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造假案与猪头所谓“学术不端”真案及回应“假法学家”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的侵权故意,我在新语丝《杨玉圣 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铁证 如山》一文中已经披露,杨玉圣教授至今没有作出答复和辩解。文章中关于杨玉 圣侵权故意的7事例证据确凿,杨玉圣先生似乎无法推翻。该文证明了杨玉圣制 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是有目的有策划的恶性侵权事件。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所捏造的事实,主要是通过制 造一个“自己抄袭自己也是抄袭”、“重复发表就是抄袭”的理论来实现的(这 种理论的荒谬自不待言!),对这一切,我在新语丝《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 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之一、二、三、四的系列文章中,用一篇篇、一组组 的对比分析方法作出批驳。我相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玉圣及化名的“金许 成”“史豪鼓”“兰诗”们无法狡辩。(当然,这不等于他们不作狡辩,事实证 明他们是不会不作狡辩得,只不过又变幻了化名而已)   猪头先生是第一个对我的文章进行批评的匿名者。他的第一篇文章创造了一 个“自己一稿两发是因为自己一稿两投,别人一稿两发也一定因为一稿两投”的 逻辑关系,这个我已经在新语丝《猪头逻辑:自己是猪别人就一定是猪》做了说 明。他的第二篇文章又创造了一个新的逻辑关系,“自己与自己的两篇(各约万 字)论文,哪怕只有三几个段落的引文、案例、法规及自己创新观点的雷同” 也属于“一稿”,如果这两篇论文发表就是“一稿两发”,“一稿两发”就是 “学术不端”,而沈木珠教授在杨玉圣“金许成”制造的“抄袭”假案的几十篇 论文中由于有一组两篇的这样论文,因此她与张仲春就是“学术不端”,而因为 他们有一篇论文的“学术不端”,所以杨玉圣制造的“抄袭”假案就不是假的, 相反是真案、铁案!   这是什么逻辑?!哪一家的逻辑?这个世界上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吗?我不需 要多说什么,猪头先生的第二篇文章的立论、论点也根本站不住脚。他没有原则 地造“假逻辑关系”为杨玉圣制造“抄袭”假案辩护所反映出来的他与杨玉圣的 关系(包括心理关系),不论洗得多清白,也是没有作用的。   至于化名人“假法学家”2008年2月27日发表的《我为什么不要看南京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正的文章了》,批评我对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学术规范》第8条涉及的“学术不端”的理解有偏误。这一点我十分感谢“假 法学家”的指正,我不是圣人,不是圣人就会有错误。“假法学家”的批评很好, 可惜其恶意的成分太明显。为了促进真正的学术批评的到来,也为了新语丝的清 洁与神圣,我想借此说明4点意见:   1、学术批评不能断章取义   关于“学术不端”,我一直认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 规范》规定除了第8条,没有关于“学术不端”的全面性质的定义,但其中的第8 条已经涉及对“学术不端”的规定。这在我《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 “抄袭”假案事实披露(四)——对“杨玉圣”滥用诽谤语言的批驳》中已经表 达,如下(引文):   “学术不端”。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第8条 指的是“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这个表述没有错误。但我在《“猪头”逻辑:自己是“猪”别人就一定是 “猪”!》中讲的同一个问题却造成了读者的误会(引文如下):   “猪头”先生连“学术不端”的概念都没有搞懂。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的“学术不端”明明指的是“伪注,伪造、篡改文献 和数据等”。请问“猪头”先生,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有“伪注,伪造、篡改文 献和数据”吗?”   上述造成读者误会的原因,似乎是我自以为是接上一篇文章而发表言论不需 要而省略去“第8条指的是”这几个文字。   这种省略造成误会,我在此向广大网友表示深深的歉意!   但是,这种文字表达的失误,就需要“假法学家”的恶意攻击和侮辱吗? “假法学家”是不是恶意攻击和侮辱,读者一看便知,不需要我多说什么。另一 个事实我却必须说明,即“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是教育部《高等学 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的内容,如果我在《“猪头”逻辑:自己 是“猪”别人就一定是“猪”!》的文章中论及教育部这一文件时,在“规定” 两字行文后面不省略“第8条”三个字,“假法学家”还能用整整一篇文章来进 行批判吗?然而,尽管省略“第8条”三个字,这“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 据等”不还是属于教育部规定的“第8条”的内容吗?这种断章取义、吹毛求疵 的批判有意义吗?   如果按我的《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四) ——对“杨玉圣”滥用诽谤语言的批驳》谈到的“学术不端”概念,不省去“第 8条指”的几个字,那么,这原文应该如下:   “猪头”先生连“学术不端”的概念都没有搞懂。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的“第8条指”的“学术不端”明明指的是“伪注, 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请问“猪头”先生,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有“伪注, 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吗?”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涉及的“学术不端” 只有这一处,我当然就能这样引用对猪头先生进行批驳!)   上述这样有了“第8条”等字的行文还有错误吗?   2、“一稿两发”“一稿二投”不一定是“学术不端”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根本没有也无法规定“一稿 两发”或者“一稿二发”就是“学术不端”。因为,“一稿两发”有可能并不是 作者“学术不端”的行为造成的,对“一稿二投”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种以为只要是出现“一稿两发”就一定是“一稿两投”,就一定是“学术 不端”,是不实事求是,不讲辩证法的行为,因为“一稿两发”有可能是“一稿 二投”。   “一稿两投”与“一稿二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含不同的意思。现在有 批评文章有将它们混为一谈,结果造成了大家理解不同,对事物看法的结论不同。 其实,“一稿二投”包括作者一次投稿后在法定时间内的第二次投稿,这种行为 与“学术不端”没有任何关系。   3、“假法学家”们不能断论“一稿两发”就是“学术不端”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的“学术成果不应重复 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这“不应”两字我理解是教育部的提倡,并没有明确“重复发表”就是“学 术不端”。当然,也就没有规定“一稿两发”就是“学术不端”,更没有规定 “一稿二投”就是“学术不端”!   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是不是教育部没有规定的,就得由“假法学家”先生 (包括猪头先生)来规定,来补充,来移花接木想当然编造呢?   既然搞大学里的学术批评,是不是应该按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学术规范》的规定,而不是自搞一套呢?   4、我并不怕“假法学家”从此不看我的文章   我刘正的文章,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希望写给天下的真人,而不是写 给如杨玉圣先生般不顾事实和作者本意(指他自编自演的虚拟《答客问》)、只 抓他人只言片语的表达而吹毛求疵的匿名人“假法学家”看的。   “假法学家”不必认为你不看我的文章我就吓死了,从此就不敢再写文章 了。!   “假法学家”侮辱人的所谓“心理缺陷”等语言及行为,不是我们开展学术 批评所应有的。   顺便说一句,没完没了,片面地查所谓“一稿两发”,没有价值和意义。仅 仅以“一稿两发”而推定作者“一稿两投”,判断作者“学术不端”,不仅无聊, 而且没有善意。没有善意的学术批评,不是正当的学术批评,不是中国人需要的 学术批评。 (XYS200803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