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十八)   ——对海淀区检察院的控告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田向荣 杨智泉   就这个题目而言,全称应是“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因考虑到这样 玷污了“人民”二字,决定还是用其简称,省略“人民”。   针对上一节最后的内容田向海淀检察院对参与其人事案的法官提起的枉法裁 判罪的刑事控告,海淀检察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京 海检举答字(2007)第132号】,内容为“经查:为发现被举报人李盛荣有枉法 裁判嫌疑,已于2007年7月27日结案”。口头告知,对一中院的法官,因级别问 题他们管不了。田追问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他们不作答复,显然也答复不了。 为此,田不得不向市检察一分院提起申诉。   按中国现行体制,对司法判决不服,既有向上级申诉的救济途径,也有向检 察院申诉的途径,也即存在上下监督、和平行监督的渠道。可10多年来,我们对 所有案子都走完了向法院和检察院的申诉,结论是所有监督都是空谈,上下之间 是官官相护,平行之间是猫鼠一家。特别是海淀检察院,让我们失望到极点!   早在向学校举报后的98年6月份,老杨和老曹就到海淀检察院举报王玉万的 问题,奇怪的是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他们二位说:“你们还来举 报王玉万,王玉万还要举报你们呢”。老杨和老曹见此情况,感到海淀检察院的 工作王玉万已先行做通,在海淀检察院举报王玉万的问题没有希望,就很生气的 回来了。此后,我们再不愿意到海淀检察院反映问题。   我们在2000年7月诉《科技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中,意外得到中关村审计 事务所《关于对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8月经营状况、 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其暴露的挥霍414万多元小金库,其中大部分没有合法 的原始凭证问题,贪污、挪用公款400多万元问题,转移国有资产问题等,完全 证实我们的举报内容属实。在其它案件中,通过证据交换我们得到了我们一份举 报材料的复印件,在我们举报王玉万挪用公款50万元给游锡火注册中农华威科技 有限公司的内容旁,发现王玉万“为什么当时不举报,等到现在才举报?”的批 注,证明我们举报的内容属实。得到这两分材料后,我们在向校内公开的同时, 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汲取教训,直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要求查清 王玉万贪污、挪用公款问题及几百万元公款被挥霍的去向。由于王玉万是处级干 部,级别不够,另一方面目前的涉案数额不到1000万元,案值不是很大,案子还 是被转到海淀检察院查办。海淀检察院2000年8月4日立案,2000年9月22日移送 到该院反贪局。本案办案人员为刘晓斌,以案情较为复杂为由推托,我们无数次 催促结果,至今毫无消息。   关于我们举报王玉万以支付本溪制药厂和解费名义贪污8万元问题,审计查 实“根据和解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京农公司)向乙方(本溪制药厂)支付人 民币8万元”,而我们提供的盖有海淀法院公章的调解协议书完全证明这份协议 是后来伪造的,因这次调解是在海淀法院主持下进行的,结果是本溪制药厂应给 京农公司4吨农药,按当时市场价200多万元,根本没有上述内容。海淀检察院对 这样明显的问题仍坚持和解协议有效。   我们在诉海淀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中,海淀国税局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二 审维持了一审给予我们奖励的判决,采信了海淀国税局“税务违法是否定性应由 行政机关行使职责,法院不应直接代其予以判决”的理由,撤销了一审“对偷税 行为进行处理,如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判决。此后,海淀 国税局给予了我们部分奖励,但在追究偷税责任方面只定性32.4万元为偷税,认 为不够刑事处罚。我们要求对查出的剩余税款257.18 万元不予定性给出法律依 据并作出书面答复,海淀国税局不予理会。为此,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 诉,市高院将材料转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14日 给我们下发了市检民转字(2000)280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转办 通知书》,告知已将我们的申诉材料转往海淀区检察院民行科处理,直接与他们 联系。   我们在与海淀检察院民行科联系后,民行科的袁华受理此案。在经过调查后 发现海淀国税局已结案,不但对偷税行为不依法定性,而且将370多万元欠缴税 款以罚款1万元了结。袁华办案认真负责,是我们在海淀检察院接触到的最好的 检察官。因涉及到管辖问题,袁华以“海淀区国税局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为由,将本案移交到海淀检察院法纪处。   我们继续追查此案,法纪处的处长说税务太专业,他也不太明白,便请来海 淀区税务稽查局副局长李永春一干人向我们解释。此税案从头开始我们就一直和 李永春副局长打交道,国税局根本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要是拿得出他们早就拿 了,再者我们又不傻,就是知道他们违法办案拿不出才向他们要的。现在到检察 院,检察院还让他们加入进来,这本身违反有关办案规定我们懒得揭穿,因我们 对中国的司法腐败早已见怪不怪了,显然这样的做法不过是检察院应付我们。至 今,海淀国税局或海淀检察院没有拿出这样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并给书面答复。   前文讲到,对田的人事处理学校在上级改组学校领导班子的前夕,维持了对 田的“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取消了每月210元的生活费。田对此不服,在向教 育部申诉的同时,根据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举报人的有关规定,于2002 年3月21日向海淀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学校相关领导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 控申处在与农大纪委取得联系后,至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02年7月13日,我们根据得到的可靠消息,因手上没有证据,就以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为由向海淀检察院举报了王玉万在学校买有三居室的情况下,又在海 淀万泉庄购买高档住宅问题。