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谈元宵“一稿两投”及其对法学家的侮辱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元宵先生2008年2月23日在新语丝发表《看看南开大学博士(生)搞一稿两 发的水平》,从文章题目看不是直接针对沈木珠教授,但文章的第一、二个自然 段却是专门披露沈木珠19年前的所谓“一稿两发”的,并因此引伸到对当年全国 评选法学家及对沈木珠教授评上法学家的侮辱。本来,重复发表也好,“一稿两 发”也罢,都谈不上是什么“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这方面的内容我已 谈过),我本也已经不想多花时间和笔墨去解释19年前的这段历史。不过,元宵 先生从谈论19年前沈木珠教授的所谓“一稿两发”,突然论及当年全国评选法学 家及沈木珠教授评上法学家的成果,并作不实事求是的批评,这就使我觉得元宵 先生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一篇论文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一稿两发”,这年代不能说不久远,不能不 说是一桩陈年公案,真真是难为了元宵先生,化这么大力气找到一篇论文的两个 杂志。但是,既然元宵先生对历史事实很感兴趣,我也只能勉为其难地把我早已 了解的历史事实作出公开和说明(我在决定揭露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 “抄袭”假案之前就已经对沈、张教授所有论文的来龙去脉、投稿发表过程及有 关人作了全面调查和了解,相信大致没有遗漏),算是对元宵先生的批评文章的 一个事实补充。至于应当怎么看,就让天下人去作结论,去作评说吧。   一、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外贸立法》的论文   元宵先生查证的沈木珠教授 “《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外贸立法》先发表于 《深圳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后发表于《上海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这 一“两发”事实没有错,连题目都一样。   但是,“两发”事实是表面现象。要以“一文两发”来推断沈木珠“一稿两 投”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因为,杂志社的“一文两发”与作者的“一稿两 投”,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它们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作者本人是 否有主观上的“一文两发”并实施了“一稿两投”。如果没有主观愿望的“一文 两发”,这“一稿两投”的原由就必须具体分析,它有依法、合法或合理的可能, 也就是说,作者不一定要对“一文两发”或“一稿两投”承担责任。世间事千变 万化,每一个作者的每一文章,都有他的具体情况,要让人家把话说完。   二、自己没投稿为什么论文到了《上海大学学报》   沈木珠教授(当年是讲师)1988年3月18日最后修改完成《在深化改革中加 强外贸立法》,但她自己并没有给《上海大学学报》投过稿,一直到文章一年半 之后在《上海大学学报》发表,她才知道这篇文章是一位老先生投给了《上海大 学学报》。事情的原委如下:   沈木珠完成《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外贸立法》时,恰有(上海)同济大学出版 社总编辑洪建华编审(一位信教的乐善好施的老学者,儿女都在国外,同济大学 出版社与深圳大学出版中心有业务联系)来到了深圳大学,并因此认识了沈木珠。 老先生看了沈木珠的文章后提出由他带回上海,看看能不能帮忙发表,当时他并 没有说明要投稿哪一家杂志,只说回去看看。   后稿件在沈木珠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洪老先生给了《上海大学学报》编辑 部。   二、《深圳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是法律系教师校庆纪念文集   元宵先生忽视了《深圳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6月,季刊)的内容与性质。 这性质决定了包括沈木珠在内所有法律系老师论文属于非正式投稿。   《深圳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是深圳大学法律系教师的一个文集。封面写 着“庆祝建校五周年”的几个醒目的红字,论文目录上面写着“法学专辑”四个 大黑体字。(请元宵先生核对学报原件)   这说明什么?这是法律系按学校安排在1988年9月5周年庆典前,出版的一本 校庆论文纪念集,至于《法学教师论文校庆纪念文集》最后为什么以学报的形式 出现,那就要问当年的法律系主任和学报编辑部主任(我当然已经了解了原因和 过程)。但是,当年法律系领导在会上要求教师们交《法学教师论文校庆纪念文 集》时是讲明由出版社出版一本文集并“不论论文是否已经发表”的。