本生活费每月210元钱。   没想到,判决下来我们气愤极了,结果虽维持了撤销学校对田的处理决定, 但没有就恢复工作问题进行判决,也没有提出任何理由,特别是原告没有起诉、 根本没有经过庭审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赔偿工资问题,却直接在判决中捏造庭 审中田本人承认学校从2001年3月起停发他的工资,并从学校得到肯定,致使田 此前3 年的工资没被补发,同时以本案历时太长,难以按文件计算赔偿工资为由, 按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田后几年的工资6万多元。   实际上,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 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 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工资补发问题 规定得明明白白,逐项落实就可以了,有什么困难的?法院有什么权力有法不依 判决按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呢?   李盛荣作为一名法官,也是吃五谷杂粮、也是拿工资吃饭的,竟如此不讲人 道、如此黑心!   对发生在国家红旗法院的这种违反民事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捏造事实、 有法不依问题,田在上诉的同时,向海淀法院领导反应,法院办公室的同志答复, “本案你已上诉,是否有问题看二审结果再说”。   由于本案是李盛荣主审的我们的第三个案子,以前诉农大的名誉权案、伪证 案也是她主审的,这新仇旧恨我们实在忍受不了,因此田根据李盛荣的所作所为, 将她定位为“法盲法官、黑心法官、罪犯法官” ,向海淀法院有关领导反应, 也给李盛荣本人寄了一份,没有任何消息。   本案学校也上诉了。为慎重起见,田向仲裁其人事案子的律师赵成敏进行了 咨询,因经过接触发现该人不但业务精,而且人品也好,想请他作为代理。他考 虑到案子是他仲裁的,虽法律没有规定,还是不方便出庭,于是推荐了他的同事 陈化刚作田的代理人。   本案是2004年12月底上诉的,到2005年5月份还没有消息,田就到一中院了 解情况,看到有庭长接待就顺便进行了反应。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主审法官刘新 泉的电话,通知“明天开庭”。后来,田从其代理人了解到,这是院长接到反应 后作出批示,本案必须3天内开庭!法官刘新泉对田很是不满,在田的代理人面 前说田不该举报他。   开庭时,刘新泉履行开庭程序的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同意调解,虽问了农大 “对田向荣停发工资的时间清楚吗?”、“和田向荣的情况相似的职工的工资待 遇是多少?”这两个问题,农大回答的都是“不清楚”,没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就 结束了,田要求提供新的证据他也不接收。   刘新泉先是找学校代理人单独谈,学校代理人走后找田谈,劝田撤诉被拒绝, 他的内容共有3点,一是本案长达8年,田程序证据上有问题,只有几份判决的复 印件,缺乏之前的证据,结果会对田非常不利;二是一审判决给田6 万多元已不 错了,还是撤诉为好;三是他个人从内心非常想支持田的诉讼请求,但“你上诉 书中写的是些什么东西!什么‘捏造事实’,什么‘有法不依’,什么‘为了党、 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等等,这些怎么入档?怎么审理?”   刘新泉见劝田未果,就又单独找田的代理人,让他做田的思想工作,力劝田 撤诉,并且当即拿出纸张给田的代理人,让田立即就写撤诉申请。此情此景,真 让人难以相信站在面前的是一位头顶国徽的人民法官!田当即给予了反驳和拒绝。 此后,田又专程两次寄发特快专递,一次是2005年5月16日邮寄庭审中没有接收 的证据,另一次是对田的反驳理由做进一步解释,为防万一,还附上了刘法官认 为缺少的证据。   经多次催促,2005年7月19日,刘法官终于肯约田和其代理人谈话。谈话刚 开始,刘法官却突然问田是否带了第一次向人事部申请仲裁的申请书,接着又问 申请书中是否提出了赔偿工资方面的内容。因刘法官此前并未通知携带此文件田 也就没带到法院来,同时田告知刘法官:申请书均提出了赔偿工资方面的内容, 如需要,回家后马上就寄来或送来。刘法官答复说:“不必要,如果需要再通知 你吧”。然后,把田叫到一边,以田提出工资赔偿问题的证据有问题而将会对田 不利为由,再次劝田撤诉。遭到田的当即拒绝后,他又让田的代理人继续劝田撤 诉,再一次又遭到田的拒绝!刘法官得知田坚决不撤诉的态度后,对田说:“本 案程序方面拖得太久,补发工资只能从人事仲裁后考虑”,随后又说:“你没上 班,不应得工资,给基本生活费就不错了”。   田当即不客气地跟刘新泉法官说:“按你的说法,本案法院3个生效判决相 互矛盾,连我是不是农大教工就没搞清楚,人事部根本就不该受理本案,其它的 空子你不要钻,有胆量就以此为理由驳回人事部的裁决”,刘新泉哑口无言。   为让刘法官如实了解本案的背景和真相,第二天,田又专程给他寄发了特快 专递予以书面解释,并附带了田自编的两本与本案相关的系统证据资料,以期感 化他。   实际上,刘新泉提出田的证据有问题完全是借口,想骗田撤诉,省得他制造 冤案。