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西风独自凉不如让全大陆的医生直接去死好了   作者:和你在一起   西风独自凉在《“一尸两命”是彻头彻尾的医疗事故》里说“一般而言,想 要避免被愚弄,不被媒体当做白痴来整,管它舆论要引向哪里,首先反向思维, 再分析不同渠道的相关资料来得出自己的判断。”但是这样是否一定能做出正确 的判断呢,恐怕答案是否定的,显然在一些专业问题上,缺少一定的专业常识加 上不理性,被愚弄是避免不了的。比如中西医问题,如果缺少一些常识和理性, 把“不同渠道的相关资料”根据自己的想当然进行分析,则被忽悠的可能性则更 大。   西风独自凉在上文中大量引用法律条文,自己随意加以解释,已经符合他所 说的“如此颠倒黑白,无视基本的语文和法律常识”了。   比如《医疗机在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 救……”从立法意图上来讲,是为了应对患者无能力交费而被拒绝收治的情况。 这个条文绝非没有任何前提,它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患者必须对治疗措施持认 可的态度,如果拒绝,则医疗机构是不能强制治疗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前提,则 就直接授予医院强制治疗权,而强制治疗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法条中没有特别强 调,就可以忽视一般性原则。   再来看看第三十三条,其中“其他特殊情况”虽未明确规定,但是也不能随 意加以解释,就算是对这个条例具有解释权的卫生部,在释法时也必须遵循一定 的原则才行。该条文的三种情况:   1、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2、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3、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时……   这三种情况是递进的,即最优情况是患者同意,家属签字,当患者不能表达 意见时,才适用第二种情况只需家属签字,当家属意见也无法获得时,才适用第 三种情况。但只要能获得他们的意见时,就不存在适用其他情况的问题。这个条 文所列的情况都是针对取得意见而言,只有无法取得意见时,才属于“特殊情 况”,而能取得意见时,不管同意与否,都将不再属于“特殊情况”。   再说,这个“其他特殊情况”是用“或者”与第三种情况并列的,而不是说 和前面三种情况并列的,所以,这里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与第三种情况类似 的情况,而不能像西风独自凉那样天马行空的解释。当然也许到这里西风独自凉 又无法理解“其他特殊情况”到底所指为何,简单举几个例子:患者昏迷,家属 到场,即不满足第三种情况,但是医生介绍完情况后,家属直接就昏倒了,无法 取得意见;再如,患者昏迷,与之相依为命的唯一亲人也在场,但是却是未成年 子女,无行为能力等等。   这种特殊情况太多了,能把条文里一个“其他”和扯到这么远,真佩服西风 独自凉的超人联想力。“这么简单的归纳、推理”,到底是谁在误导。“定立这 条法规的意义何在”其实一目了然。“医院不能在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表达自己意 志的情况下,把特殊治疗的手术选择权完全、无条件地交给家属。”当然医院不 能了,但问题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尽管有争议,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恐怕医 院也只能无条件遵守,毕竟如西风独自凉所言“法律是最低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否则医院连“最低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也要突破了,还谈什么医德。   再看看西风独自凉引用的网友“fkys429”所举例子,多次出现的第一人称 所指的应该就是这二人的大哥,先不说“他”无兄弟之情害三弟成为植物人,就 说 “我把医生A和B同时告上法庭”这句话,请“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什么东 西,有什么资格去告?先说三弟,已经成为植物人,无行为能力,要告也要由监 护人去告,“他”算什么东西,除非法定监护人顺序靠前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都死光死绝或没有能力等才能轮到“他”这个其他近亲属,而因为明显在拒绝 手术导致三弟成为植物人一事上负有责任,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是非常正常的,连 监护人资格都没有,“他”有什么资格去告医生。   三弟的监护人如果要起诉医院,胜诉可能性基本为零,但是要是起诉的是 “他”,则“他”基本上一定会败诉,部分情况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严重时还 可能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难道真以为“家属有用沉默或‘不作为’来 将其致死的权利”。   再说二弟,被救活还要去告医生,并非不可以,但除非二弟授权于“他”, “他”还是没有资格,就算获得授权,那么请问诉讼请求是什么,没有请求怎么 判,请求恢复手术前中毒状态,除非二弟脑子有问题,而且这种请求法庭会支持 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请求本身就是违法的,但要是这兄弟俩脑子没问题的话,请 求的是不承担医疗费用,甚至要求对强制治疗所产生的侵权进行赔偿,则胜诉的 可能性简直太大了,不少案例都是类似情况。这种东西还需要法学专家去教教法 官?要教的人是西风独自凉才对,随便查查之前的那些案例就知道了。   西风独自凉站在道德的高度,对医生指手画脚,即要求医生履行这种道德义 务,却无法在法律上给与医生相应的免责权力。按照西风独自凉的要求,面对这 种情况,医生不救,就是医疗事故,就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所以医生必须得 救。但是救治之后呢,先不说没有救过来时,医院、医生要承担极大的法律责任, 就算救过来,被患者一起诉,不但拿不到应得的酬劳,还要搭上赔偿,反正救与 不救,医生都要挨收拾。不过这样以后大家就方便了,去医院后家属死活不同意, 然后等医生用西风独自凉赋予的所谓干预权强行救治,等治完后大家起诉医院, 再拿点赔偿,多么和谐啊!你不如让全大陆的医生都直接去死好了,就算对医生 们有意见,也用不着这样整人家啊?   为什么非要拖到危重才进正规大医院,为什么不愿意签字同意手术,关键在 哪里,如果你连这个都不明白,就算把整个涉事医院的人都投入监狱,这种事件 还是会发生的。   “再美丽的借口再真实的谎言都无法掩盖孕妇自己走进医院、能回答医生提 问,却在数小时后变成一具冰冷的尸体这一基本事实。”多么煽情的文字啊,但 是能说明什么问题,医院责任?那么假如有个孕妇服毒(缓释型),不但自己走 进西风独自凉家中,还和西风独自凉谈笑甚欢,却在数小时后变成一具冰冷的尸 体,这一基本事实又能说明什么,难道能说明一定是西风独自凉图财图色而害命? (XYS200712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