沈木珠也 就是在系领导再三要求、再三强调“论文不论发表与否”而于1988年3月底最后 一个交上这篇《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外贸立法》论文的(指本系教师,不包括校外 几名作者。有该期学报各论文收稿日期为证。查论文收稿日期,其他教师大多数 是1987年12月、1988年1月、2月交稿)。   纪念文集变成学报发表,沈木珠事先一无所知。过了暑假,1988年9月学校 庆典前沈木珠收到学报样刊,马上通知洪老先生。洪老先生说文章给出去了,但 已半年多没有消息(超过投稿规定时间),大概不发了。谁也不曾想到,它在此 后一年多时间竟在《上海大学学报》用3个半版面(《深圳大学学报》共6个版面) 由编辑删改部分内容发表(这就是元宵先生认为的“对先发文章略微简化了”)。   对以上事实,沈木珠教授认为没有必须公开和解释。我也觉得,为一个匿名 人的批评所涉及的一篇论文的解释就要说这么多,确实很累,很不值得,也觉得 中国的学术批评走到今天这个样子,谁看到点什么不作核实就上网批,这很可悲; 做中国的学者,不仅要做学问的,还要时时刻刻提防这些“飞来横祸”,很可怜!   不过,我是最一般的那种学者,也是一个很普通的人;是人,有时候就得做 一些你所不愿意做的事情。   三、我为元宵先生提供4条调查线索   我这感概没有任何要责怪元宵先生的意思。既然有不同看法,公开了也有利 于澄清。但是,可以提出责疑,也应该允许别人解释。我说过这个世界本来就有 许多意外和偶然,不然久不会有这么多矛盾,这么多的误会和冲突。连杨玉圣先 生都可以为一个匿名人的诽谤文章不肯核实这样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我指的是 本来一个电话就可以平息)而演变成走上法庭,我真的无话可说。   我是想,对我所述事实,元宵先生如有异议,并希望继续证明沈木珠在上个 世纪80年代(19年前)的“一稿两发”是因为她“一稿两投”,那么有以下途径 可以调查:   1、到《上海大学学报》编辑部查1988年3月-1999年10月所有收稿信封,并 从中找到沈木珠书写的投稿信封的证据。如果有,便可以证明我的证据与洪老先 生提供的事实有误。   2、到《上海大学学报》编辑部查1988年3月-1999年10月有没有给沈木珠发 出过“用稿通知”,再到深圳大学收发室查沈木珠收到“用稿通知”的记录。如 果有,也可以指证沈木珠教授知道“一稿两发”却没有制止。   3、调查洪老先生,查洪老先生1988年3月18日--1988年9月1日曾通知沈木珠 说《上海大学学报》一年半以后用稿,以及沈木珠知道《上海大学学报》一年半 后用稿仍然投稿《深圳大学学报》的证据。   4、找到《上海大学学报》的责任编辑,查证他是否“简化”修改沈木珠的 这篇文章。或者找来专家验证,看看《上海大学学报》的论文有没有沈木珠自己 修改过并且是在1988年9月以后再投稿《上海大学学报》的痕迹。   我认为似乎只有这样,元宵先生批评沈木珠教授19年前“一稿两投”的公案 才能成立!   但是,我认为,沈木珠的这篇稿件,她自己其实是“一投”也没有过(指往 特定杂志社寄发)!   其一,作为一个刚刚学完法律专业还没有投稿和发表文章经验的年轻教师沈 木珠,这篇稿件完成后她交给了洪老先生,洪老先生并没有明确投稿何刊,这种 老一辈学者帮助年轻教师联系发表文章的事情在当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半年后 (1988年9月)《深圳大学学报》样刊沈木珠拿到了,这时《上海大学学报》没 有发表吧,当时沈木珠就已经把本校学报出版文集的事情通知了洪老先生。因此, 可以说沈木珠自己并没有给《上海大学学报》投稿,也因《深圳大学学报》发表 法律系教师文集,为防止重复发表她尽了自己的通知义务。(请别忘了《上海大 学学报》是在没有发出“用稿通知”而且是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才修改发表该文 的。)   其二,法律系《教师论文校庆纪念文集》是系办公室统一收稿的,沈木珠的 上述论文是交给了系办公室秘书,而不是她自己投稿《深圳大学学报》。这一事 实是当年法律系要求出版校庆文集的规矩,也是各出版文集单位在处理这一类事 情上的习惯做法,符合常理。这样,所谓投稿《深圳大学学报》,也与作者无关。   四、元宵先生何苦来:我为元宵先生解惑   1、元宵先生说“后发的文章并不是先发文章的修改或充实,而是对先发文 章略微简化了一些。当时作者就工作在深圳大学法律系,在往上海大学学报投稿 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已经在一年多以前发表在本校的学报上了,似乎不太可能”。   元宵先生这段话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上的:   (1)发表的论文一定是作者的原样,编辑部编辑不能对投稿论文作修改。   (2)二发文章一定是对原发文章的“充实”而不能是“简化”。   这当然不可能是事实!第一个所谓“基础”失实的原因是,所有杂志社编辑 都有权利修改投稿文章。第二个所谓“基础”失实的理由是,编辑因版面关系 “简化”投稿文章内容,不但正常,而且司空见惯。   元宵先生臆想的因后文是“简化”而不是“充实”,便断定沈木珠是在《深 圳大学学报》发表后“对先发文章略微简化了一些”然后投稿有投稿《上海大学 学报》的结论不能成立!   