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后,口头告知杨智泉,基本内 容为我们举报的问题存在,虽那套住房的产权是王玉万的,但钱是北京京威药业 有限公司付的,京威药业的帐上也有反映,最近京威药业准备跟王玉万打官司, 要拿回这套房的产权,不存在我们举报的财产来源不明问题。   我们知道海淀检察院的不负责任,我们举报的这个问题虽不属“财产来源不 明”,但属于受贿,因京威药业是与学校组建的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东之一,王玉万作为股份公司学校一方的主要人员,凭什么拿这套房?在 得到这一结果后,我们以王玉万受贿住房一套及小轿车一部直接向北京市检察院 进行了举报,最后还是因管辖问题被转到海淀检察院。海淀检察院一姓傅的检察 官接案,他在和反贪局了解后答复田:“反贪局已查清这个问题,不构成犯罪。 因为王玉万是京威药业的股东,是股东会决定给王玉万一套住房和一部轿车使用, 但产权是京威药业的”。田问为什么上次回答杨智泉说产权是王玉万的、而这次 回答我产权变成了京威药业的?他不作答复。田问王玉万拿什么入股京威药业? 入股多少?一边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员,一边私下入股另外的股东,这合法吗?他 没有回答。田要求看检察院调查的证据资料,他不肯。田要求书面答复查处的具 体内容和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他只给田“你的举报材料已收到。经审查,未发现 被举报人王玉万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已结案”的通知(海检举答[2004]第441 号),并告知检察院规定只能这样回答。   而在对待举报人问题上,海淀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老曹送进监狱; 对田向荣的人事案子,在田向荣是否得到其1998年3月-2002年3月4年工资问题上, 田明明没有得到这四年的工资,海淀检察院却维持法院田已得到的判决,同时否 定了可能的贪污问题、举报人田向荣的诬告问题及法官的枉法裁判问题。可田向 农大领导求证,答复是农大从来没有说过已给田这几年的工资!   本来,检察机关是我们求得司法解决的最后途径,可海淀检察院这样的机关 和法院猫鼠一家,充当保护腐败势力的堡垒,还配“人民”二字吗?   为此,我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的多次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领导对 海淀检察院这级组织提起了控告,最后一次的具体内容附后予以公开。   关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举报案中   长期不作为和违法乱纪问题的控告   :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十佳检察院之一,本应模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可在我们依法举报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海淀区 人民检察院却长期拖延、推委、甚至包庇违法犯罪人,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 打击报复举报人。特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提起控告,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长期不作为,包庇被举报人违法犯罪问题   1 、海检在海淀国税局处理王玉万偷税案件中,对明显构成偷税犯罪的刑事 案件至今10年不依法作出处理、涉嫌徇私舞弊   1998年8月,我们向海淀国税局署名举报了中国农业大学校办企业经理王玉 万的偷税问题,查出税务违法600多万元,其中涉嫌偷税289.63万元,滞纳金373 万余元。由于海淀国税局对王玉万涉嫌偷税问题不依法定性、不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同时海淀国税对370多万元滞纳金以缴纳1万元予以了结。我们反映到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于2000年7月14日下发(市检民转字〔2000〕280号)转办 通知,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海检民行科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后转给法纪处,法纪处以税务问题太专业为由, 让海淀国税局口头答复我们了事。我们对海淀检察院让被检举的涉嫌犯罪者答复 举报人的错误作法不服,要求由海检做出答复,但至今10年没有任何结论。   2 、对中关村审计事务所审计出的王玉万的经济问题至今10年不作出结论   根据中关村审计事务所《关于对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995年1月 至1998年8月经营状况、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我们发现了王玉万存在贪污、 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改帐毁证等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2000年8 月4日转由海淀区检察院经办。举报中心初查后,就挪用公款问题于2000年9月22 日移送到海淀检察院反贪局进一步审查〔京海检举告知字(2000)第280号〕, 反贪局办案人员以案件复杂为由,至今10年没有任何结论。   3 、对王玉万涉嫌受贿住房、轿车问题,纵容王玉万毁改证据,作出错误结 论   2002年7月13日,我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由向海淀检察院举报了王玉万 在农大买有三居室住房的情况下,又在海淀万泉庄购买高档住宅一套的问题。检 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后,口头告知杨智泉“你们举报王的房子问题存在,虽那套住 房的产权是王玉万的,但钱是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付的,京威药业的帐上也有 反映,最近京威药业准备跟王玉万打官司,要拿回这套房的产权,不存在财产来 源不明问题”。   在得到这一结果后,我们再以王玉万受贿住房一套、轿车一部直接向北京市 检察院进行了举报,最后还是因管辖问题被转到海淀检察院。海淀检察院一位姓 傅的检察官办案,他答复田向荣:“反贪局已查清这个问题,不构成犯罪。因为 王玉万是京威药业的股东,是股东会决定给王玉万一套住房和一部轿车使用,但 产权是京威药业的”。