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丘小庆,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2号 14栋2单元11号。   委托代理人王荣,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家辉,四川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华,女,汉族,1947年5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2号 11栋1单元702号。   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真蓉,女.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2号 11栋1单元301号。   委托代理人向红,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俊勇,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3号6 栋2单元12号。   委托代理人梁克,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莉.女,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11号3栋 2单元2楼4号。   被告周雨祺,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环城 路东段73号。   被告王海云,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主,住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89号1 栋4单元3号。   被告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克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起步区工业园三街坊。   法定代表人程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丘小庆与被告张淑华、欧真蓉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送行了审理。2007年2月15日作出一审判 决,张淑华、欧真蓉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于2007年11月12日 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追加左俊勇、 杨莉、周雨祺、王海云、新泰克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08年9月26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荣、被告张淑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宇、欧真 蓉的委托代理人向红、左俊勇的委托代理人梁克、新泰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世平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莉、周雨祺、王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且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小庆诉称,2005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 《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自然>杂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nature 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的文章,前述文章系包括但不限于 被告在内的六位作者致《自然生物》刊物主编的一封信。被告通过前述信件要求 撤销此前原被告在2003年11月在《自然生物》杂志上发表的《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的论文的署名。被告在前述信件中,采用捏造诋 毁的方法和语言称被告“不能容忍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对这种科学 造假感到惊诧,因为文章所称的PH-SA这种所谓的特异性根本不存在…我们共同 署名了一篇并不存在的论文…PH-SA毫无此文所宣称的特异性…所谓特异性纯属 通讯作者的杜撰…西藏药业公司的药物研究所明确质疑PH-SA强烈的抗菌活性可 能是…链霉素残留所致…(丘小庆)操纵愚弄包括共同署名作者在内的所有相关人 员…前述所谓发明纯属伪造,文章中的数据是科学造假…”。文章在新语丝网站 发表后,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许多不知真相的人将原告说成是中国的黄禹锡, 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并导致原告的正常科研、教学工作和生活受到严 重的影响。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 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张淑华辩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张淑华将信件内容冠以《四川大 学海归教授丘小庆,<自然>杂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nature 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的题目并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张 淑华只是在该信件上签名,信件是由署名者之一的左俊勇负责寄给《自然生物》 的主编,该信件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晓。实际上,该信件是由新泰克公司 告知了美国PROPHET公司并由该公司将信件内容交给新语丝网站,张淑华并不知 晓。同时,信件由张淑华、欧真蓉、左俊勇、杨莉、周雨祺、王海云共同签署姓 名,后四人系新泰克公司的员工。在2001年9月11日,丘小庆所在单位四川大学 华西医院将“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了专利。2002年5月, 华西医院将专利转让给新泰克公司。2004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授予 了专利权。对该专利,第三人姚庆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宣布无效且已于 2005年7月19日受理。如果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不真实的,那么“多肽”论 文的真实性就必然存在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审 查与多肽论文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专利被确认无效,那 么张淑华等人所书写的信件所陈述的内容将得到印证。但是,目前专利复审正在 进行中,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结束后再继续进行审理。鉴于多 肽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尚无结论,在此情况下,对其所谓的特异性是否存在必须 依靠科学和专业的鉴定方才能够得出结论,因此,法院应当将该专利的方法委托 进行司法鉴定。张淑华曾经于2004年在《四川生理科学》杂志上发表相类似的论 文,但论文仅能对检测样品的数据负责,而不能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而且张淑 华虽然参与了多肽的实验数据测试,但无法判断原告所提供的“多肽蛋白样品” 是否与“多肽蛋白”同一。同时,丘小庆在多肽论文中所称的实验数据与张淑华 的实验报告数据不相符。对张淑华在信件上签名的行为,因原告并无证据表明信 件的内容不属实,因此,张淑华的签名并不具备违法性。且张淑华也仅仅是在给 主编的信件上签名,并未将其公之于众,故而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张淑华的签 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具备因果关系,且其主观上也不具过错。