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到底谁在误导   作者:和你在一起   看了西风独自凉说“卫生部的表态与北京市卫生局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的 说法形成了异常鲜明的对比”我一点也不惊奇,但是当我看到毛群安原话时,那 就只能用震惊来形容了,真不知道原来“一个合格的中学生”是应该这样理解这 些发言的。   毛群安发言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事件发生之后,媒体和公众就手术之前签字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同的争 议……卫生部当时召集了20多位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专家,就这个案件引发的问题 进行了专题的讨论。……与会专家认为,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这种签字 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 务。……专家同时也指出,这个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 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在履行手术前签字同意义务 的时候,应该给患者和家属讲清医疗风险所在,讲清这个签字制度的本意,以及 医疗过程当中,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治疗的方式。这样就可以避免类似事 件的发生。”   (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newshtml/20798.htm)   我真不得不请教西风独自凉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签字制度……对医疗机构而 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句话,又从哪里看出了“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毛 群安着重指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当中,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治疗的方 式”,怎么就得出“卫生部的表态与北京市卫生局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的说法 形成了异常鲜明的对比,也因此得到了死者家属一方的欢迎和肯定”这一结论, 难道“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就是这种水平,请你不要侮辱其他“合格中学生”的 智商。   如果不是故意歪曲,我想大多数人都能正确理解卫生部的表态,意思是签字 制度是必要的,只是大家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误。签字只是表示同意手术,并不 是说手术中医生出现医疗事故就可以依此免责,让大家放心签字,解释清楚签字 的意义,就不会出现“拒签”的情况。这与之前北京卫生局和大多数卫生法学专 家的说法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我又搜了一下中新网的报道 (http://health.chinanews.cn/jk/kong/news/2007/12-10/1100281.shtml), 内容比较全面,看来不是记者和媒体在误导,那么西风独自凉援引中新网消息, 认为卫生部与北京卫生局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到底是谁在误导?   不管西风独自凉列举出多少美国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说明中国法律就是这么 规定的,有时候“中美两国的法律”还“真的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别”。最明显的, 美国允许合法持枪,你也弄一支在中国的大街上晃晃,警察当场就会告诉你到底 存在多大的差别。当然不排除根据美国法律能说明中国法律“应该”这么规定, 但是当法律规定不合理时,是应该提议修改法律,还是应该怂恿其他人以违法对 抗,大家心里都是清楚的。   既然西风独自凉说我的文章“堪称误解与误会的典型,从法律常识到语法逻 辑都错得一塌糊涂”,而且“一个合格的中学生都应该知道……”,那么我只好 请教请教西风独自凉,请“合格的中学生”指正一下我那“一塌糊涂”的“法律 常识到语法逻辑”错误。   西风独自凉还是知道“理解法律法规,除了遵循起码的语文常识,必须从立 法原则、宗旨和立法技术上去分析、推导,才能得出正确的理解。”但是不知道 为什么他本人在言行上怎么就这么不一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在接受中央电视 台和正义网的采访时,都反复强调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当把西风独自凉的 所谓宗旨等等放到这个大前提下,就能知道西风独自凉的理解是不妥的。很多法 律原则不是一定会明明显显的出现在一些法律条文之中,但是却是这些条文所必 须遵守的前提。   还有一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卫生法学专家王北京,也在接受 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明确表示不赞同赋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权”,而且他还在那 次采访中明确的把第三十三条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第三层意思是无法取得患者 和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这个并列而言”、“医院的做法是没有错的” (http://www.cctv.com/video/wwwwxinwen/2007/11/wwwwxinwen_300_20071129 _74.shtml)。当然从仅文字表面看,似乎是接近西风独自凉的观点,但是细看 之后,就知道王北京所说这个同意实际上是作“意见”解的,比如他在叙述第二 种情况时就用了“无法取得患者同意”而不是意见,而且一开场就表明医院“没 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至少是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那么请问西风独自凉, 按照这位起草人的说法,我的理解到底有多么大的“误解与误会”。   再者,文义解释我们认识不同,那么目的解释呢,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 的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按照西风独自凉的认识,“同意” 这个决定权又体现在哪里呢,反正你同不同意医院都能给你做手术,那不如把这 个改成“被告知权”不就行了,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听口气西风独自凉似乎还是有点法律常识的,那么请教一下:   1、你所列举的几个条文,哪些是表述法律规则的,哪些又是表述法律原则 的,具体应当怎么适用;   2、这些条文中,相对而言,哪些属于一般规定,哪些又是属于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何者适用。   如果你要是说法律规定有问题,我倒是不好说什么,每个人认识不同嘛,而 且我也觉得这条规定有修改的必要。但是你非要说当事医院、医生违法,非要大 家按照你说的来,那请你自己先搞明白。这次事件中,不少法学家和律师都出面 指责医院一方,说什么不签字不手术是误读、说医院不能回避可能的法律风险等 等,这些大概就属于西风独自凉眼中具备“学术水平和学者良知”的部分了。那 么根据现在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请问到底是不是误读、到底是可能的法律风险 还是明确的法律禁止,连自己都弄不明白还好意思去指导医生怎么做。   就西风独自凉上次说要想不被愚弄,“首先反向思维,再分析不同渠道的相 关资料来得出自己的判断”而言,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不能预设立场,如果你 主意已定,铁定了心要支持某一种观点,就容易在分析中有意无意地“反向”掉 和自己意见不同的那些资料,而只保留支持自己想法的资料,这样恐怕倒是自以 为摆脱了被愚弄,实际上不但依然被愚弄,反而还陷入了忽悠他人的境地。   以前经常看到有人批评中小学语文教育,说总结的什么中心思想,某句话的 含义,往往连作者本人都感到莫名其妙,而西风独自凉能从条文中理解出和起草 人认识都相反的意义来,能从发言人的发言中提炼出和大多数人理解都不一样的 结论来,依此来看西风独自凉不止“一个合格的中学生”的水平,恐怕是早已练 就到远远超越中学语文老师的境界了,恭喜有进步啊! (XYS200712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