本案历经8年,为了重新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劳动权利,已经过8场诉讼, 田无一不是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紧追过来的,程序上田本身对行政、司法机关的 拖拉行为不满,更不愿耽误自己,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疏漏,况且人事仲裁、 本案一审及以前的相关审判也均对此进行了严格的审理和认定。还由于本案一审 原告在程序方面从未提出异议,田作为被告自然没有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答辩, 况且一审法官后来在程序方面进行审理时只让田提供了程序方面的主要证据即5 份法院文书,这些也完全能够证明问题。因此,本案在程序方面的证据是不存在 问题的,退一万步说,即使存在问题责在一审法官,与田无关。   刘新泉说田提请工资赔偿方面的证据存在问题,从而二度骗田撤诉!姑且不 说田在每次申请时都提出了工资赔偿问题,只是法官刘新泉没有向田索要书证。 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就是田以前没有提出而是在本案判决人事问题胜诉后 提出工资赔偿问题也为时不晚,因为只有法院判决对方错误后,田才有真正获得 追究赔偿的权利,更何况刘法官也承认了田在人事仲裁中已提出了工资赔偿的要 求。   事已至此,法官刘新泉的险恶用心暴露无遗。田毫不留情的向一中院领导写 了封信,题目为《法官刘新泉审案怪事多多 恳请法院领导查明真相予以撤换》, 还于2005年8月11日上午到一中院依法申请启动法官刘新泉“回避”程序。   奇怪的是法官刘新泉第二天下午(12日)电话通知田的代理人判决已于前天 (10日)作出并交邮寄,结果是“维持原判”。   田的代理人于2005年8月16日收到本案判决的特快专递,信封上竟然没填交 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 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判决直接送达 没有任何困难,在判决的当天没有通知我们,却在田依法申请启动法官刘新泉 “回避”程序后很快就被告知判决此前已作出,并采取不应该采取的邮寄送达方 式。这不能不让人产生“此前根本没有作出判决,而是得知申请撤换法官后仓促 定案”的推断。另外,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特快专递的公开承诺,田的代理人于 8月16日星期二收到本案判决的特快专递,说明此特快专递最迟也是前一天(即8 月15日星期一)寄出的,这就更加进一步证实本判决10日交寄是编造的。   就判决本身,明显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判决书谎话连篇。对本案一审结果,原、被告均提出了上诉。农大的上 诉理由可归纳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田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民事案件 “不诉不理”的原则,捏造事实、有法不依。二审虽在田上访后表面上进行了开 庭,法官刘新泉只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诱田撤诉,根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就上诉人的理由进行开庭审理,此后也没有 询问田将事实核对清楚,更没有补充任何工资方面新的证据,就径行作出“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书中居然还明目张胆地将农大的上诉理由篡改为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将田的上诉理由篡改为“不同意一审判决”,编造 什么“本院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更荒唐的是还胡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补偿工资方面本案一审 没有任何证据,二审又没让提供新的证据,怎么审查?哪来的“属实”?二审没 有依法审理,当事人何曾作过任何陈述?这样的法官胆大妄为,在庄严的判决书 中也敢谎话连篇,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一中院吗?   二是对田向荣造成的损失变本加厉。海淀一审法院判决补发田的工资只截止 到判决时的2004年12月。当事人双方依法上诉后,农大对田的错误处理给田造成 的工资损失并没有停止,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撤销农大对 田的处理决定后,在补发工资问题上应无条件加上田上诉期间的工资。可按判决 书,本案终审判决2005年8月10日作出,只是简单的维持原判,没有包括田上诉 期间2005年1月-8月的工资补发问题,对田制造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田向荣的人事冤案,就这样经国家人事部作出公正裁决后,堂堂的中国农业 大学竟然又通过庄严的司法判决来剥夺田向荣的合法权益,将田向荣应得的收获 剥皮去肉,最后变成了一块名副其实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XYS200802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