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读方舟子先生《解决学术造假不能只靠文件》有感   村夫粗人   读了方舟子先生2008年1月8日新语丝上的《解决学术造假不能只靠文件》, 引起强烈同感。为什么要用“强烈”这个词呢?因为有亲身经历。   新语丝在2007年的2007年7月10日及10月10日曾分别刊出笔者村夫粗人的文 章,内容披露了一桩对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王湘东教授以学术论文严重抄袭剽 窃等等为手段获取了教授职称、拔尖人才称号学术腐败的举报所受遭遇。这桩举 报至今已约一年零五个月,目前情况是:当事人所在的杨浦区业余大学、上海市 杨浦区教育局已明确答复举报人,举报不再受理;而向上海市教委(其下属的高 评委负责完成被举报人教授职称的最终评审,所涉论文又在报送材料之中)的举 报,又遭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理由的拒绝。举报人还 曾于2007年8月30日寄出挂号函向上海市教委沈晓明主任(通过信访处转)以及 国家教育部周济部长(通过信访处转)反映情况,希望事情得到推动。但一直未 得到回复(估计是领导们百忙中实实在在抽不出时间来吧?!)。以后2007年11 月21日举报人又直接用挂号函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反映, 请求他们:1、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世界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美 日银行监管体制的比较及启示》论文是否构成严重抄袭。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 材料,认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3、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 调查杨浦区业余大学及杨浦区教育局部分领导是否存在包容庇护丑陋行为以及错 误对待举报人依法举报行为。   从网上查到了该委员会的章程,并从第二条等可以知道,举报人的请求是属 于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就责任和能力而言,这请求的第1、2条该委员会完全应该 承担和胜任的吧?再就认定结果的权威性而言,该委员会也完全具备吧?   谁知这信函如同寄给前面提到的沈主任和周部长的信函一样,泥牛入海无消 息。   不知道这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成立至今是不是在运作?更 不知道它介入处理了哪些典型学术腐败案例?不久前,复旦大学有关学术道德监 管部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发通告(2007年第1号),处理了2007年通过举 报发现的三个学术失范案例。虽然这是该学术规范委员会成立至今的第1号通告, 且对有关人员处理严厉程度各方有不同看法,但还是赢得了社会较普遍喝彩。一 个复旦大学一年公开的发现并处理的学术失范案例就有三起,不知全国这么多学 校会有多少起这类案例?但有一点笔者是可以肯定的:光去年,全国这么多学校 发生的这类案例的数目是远远大于这个“三”的。这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 建设委员会一定是不会闲得没事可干吧?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被举报人存在论文严重抄袭、不同论文简单重复、 一稿数投、一文多报等学术违轨行为严重嫌疑。那篇共约8086字的《美日银行监 管体制的比较及启示》论文中,有词语和段落文字约6116字,与著名经济学者吴 敬琏、陆百甫任总顾问的《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所作课题成果系列报告 中的两篇:《美国银行监管的模式、特点及其启示》(刊于《中国经济时报》 2002年1月8日)和《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新进展》(刊于《中国经济时报》 2002年1月9日)完全相同,比例高达75.63%。另外,论文在引用规范方面也是大 有问题。根据一般常识可以判断,这无疑是一篇严重抄袭的论文。而举报人请求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进行认定,无非是其在学校、区教育局、 市教委都推脱责任而不作权威认定或委托权威认定的无奈下提出的。但在教育部 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竟然还是没有得到结果,哪怕是一个告知举报人 已经收到信函的回复。   不知这是不是过去说的官僚主义现象。   最后,笔者把方舟子先生的“解决学术造假不能只靠文件”话作个补充:解 决学术造假不能只靠成立成立机构和发发文件! 严肃处理一桩抄袭造假腐败案 比三令五申地发10个文件都管用!!   附录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中国网/时间:2006年5月25日/文章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6年1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 见》,加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根据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 (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简称教育部社科委)下 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 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 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受教育部社科委委托,学风建设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订高等学校进一步 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2.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总结和推广学风建 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   3.针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选择典型事例, 通过组织调研、专家鉴定、召开听证会等方法,提出研究咨询意见和建议,供有 关单位参考;   4.教育部或教育部社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4.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30人左右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 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提名,并经社科委全体 会议审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其他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 定,主要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也可聘任少量高校系统外的特邀委员。为保证 委员的代表性,兼顾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学校和地区分布等因素,特别注意吸 收中青年学者参加。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 过两届。新增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 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教育部核拨。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 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教育部社科委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 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该会委员为主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 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 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社科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提议权归学风建设委员会,但章程的修改 须经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XYS200801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