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阴谋就是阴谋”——答少数派和自由的心   作者:白衣咸饭   本来不想参与这场南北两起医疗纠纷的讨论,但最后还是卷进来了。对事故 的定性,我实在不想评论。既然两位点名,我就再说几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就医疗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讨论时,央 视经济频道突然介入南北两起医疗纠纷案。央视介入了南京医疗纠纷案我还不知 道,如果真的也介入了,就更加证实了我的猜想:他们真的在“操纵媒体”,真 的在对抗中央。我一直以为南案只是网络民意的结果,没想到央视经济频道又参 与进去了。前文说他们只是“潜规则”而已,那是我低估了这挡节目负责人的决 心、野心和胆量。以我对央视报道主题的一知半解,这是不正常的。央视的频道 和节目很多,每个频道和节目的播出范围都有明确分工。如果这也算正常的话, 那社会还要分工干什么?医院还要医生分科干什么?眼科医生可以帮助接生,外 科医生可以看内科疾病么?执业医师法对医院医师的执业范围规定的清清楚楚, 难道央视对各专业频道没有内部规定么?如果我猜错了,算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 子之腹。因为这远远超出了打擦边球的范围。   至于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当,以前拙文“旗帜鲜明地反对举证责任倒置”已 经讲得够多了,观点至今没变。全国人大为什么要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而且媒 体已经透露可能会被废除。说明持有类似观点的人不止我一个。如果只有我一个, 或者仅仅只有医疗界的朋友们有这个愿望,我想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不至于要对此 进行讨论。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医疗界的人大常委会,还不至于因为医疗界 的反对而就一个法律的司法解释专门讨论。   至于废除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卫生界与大众之间的关系,会有好转还是恶化, 那是另外一码事,我也没对改变“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抱任何幻想。即使 立即废除了,按照常规和惯性,我估计医生们采取保护性医疗的心态还会持续相 当一个时期,医患矛盾也不会因为这样一条司法解释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唯一改变的,就是一批吃医疗官司饭的律师,要面临业务方式的转变。以前要医 院提供证据“自证无罪”,以后或许需要律师们积极努力地帮患者收集医疗过程 中医生的过错或过失,至少比以前需要付出更多的专业知识。这一点恐怕是某些 人所不安的。医疗界这几年由于习惯了保护性医疗,对此反而非常的冷淡,至少 我周围的人和我自己对此不抱什么希望。医疗界也不会为此欢心鼓舞,大家就像 对待一个没有发生的事情一般。在这个问题上,医疗界的确“非常冷漠”。医疗 界对医改是如此,对这个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变化也是如此。为什么如此, 倒是值得很多人深思一下。   我在前文中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是“三生”问题,二是办案方式问题。不 知道前面两位怎么扯到对病人的态度等问题上去了。对于这两起医疗纠纷案,我 实在不想多说,因为很多事实真相并没有搞清楚。前者涉及到的医疗手术指征, 至今没有自称骨科专家的朋友站出来解释一下,我不好评论,因为我是个外行。 但“三生”问题是个客观存在,不是只北大一家有,而是所有的医学院校附属医 院和教学医院都有。虽然法律规定了“三生”的培养问题,但并没有可操作性。 如果这次这件事,把“三生”问题予以解决(主要是研究生和进修生,不包括实 习生),我想这个案子还是很有意义的。对于这起医疗纠纷中逝去的那位教授, 我不想多说。做医生的都知道,“手术有大小,风险无高低”。做包皮环切、胸 腔穿刺都有死人的,难道那位教授不知道吗?我的猜想倒是,在自家医院做手术, 医院领导、科室医生护士都很重视,当事人比较放心,反而忘了“手术有风险” 这一简单规律了,因为医院有“潜规则”在那摆着么。   “三生”问题国内外的规定看起来没什么实质上的不同,但实施细则实际上 相差十万八千里。以美国为例,如果要做与临床有关的科研,读临床的PhD,先 得通过(外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而我国很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考临床 专业的研究生,但他们没有执业资格,到了临床上又不得不接触病人。这就产生 了矛盾,这与国外的差距也就不是一步两步了。而且在读研期间,还不得申请参 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就是困扰教学医院很多年的所谓“临床研究生”培养问 题。   到国外进修临床工作,比如澳洲,对方得先帮你申请一个临时执业资格。而 我们国家规定进修生不得在进修单位所在地申请执业资格。