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生的糊涂,死的迷糊   白衣咸饭   对于这个题目,很多人感到好笑,其实,这没有什么可笑的,人生的开局的 确是稀里糊涂来到人间的,我们对父母都没有选择权。而结局如果能做到迷迷糊 糊,也是一种幸事,如果在清醒中死去,那实际上是一种很痛苦的事情。作为出 于临床第一线的医生,看到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日本有个“暴死寺”,虽 然庙很小,但香火很旺盛,说明不希望痛苦地死去,可能是很多人的心愿。所以 在临死的时候,能够做到迷糊而死,也是一种很好的事情。如果有人要较真,一 定要知道自己会怎么死去,何时死去,临死前还得忍受象死刑犯一样的痛苦,实 在是一件很不人道的事情。   话虽然这么说,但偏偏有人会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医生连生死都不知道, 怎么做医生的啊?其实,无论是巫医、中医还是现代医学的传播者,都是想回答 而无法回答的。而且,随着我做医生的年限越长,越觉得这话难以回答。如果真 要回答,我只能说,“我们缺乏对生死的定义,我们是生的糊涂,死的迷糊”。 总之一句话,既没有严格的定义“生”,也没有严格的定义“死”。对于死,妇 产科打交道比较少,也相对比较简单:要么以心跳停止为标准,要么以脑死亡为 标准。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第三条标准。这方面已经有人做了多年的工作,本 人也不想躺这趟混水,还是让别人去说吧。这里只谈谈在生的定义上的混乱。   从生物学上来说,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从精子进入卵子开始的。精子一旦 进入卵子,就成为受精卵,开始了人生的第一步:分裂成2个细胞,也是我们能 够通过显微镜见到的最小生命单位。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以受精卵 为生的标准。   在法律中,有关生的定义尤其模糊。《宪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一天,我与一个做了检察官的同学吃饭,请教他关于法律保护生命应该从什么 时候开始时,他开始说应该从有第一声啼哭开始,过了一会儿又改口说“从有肌 肉抽搐”开始。但本人举例说,“那肚子内的就不保护了?”他说还真没想过这 个问题。他的话应该是对的,不仅芸芸大众没有想过,就是医师、律师和法学工 作者也没有想过,至少没有好好地想过,否则,我们的法律,不会有这么一个空 白。在我们国家中,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可以把孩子 “计划”(掉)到多大?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义问题,更是一个 医学问题。虽在此山行,却如云雾中。据我所知,有的省的确是以这第一哭声为 标准,只要你引下来没有哭声,就不算违法。有了第一声,这孩子就得保全下来。 如何让这孩子“死”着出来,还真为难了很多医生。至少我没有这个本领。谢天 谢地的是,这样的规定只在个别地方施行。我至今也没有搞明白,到底这算不算 违法。也感谢上帝,我现在行医的地方,对超过28周的胎儿,就不容许再做引产 手术。即使查出了先天畸形,只要不威胁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就不得引产。这也 基本上与大多数国家的习惯接轨了。   之所以很多国家把生命定义为妊娠满28周以上,实际上是一个医学问题,因 为妊娠满28周的胎儿,医学上称为有生机儿。在妊娠28周以前,由于胎儿的肺还 没有发育成熟,因此,在此之前出生的胎儿很难存活。满28周的胎儿出生后,在 条件较好的新生儿科,大约50%的新生儿能够存活;尽管世界上不断有报道说24 周的胎儿也有抢救成功的个案,但那毕竟是个案,不能作为规律,所以学术界至 今还是以28周作为标准。这个医学标准也就成了一些国家的法律标准。在一胎只 能生一个的观念中,有人为了孩子的健康,很多人都天然地认为,早产儿似乎没 有足月儿聪明,所以有些人很不满意对早产儿用很多钱。在抢救时的第一句话往 往是“这个孩子将来聪明不聪明?”。其实,医生也很无奈,医生也很无能,医 生根本就不知道这孩子将来聪明不聪明。   在一些法律上对引产有些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把生命的保护提前到妊娠12周, 也就是孕三个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其实,这是医学上流产与 引产的界限,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生命与否的标准。在妊娠12周以内,可以做人流, 12周以上则需要引产,无论这孩子生下来活不活得成,母亲都要经受分娩的痛苦。 其实,据我观察,引产对一个未育的妇女而言,其痛苦永远大于足月分娩。   英国在这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面。以前英国也将生命的保护定在12周,但 随着克隆技术的兴起,为了制止对生命的亵渎,他们再次超前,将生命的保护提 前到4细胞期。其实,以我的观点,4细胞期与2细胞期有何不同?4细胞期的受精 卵会发育成一个人,一个2细胞期的受精卵,难道就不能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人? 如果将2细胞期受精卵人为分裂,还可以得到两个人!   胎儿受保护的法律问题,除了以时间这样简单的分别外,还有一个位置问题。 目前,我们只能保护着床于正常宫腔内胎儿,对于着床于宫腔外的胎儿,也就是 医学上的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由于威胁着母亲的生命,所以医学上无论这胎 儿处于多少周,医生都得以保护母亲的名义,把这胎儿取出(在28周内,胎儿取 出后基本上都是死亡)。这也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公认。好在现在在这方面没有 实行举证倒置,否则,我估计没有一个中国医生,可以得出这胎儿会死的结论。 我们还可以在这方面苟且偷生。   但国外就有过这样的例子。有个母亲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师置入了5个受 精卵到其子宫内,结果5个受精卵全部着床。在早孕期,医生出于医学需要将其 中的三个孕囊内的胎儿杀死,以求得剩下2个胎儿的安全。但令医师没有想到的 是,患者将医生告上了法庭。一个母亲的子宫容量是有限的,多一个就意味着风 险多一分。双胞胎还可以,三胞胎也勉强,四胞胎也有成功的先例,但风险已经 很大,多数母亲都没等胎儿已经成熟到可以抚养的地步,那胎儿都已经坠地。五 胞胎更是难上加难。但一旦你遇到这样执着的母亲,尤其是在中国,你会怎么想? 谢天谢地,这个例子不出在中国。也许受这个案例的影响,很多国家规定将孕卵 置入宫腔时,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我国在制定有关辅助生殖技术《条例》时,也 同样规定一次植入,不得超过3个受精卵,算是与国际接轨的典型例子。   写到这里,我自己还是晕晕糊糊,还是不知道生命的保护该从什么时候起, 该对哪里的(宫内,宫外)生命加以保护。只要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我就 会这样一直糊涂下去。不是我不清楚,而是中国出了太多死扣法律字眼的人。当 法律呈现出一片空白的时候,我就失去了自我。看来,题目也该改了,不仅要生 得糊涂,死得迷糊,而且很多人活着的时候,也是稀里糊涂。 (XYS200712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