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评一下丘小庆案重审判决书   作者:Yush   跟一审判决书相比,删除了大量抄袭来的“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的内 容,唯独保留了以下部分:   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   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 达的机会。实践会证明,哪一个更科学?   一审判决书: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置于《多肽》论文上 进行发表,当然可以发表文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 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 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 利!如果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科学的生命力以将何在!但是, 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 者是科学造假。   重审判决书: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署于《多肽》论文上 进行发表,当然可以要求撤销署名。如果其不同意丘小庆的观点,也可以发表文 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 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但是需强调的是科学的对 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   这段文字,恰恰可以用来驳回原告丘小庆的起诉: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置于《多肽》论文上 进行发表,当然可以发表文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 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 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 利!如果丘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丘科学的生命力以将何在! 因此,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起诉他人侵害 名誉权。   重审判决书如下认定有误:   本院认为,丘小庆起诉认为张淑华、欧真蓉侵犯其名誉权是因为张淑华、欧 真蓉称其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至于PH-SA是否具有特异性属 学术之争。假设PH-SA具有特异性,那么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缺乏事实依据, 无疑构成侵权;假设PH-SA不具特异性,那么尽管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有事实 依据,但由于其在表达欲撤销在丘小庆论文上的署名的用语不当,给丘小庆的社 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仍构成对丘小庆名誉的侵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 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 “PH-SA是否具有特异性属学术之争”、“假设PH-SA不具特异性”、 “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张淑华、欧真蓉称其为“科学 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是对事实的恰当描述,不属于“用语不当”、 更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因此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XYS20081230)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