综上,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真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欧真蓉向新语丝网站上传了这份信 函。这篇信函中没有捏造和诋毁,不存在诽谤,属正常的学术争议。PH—SA没有 特异性和靶向性。欧真蓉的行为不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告左俊勇辩称,原告并没将左俊勇列为被告,没用针对左俊勇提出诉讼请 求,实际是放弃追究左俊勇的责任,因而左俊勇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左俊勇在信 函上签名的行为是受新泰克公司委派的职务行为,左俊勇没有对原告侵权的动机, 主观上没有过错,只知道该信函是用来撤销自己在丘小庆论文上的署名的,没有 其他目的。   被告周雨祺、王海云、杨莉未作答辩。   被告新泰克公司辩称,丘小庆发表的论文是不真实的,左俊勇、周雨祺、王 海云是新泰克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最高学历是中专,根本不懂学术科研方面的知 识,杨莉原是丘小庆的同学,这次派遣到项目中作协调工作。新泰克公司与丘小 庆是合作关系,其他被告与原告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丘小庆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分 子神经生物学和膜生物物理学。张淑华系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 导师。欧真蓉系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技术人员。   2001年9月11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作为申请人、丘小庆作为发明人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发明名称为 “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 法” (以下简称制备方法)。2004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制备方法颁发了 发明专利证书,丘小庆为发明人,新泰克公司为专利权人。此前的2002年5月29 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签订《<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 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如制备方法获得专利,则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将 该专利以 2 00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泰克公司。   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医学界专家学者对该制备方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此后, 丘小庆根据制备方法书写了《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s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 中文译名《对抗特殊细菌的靶向抗菌素的模型,一种工程化多结构域杀菌多肽》, 以下简称《多肽》论文)并向《Nature Biotechno1ogy》(即《自然·生物技术》, 以下简称《自然》杂志)投稿。2003年12月,《自然》杂志发表了该《多肽》论 文。该论文的署名为Xiao-QingQiu(即丘小庆)、“Yang(即杨莉)、 Jun-YongZuo(即左俊勇)、Yu-QiZhou(即周雨祺)、Hai-YunWang(即王海云)、 Su-HuaZhang(即张淑华)、Zheng-RongOu(即欧真蓉)以及其他11人。论文主要内 容为发明者构建了一种多肽(英文为Pheromonicin,详见后述),该多肽对甲氧西 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具有杀菌效果,而对表 皮葡萄球菌和肺炎链球菌却没有,该类多肽具有成为对抗特定细菌感染的抗生素 的潜在价值。   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将制备方法的专利转让给新泰克公司之后,双方就有关 问题产生争议。2005年7月18日,案外人姚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 确认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该申请,但尚未对 制备方法专利是否有效作出裁决。   2005年12月18日,新泰克公司制作了一封信函,让左俊勇在信上署名,并派 左俊勇将此信交给杨莉、周雨祺、王海云、张淑华、欧真蓉签名,在该信函正文 抬头处所列明的收件人为《自然》杂志主编。信件主要内容为:“我们作为2003 年11月发表在贵刊上的标题为《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s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 一文的共同署名作者,现在正式向贵刊提出,要求你们公开撤销我们在这篇论文 的署名,因为我们不能容忍我们是—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根据文章所 述,作者发明的PH—SA具有极高的特异性…又特地指出PH-SA对表皮葡萄球菌或 肺炎链球菌没有抗菌活性,以此强调其所谓特异性的根据。作为此文的共同署名 者,我们对这种科学造假感到惊诧,因为文章所声称的PH-SA这种所谓的特异性 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由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完成的对PH-SA主要药效学实验的 结果恰恰与此文相反,PH-SA毫无此文所声称的那种特异性…在贵刊发表的这篇 英文文章所表述的所谓特异性纯属通讯作者(即丘小庆)的杜撰…但是丘小庆却竭 力掩盖真相,继续操纵愚弄包括我们这些共同署名作者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铁 的证据已经无可辩驳地证实这篇英文文章所声称的所谓发明纯属伪造”。   这封信件由新泰克公司寄给了《自然》杂志主编,并将复印件发给了美国 PROPHET公司。   2005年12月31日,该信件的内容被张贴于新语丝网站上,随后跟帖不断。许 多网友对丘小庆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并形容其为“中国的黄禹锡”,四川省及成都 市的各大报纸也均对此作出了报道。   2006年2月5日,丘小庆诉至本院,要求张淑华、欧真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在诉讼过程中,尽管追加了左俊勇、杨莉、周雨祺、王海云、新泰 克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仍表示只追究被告张淑华、欧真蓉的 侵权责任,对其他被告不追究责任。   另查明:1、左俊勇、杨莉、周雨祺、王海云是新泰克公司工作人员。   2、丘小庆所陈述的多肽英文为Pheromonicin-sa,其中Pheromonicin系新词 汇,Pheromone意为信息素,cin系拉丁文,意为杀死、杀伤。sa为 staphylococcus aureus的缩写,意为金黄色葡萄球菌。该多肽又称PH-SA,PMC。   3、在信函公布之后,四川大学组织人员对丘小庆的多肽发明是否属实进行 了实验验证,实验结果为丘小庆所发明的多肽是真实的。   上述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0061号发明专利证书、华西医院与新泰克 公司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书、新闻报道记载、《自然》杂志2003年第12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要求确认、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的受理通 知书、给《自然》杂志主编的信函、成都市武侯区公证处公证下载的新语丝网站 的内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个人的素质、品德、信用等方面综合作 出的社会评价。名誉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公民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原告是以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其他诉由,因此,原、 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争议的PH-SA是否有特异性并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焦点问题。   