顺便说明三点:   (1)《上海大学学报》并不比《深圳大学学报》规格高,或资格更老 (《深圳大学学报》创办时间更长一些)。沈木珠既然已经在《深圳大学学报》 发表了文章,还有必要再投稿二发《上海大学学报》吗?而且是在没有稿费的情 况下。(《上海大学学报》没有给沈木珠发稿酬,元宵先生可以去查证)   (2)沈木珠教授在任何时候申报、登记成果,都只使用这两篇论文的其中 一篇。   (3)该期《深圳大学学报》因为是法律系文集,编辑部并没有给作者发稿 酬。   2、元宵先生说“在1995年底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后,沈 木珠教授又出现了好几次一稿二发的情况。即使这些情况都是杂志社用稿不规范 造成的,作者这20年来竟然一直没有吸取教训,让人觉得无话可说。”   我觉得元宵先生这话说急了。   (1)如果说沈木珠从1995年到最后一次的所谓“一稿二发”共“20年”, 那么沈木珠最后的所谓“一稿二发”岂不是要到2015年!从现在起还要加7年, 这是怎么回事?   (2)沈木珠从1995年以来到底有几篇是由于她的主观原因不依法“一稿二 投”( 一稿二投有依法与不依法之分!超过投稿规定的时间再投稿是合法行为) 而造成“一稿二发”的?她的文章及投稿情况我已经都公开了,请元宵先生教教 沈木珠教授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吸取什么教训?作为一名正常投稿人,对待 供大于求的杂志社,能去“教训”他们什么?比如,她去指责《深圳大学学报》 没有经她同意发表文章,那么学报会说是你们法律系拿来的。去指责法律系主任, 系主任会说这是学校的安排。去指责《上海大学学报》,学报会说这是洪老先生 拿来的,虽然时间长达一年半,我们还是发表了。去指责洪老先生?能行吗?那 还是人的行为吗?沈木珠教授宁肯自己背着,也绝对不会去指责或“教训”杂志 社什么。连她的职务被编辑写错造成某领导不满她都没有一句怨言。沈木珠就这 样!   在那个不规范的年代,不是正常投稿人,并不知道投稿人的辛酸!不买版面 不拉关系的正常投稿,如果真要避免重复发表,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此不写作,不 投稿。   我认为,沈木珠教授已经在尽力避免论文重复发表问题(请看陈骏俊《杨玉 圣“功利说”是对沈木珠教授的污蔑》),对一个尽量恪尽职责的本份学者还能 再要求什么?元宵先生不觉得自己太过苛刻,不近人情了吗!   杨玉圣在学术批评网上以所谓的“重复发表”来炒作“抄袭”问题,元宵先 生也来新语丝翻箱倒柜抓沈木珠教授的“重复发表”?这叫什么事呀?其实,元 宵先生大可不要把“重复发表”科得太重,如果杨玉圣“金许成”们捏造的是所 谓的“重复发表”问题,不胡搅蛮缠为“抄袭剽窃”问题,我想沈木珠教授是懒 得理会他们,更不会把杨玉圣送上法庭的!   元宵先生折腾“一稿二投”(何况还是子虚乌有的)对中国的学术发展与学 术批评有价值吗?被杨玉圣(南大讲座)侮辱为“二段聋子”的李世洞70多岁了 还把在杨玉圣那里“首发”的文章拿到杂志去“重复发表”,杨玉圣年纪轻轻的 就已经重复发表了五六十篇次(有的相隔17年),怎么不见元宵先生公允过问一 番呢?   如果元宵先生有时间,应该查一查中国像样一点的学者们还有没有从来没有 “一稿二投”和“二次发表”的。然后,才看看自己从事的工作有多大的价值和 意义。   五、请元宵先生不要侮辱法学界的国家评委   如果说元宵先生上述是心急了说错话,那么,这里就是不顾事实侮辱人了。   元宵先生说:“查中国期刊网,----沈木珠女士总共发表了10篇文章----沈 木珠女士以这样的研究成绩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跟其他 九位相比简直有天壤之别,让当时的法学界人士大跌眼镜。”   请问元宵先生,“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条件只有期刊网的论文 吗?你知道沈木珠“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研究成绩”是 什么吗?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沈木珠是平民学者,她没有关系也没有后门。你 真的认为法学界的国家评委们会不公正吗?你凭什么说沈木珠教授“跟其他九位 相比有天壤之别” !还有“让当时的法学界人士大跌眼镜”? 当时的法学界人 士谁大跌眼镜了?!跌破的眼镜在哪了?是“吃不到葡萄”的人还是你元宵先 生?!你真的认为全国法学界的评委是吃素的,还是认为平民出身的沈木珠有什 么关系?你不服也可以去申报拿一个法学家让人看看。   一个人不调查,不核实,从期刊网拿到一点资料就“一叶障目”随意侮辱人, 蔑视人,这是学术批评吗?这是人身攻击,是学术批评的悲哀。   最后,我还是再讲一句老话:人活一世,草木一秋,做人要与人为善,宽厚 待人。   在学术上,要学外国人,懂得用正当手段去拼搏,去竞争,而不是靠踩别人, 拉人下水自己往上爬,这没意思。   搞学术批评,要像方舟子先生,重证据,重调查,重核实,要治病救人,出 以公心。   还有,请先生亮出真实身份,这样,你的话可信度可能会高一些。我们也好 平等对话。否则,我对的是化名,不能及时向您请教。 (XYS200802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