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维护历史真相的对决!   ——一场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维护许如辉作曲权官司   作者:拍案而起   现代社会印刷技术发达,任何智力作品面世的第一天,就会留下准确的文字记 录,这为创作权益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手段,任何纠纷案件只要查看它面世时的第一 次记录,就能准确断案.然而身边却有这样一起作品名誉权案,原告提供了作品发 布时“权威,公开”的第一记录,但审案“既偏离诉讼主题, 又无视历史档案”, 官司依被告的口证要求结案,历史真相被搅得面目全非.此案发生在被赞为“改革 开放前沿,一切同国际接轨”的上海,真是不可思议.该起名誉权诉讼案就是(作 曲家)许如辉家人状告中国上海唱片厂,扬子江音像公司和音乐制作人汝金山的侵 权案.   许如辉,又名水辉,中国现代歌曲创作先驱者之一,中国第一位被电影公司聘 为专职电影作曲的音乐家.早年在上海研究国乐,抗战期间奔赴战时首都重庆,从 事“音乐救国”,“音乐复兴民族”活动,主持创办了抗战难童国乐教养院.期间 创作了歌剧《木兰从军》, 话剧《棠棣之花》等鼓舞抗战士气的音乐, 并受国民 政府最高当局所托,编写《国家典礼乐章》.抗战胜利后,回上海从事戏曲音乐创 作,1952年被勤艺沪剧团聘为专职作曲,创作了《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 《龙凤花烛》,《两代人》,《家》、《白鹭》,《陈化成》等近50部大戏的音 乐.1987年在上海逝世,2007年被上海市虹口区列为居住虹口的爱国文化名人.   案起于2005年8月. 许如辉家人购得由中唱上海公司出版发行的名为《沪剧 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的录音带,使用了许如辉作曲的《妓女泪》、《为奴 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编剧并作曲的《白鹭》,但未署名“作曲许如辉”, 却署名为 “配器指挥汝金山”。许如辉家人又购得另一套三辑光碟名为《沪剧 杨飞飞流派演唱会》,11部许如辉作曲的作品全署名为“汝金山作曲”,于是许 如辉夫人(加拿大)和她在中国和加拿大的子女作为原告方,把侵权的三方告到上 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并提交半个世纪前相关作品演出时写明“作曲水辉(许如 辉)”的历史说明书、曲谱和报纸广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但被告方却坚持:“许如辉不是这些作品的作曲者”,“发行的名家名曲录 音带都是杨飞飞的唱腔,是杨飞飞设计的”,并提出请沪剧界有影响的杨飞飞女 士作证.这个要求使一起”作曲诉讼案”变成了”唱腔设计的诉讼案”,完全背离 了本案侵犯著作权的主题,被告这一转移视线的要求却为审案法官采纳.   杨飞飞,上海市勤艺沪剧团(创建于1949 年8 月)团长兼演员,在她任内,于 1952年底聘许如辉(水辉)为专职作曲,并在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 《妓女泪》, 《龙凤花烛》, 《两代人》,《家》、《白鹭》,《陈化成》等剧 担任主唱,几十年中,两人配合默契.杨更视许如辉“亦师亦友”(见《电影百年 ——中国早期电影音乐作曲家许如辉诞辰95周年会刊》)。半个世纪来,杨飞飞 在舞台上以演唱许如辉作曲的剧目出名,形成了所谓“杨派唱腔”,于2008年获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沪剧领域)称号.   案件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 《龙凤花烛》, 《两代人》,《家》、《白鹭》等当年演出时,经杨飞飞本人以团长(即法人代表) 身份批准在报纸上发布的演出广告,均指明:“水辉(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 因此杨飞飞有义务说明历史事实,为已去世20年的老战友许如辉争回创作署名权.   但不知杨飞飞出于何种利益考虑,在庭上出人意料,竟说:“杨派是自己唱出 来的,绝不是作曲者作出来的”,“杨派唱腔是我在沪剧艺术实践中探索创作形 成的,不是由许如辉作曲创作形成的”, “《为奴隶的母亲》等作品中的杨派唱 腔是由杨飞飞等主要演员自行创作、乐师记谱,边唱边改,不断完善形成流派” . 杨飞飞作证至此,五十年前由她亲手签署的“作曲:水辉(许如辉),演唱:杨飞飞” 的历史事实,连影子也没有了, 杨飞飞给许如辉发了十几年工资算是让他白享清 福.   杨飞飞所作的口证,被上海市中级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对许如辉家人的 起诉不予支持”. 当年以”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公示的许如辉所有作品刹 那间成了“唱腔设计:杨飞飞”。   