原告要求被告张淑华、欧真蓉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他被告则不追究责任。因 此,查清张淑华、欧真蓉具体有什么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这 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已查清的事实是张淑华、欧真蓉在新泰克公司派左俊勇拿来的给《自然》 杂志主编的信函上署名,信函被新泰克公司寄给《自然》杂志主编,并将复印件 发给美国PROPHET公司。此后信函被冠以《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自然>杂 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nature 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 题目发表于网站。   张淑华、欧真蓉庭审中陈述,在信上署名的目的是为了撤销自己在丘小庆论 文上的署名,因为二人对丘小庆论文的真实性有异议。   但这份信函表现出来的内容,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二个争议问题。第一,信 函表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即又回到PH-SA是否有特异性的问题;第二,信函中用 语是否恰当。   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不论PH-SA是否有特异性,都不影响本院对被告 张淑华、欧真蓉是否侵害丘小庆名誉权的基本判断。因为本案审理的是名誉侵权 法律问题,而非判断PH-SA是否有特异性的自然科学问题。   对第二个问题,这封信载明的“我们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 “我们对这种科学造假感到惊诧”、“文章所表述的所谓特异性纯属通讯作者 (即丘小庆)的杜撰”、“但是丘小庆却竭力掩盖真相,继续操纵愚弄包括我们这 些共同署名作者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铁的证据已经无可辩驳地证实这篇英 文文章所声称的所谓发明纯属伪造”、“我们不能成为科学造假者的一个组成部 分”。本院认为,被告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取消在《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s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一文中的共同署名,但信函中加入了上述带贬义的语言和 词汇、使得这份信函成为了一篇批评性文章,这篇批评性文章在相应事实(即 PH-SA是否有特异性的事实)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较为尖锐,激烈的措辞对原 告进行批评,这样用语不慎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权。特别是信件被发表于新语 丝网站后,多家新闻媒体(含网站)均转载了该信函,四川省及成都市的各大报纸 也均对此作出了报道。由此致许多人对丘小庆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并形容其为 “中国的黄禹锡”等等。这些均给原告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致社会对原告道德 品行评价降低。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丘小庆名誉的侵权。   张淑华、欧真蓉为了证明自己在信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向本院提出 了如下申请:(一)名誉权纠纷与制备方法的专利是否真实密切相关,而制备方法 的专利现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 讼。(二)调取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出具的((PH-SA药学研 究》,该((PH-SA药学研究》的数据显示PH-SA不具有特异性。 (三)申请对制备 方法专利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张淑华、欧真蓉的上述申请,本院认为,丘小庆起诉认为张淑华、欧真蓉 侵犯其名誉权是因为张淑华、欧真蓉称其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 等。至于PH-SA是否具有特异性属学术之争。假设PH-SA具有特异性,那么张淑华、 欧真蓉的批评缺乏事实依据,无疑构成侵权;假设PH-SA不具特异性,那么尽管 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有事实依据,但由于其在表达欲撤销在丘小庆论文上的署 名的用语不当,给丘小庆的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仍构 成对丘小庆名誉的侵权。   综上,张淑华、欧真蓉要求中止诉讼及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鉴定的请求均与 本案诉讼请求的处理缺乏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同意。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署于《多肽》论文上 进行发表,当然可以要求撤销署名。如果其不同意丘小庆的观点,也可以发表文 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 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但是需强调的是科学的对 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   因张淑华、欧真蓉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信函也非张淑华、欧真蓉所发,其 在事件中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张淑华、欧真蓉除应当向丘小庆公开道歉, 消除影响外,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丘小庆在庭审中表示,只要求张淑华、欧真蓉承担侵权责任,不追究其他人 的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归根到底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这 次丘小庆被本案被告(也可能包括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侵权。丘小庆提起诉讼, 只要求张淑华、欧真蓉承担赔偿责任且明确表示不要求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这 一权利的放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也未加重张 淑华、欧真蓉责任,故本院予以同意,在本案中只处理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是 否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和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淑华、欧真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公开方式向丘小庆 赔礼道歉,逾期本院将采取公告、在媒体上刊登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 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张淑华、欧真蓉负担。   二、驳回丘小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元,其他诉讼费272元,合计815元,由张淑华、欧真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闻武                   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爱玲 (XYS20081227)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