田问为什么上次回答杨智泉说产权是王玉万的、而这次回 答我产权变成了京威药业的?他不作答复。田问王玉万拿什么入股京威药业?入 股多少?王作为农大公司总经理,私下入股另外的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还得到上 百万元的住宅、小车,这合法吗?他没有回答。田要求查看检察院调查的证据资 料,他不同意。田要求书面答复查处的具体内容和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他只给出 “你的举报材料已收到。经审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王玉万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 已结案”的通知(海检举答[2004]第441号),并解释说:检察院规定只能这样 回答。   4 、实名举报王玉万作为国有全资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问题 至今没有立案、查处   2004年,我们向中国农大纪委举报了王玉万涉嫌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获利问题, 2006年7月1日,我们在给海淀检察院党组的信中又进行了举报,具体内容为:王 玉万作为农大京农公司(农大国有全资公司)总经理、处级干部,掌管公司技术、 资金和经营大权,王却将公司主营盈利业务私自与游锡火非法经营、从中获利。 事实一、王玉万从小金库挪用公款50万元借邵玉杰名义注册了中农华威有限责任 公司,利用从公司转移过来的客户、技术从事阿维菌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王玉 万每年从中农华威分得利润约60万元,2003年底,王玉万退股时一次就从游锡火 处获得400万元,王玉万为“摆平”税案,还从游锡火处一次提取现金8万元(有 录音证据);事实二、王玉万将京农公司的人、财、物转移到大兴注册北京京威 药业有限公司从事阿维菌素业务(我们查实王玉万在其中入股30万元)后,再与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北京知金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野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王玉万的一项伪专利作价782.49万元),农大占50%的 股份,王玉万2002年左右就从京威药业在万泉庄得到豪宅一套,小轿车一部,价 值100多万元。海检至今对本案没有查处结论。   二、参与和纵容打击报复举报人   1 、将长期造假药的王玉万、林书康保护起来并作为证人,将举报人曹玉信 入狱   举报人曹玉信等检举王玉万(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长 期无证制造假劣农、兽药,累计销售近亿元之后;王提供原料和配方给林书康, 由林亲自租场地、出资金、雇工人、买原料制造假药并运送给曾经是销售员的曹 玉信处,王玉万再反过来举报曹玉信。海淀检察院查处时却将林作为证人,来证 明曹玉信指使林制售假药而提起公诉,判一年半徒刑。事实上,所有证据只能证 明曹玉信卖了林书康的部分假药,不能证明曹玉信制售假药。海淀检察院这种错 误办案是故意保护真正的罪犯、帮助被举报人打击举报人,法理难容!   2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不作为   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我们作为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受到被举 报人王玉万和农大某些领导的长期打击报复,向海淀检察院多次反应,没有任何 结果。我们书面向检察长反应后,2002年4月19日,办公室董常青主任回信答复 “将在全面分析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结论,并将告知你们”,可我们至今 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3 、在举报人田向荣人事案问题上颠倒黑白、出尔反尔   田向荣在坚持上班情况下,被农大发文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田在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的过程中,发现海淀法院法官李盛荣对原告没有起诉、庭审过程中也 没有审理的补发田向荣工资问题,违反民事案件“不诉不理”原则,在没有任何 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有法不依,作出了错误判决。   田向荣找到农大主管人事劳资的领导追查真相,农大领导说从没有向任何人 说过给了田向荣这几年的工资。针对法院这种明显捏造事实的严重问题,田对此 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后,被转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海淀检察 院办案人员不顾事实,仍然维持原有结论。   田向荣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以海淀法院和检察院的错误认定为依据,向海 淀检察院举报中国农大有关人员涉嫌贪污其1998年3月-2002年3月期间的工资问 题,海淀检察院的审查结论为:“未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有关人员有贪污犯罪嫌 疑”;田向荣接着又控告法官李盛荣涉嫌枉法裁判罪,海淀检察院又答复李盛荣 不存在枉法裁判问题。   就这样一个明显的捏造事实的错案,海淀检察院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 是猫鼠一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坑害举报人利益。   海淀检察院在查处实名举报案件中长期不作为(10年不结案)、在举报海淀 法院法官李盛荣违法案件中胡乱作为,涉嫌违纪违法、庇护违法犯罪嫌疑人问题。 这不是海检个别办案人员、个别部门问题,而是海淀检察院的问题。10年来我们 无数次向海淀检察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反应,均没有结果,这就进一步表明, 问题的根源在于海淀检察院领导。   对此,我们特向海淀检察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海淀检察院提出控告, 要求对上述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要求海淀检察院限期依法结案。   我们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控告人:田向荣 杨智泉(签名)   2008年 1月6日 (XYS200802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