判决一出,音乐界,戏曲界一片哗然,他们成立了声援团支持原告. 在上海市 虹口区文化馆还专门召开“尊重历史、尊重作曲家著作权益、暨许如辉戏曲音乐 案”座谈会.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著名作曲家,上海音乐学院陈钢教授首先指 出: “这起判决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基本准则. 本案告的是汝金山侵权,但法 院避开了原来的主攻对象,通过汝金山推出的杨飞飞的无证的‘口头证词’,将 目标转向许如辉,实际上是将许如辉变成被告了。杨飞飞并没有告许如辉!按照 法律不诉不理,为什么要理她?” “(判决书)通篇都是用和汝金山有关系的人 的‘口头证明’作为‘证言’,以图推翻几十年铁定的历史事实,抹杀戏曲前辈 一生心血,太轻率、太残忍了吧!”陈钢教授更指出如此判决后果的严重性: “历史上的广告、说明书,作曲署名一直是‘水辉’(许如辉)。这是个历史事 实,假如把这个事实推翻了,那不得了,所有的演员都可以说都是他的唱腔,都 是他作的曲”,“此事不是对许如辉一个人的否定,而是对整个戏曲界作曲的否 定”。他愤慨地警告:“假如我们上海出现了最后高院也是这样判,那是上海的 耻辱,也是上海司法的无知”.   原上海沪剧院一级作曲,长宁沪剧团团长奚耿虎强烈不满:“许如辉署名被 莫名其妙去掉,一点道理也没有.水辉先生人虽已不在,不能说话,但他的作品 还在,事实还在! 奇怪的是,讲这些作品不是水辉这句话的恰恰就是当时的领导 (杨飞飞)。当年有她领导的同意,才能在报纸广告上,演出说明书上,署名“水辉 (许如辉)作曲”,用现在的话讲,就是法人行为,现在她这样说要负法律责任的。 要是我这样做,利用沪剧团团长职权剽窃别人的东西,这是很严重,很可笑的事 情”!   原告方坚决反对违反“不诉不判”的司法原则,把“创作名誉权”之争引向 “唱腔名誉权”之争,把保护“许如辉的创作名誉权”演变为“保护杨飞飞唱腔 名誉权”的判决. 更对所谓“杨派唱腔”同作曲的关系进行剖析:“唱腔只是演 员唱功的表现;唱腔离不开作曲家创作的主旋律;唱腔在任何音乐作品中不占有独 立地位;没有作曲家许如辉写出主旋律,何来杨飞飞的唱腔”? 他们写了长达40页 (两案)不服判决的“上诉书”,又一次横渡重洋飞来上海,上诉至上海高院,要 求复审重判.   12个月过后,终审判决出来:“维持原判”,且比一审判决更彻底的否定当年 由杨飞飞签署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的书证,判决结论中写道:“许如辉 虽然在《为奴隶的母亲》等10部沪剧剧目的演出资料上署名‘作曲’,但这一署 名方式并不代表对整个剧目中所有沪剧音乐元素的创作”.完全剥夺了许如辉的 署名权.   沪剧界老前辈周良材先生听到消息,气愤之极,向许如辉后人表示:“无啥可 吃惊的,因为这个社会有一批人已经疯掉了!跟他们一遍一遍解释,什么是戏曲 作曲,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著作权法》,有什么用?与一批整天胡说八道、毫 无正义感可言的人在辩论,是白费精力,是抬举了他们!”   该判决已执行,但按民法规定,原告方还有向法院质疑的机会,他们表示”决 不放过机会”.许如辉的妻子(加拿大)已届九十,终年卧病,官司一直靠她的女儿 (加拿大)许文霞横跨太平洋万里来回,不停奔走.面对以逸代劳的法官和被告方, 口焦舌干,艰苦可想而知.整个诉讼真像一百年前让浙江省余杭县出名的《杨乃武 与小白菜》奇案(一起也是因证人--“小白菜”在庭上胡说一通的口证搞成的冤 案),可称它为《杨乃武与小白菜》21世纪国际版,因那起奇案中余杭—杭州--北京, 千里来回呼号的也是位女性(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   案件远未结束,环绕着《为奴隶的母亲》等名剧到底是历史资料所写的那样: “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还是杨飞飞口头说的“全是我杨飞飞唱腔唱出来的” 这个根本分歧,一场维护历史真相的对决正在展开.杨飞飞已不惜用第二生命“诚 信”作抵押,否认她五十年前以法人身份向社会公示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 的历史结论,犹如泼出的水,已无收回可能;而拥有许如辉作品署名权历史铁证的 许如辉家人也毫不示弱,在网上不断公布杨飞飞亲笔签署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 演唱”的原始铁证,不断收紧包围圈,步步紧逼.但杨飞飞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头衔,空前风光,更有审案法官为她的口证撑腰,占尽上风.而原告许如辉 家人头上无光环,手中无权势,只有一叠证明“许如辉作曲”历史铁证,形势险恶.   “一朝输赢在于力,千古胜负在于理”.赞颂两千年前刘邦一败再败后,终于 在垓下一战干掉“力拔山兮气盖世”的项羽的千古名句,该不该在这场对垒中再 次应验? (XYS20080714)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