这不是制度上的缺陷 是什么? 进修生基本上都是当地医院的主力,医院派他们出来进修,是希望他 们学到独挡一面的本领或某类技术。这类人如果只是像实习生一样,在医院看看 而已,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损失,而且是当地居民的最大损失。北案发生后,我 们医院就明确重申,“进修生不得参与手术,更不得单独值班”。医学是门需要 动手的技术,如果一个进修生仅仅只看了人家几次手术,回去后就开展工作,你 们放心到这样的医生那里看病吗?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是培养人才的机构,解决 这类问题,是惠及千家万户的事情。进修医生的进修时间一般是一年,以我本人 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经历看,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还找人打了招呼,希望 快点)。跨省市办理手续的时间更长。即使以最短的4个月算,也明显不符合实 际。难道要他这4个月不吃不喝不工作吗?   对于南案,从专业角度出发,这就是一起糊涂案。在写前文的时候,我还有 些忐忑,因为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今晚正好与一位退休的内科教授一起吃饭, 闲谈中我们从专业角度探讨了这个患儿的死亡原因。结果很不幸,他很赞同我的 观点,认为患儿的眼周围蜂窝织炎尚不致人于死地,眼周围蜂窝织炎可能是个表 面现象,根本的问题是其它原因导致了颅内感染或者败血症,或者眼周围蜂窝织 炎由于挤压导致了颅内感染或败血症。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 对当事人毛某的处理尺度问题。如果毛某的渎职直接导致了患儿死亡,二者之间 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毛某就涉嫌违法,司法机关应该主动介入,而与医院赔偿 多少,家属是否追究无关。如果毛某的渎职与患儿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 南京市卫生局的处理也就一步到位了。而且,不仅毛某,所有上班期间玩电脑游 戏的,单位要处理,都有章可循。难道有哪个单位规定上班期间可以玩电脑游戏 吗?   关于南京市第三方调查使用的调查方法,最先的报道使用的是“国家安全机 关的侦查手段”,后来的报道改成“特殊手段”。为什么要这样改,我不想用小 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无论这种手段现在多么的普遍,都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有人 是电脑高手,就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新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 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电脑高手在自 己家里玩玩也就算了,但是用来侦察、窃听他人数据等资料,就是违法。这有什 么难理解的吗?在这起所谓的第三方调查过程中,“有罪推定”的办案程序白纸 黑字地摆在哪里。如果大家说有罪推定很好,政府为什么要明文废除呢?其实, 以前的有罪推定也不是个个都是冤假错案,但是有罪推定的结果如何,稍微了解 点历史和法律的人,都知道其实质是什么。我不反对第三方调查,也不反对使用 “特殊手段”,但是我要说的是,使用 “特殊手段”不能违反刑法、刑事诉讼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说这次调查使用了特殊手段,得到了大多数人的热烈拥 护,还原了事实真相,就成为其合法的理由,就成为可以推广的理由。难道先封 存电脑,然后取得司法机关的许可,再去还原电脑中的数据不行吗?   我的确为南案中的耳鼻喉科医生和护士们叫屈。按照医院的工作程序,一般 应该是请护士去叫医生(当然是去叫眼科医生)。家长不知道谁是眼科医生,叫 错了也没有关系,但是我们看的报道,跟当事医院的一些人写出来的报道不一致。 这位耳鼻喉科医生第一次被家长叫了之后,立即敲了眼科值班医生毛某的门,帮 助患儿家属叫了毛某。第二次是抢救患儿的时候,帮助打了电话,叫了相关科室 的医生来抢救。记者的报道对这起简单的事情有好几个版本,希望大家多看看几 个版本吧。   愚以为这次南京市卫生局“快刀斩乱麻”,恰恰反应了他们平时工作马虎, 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导致了这起悲剧。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在某位市委副书 记的批示下,他们上午采取了非法的调查手段,下午处理了一大批人,也不考虑 这样处理的后果,明显地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暴露了自己平时工作中的失职行 为。网友“自由的心”就生活在南京,你对你们南京市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医院感 到满意吗?如果仅仅只儿童医院有问题,那是儿童医院一家的问题。如果很多医 院都得不到群众的满意,那么这就与很多医院的上级“卫生局”的管理方式有关 了。   今天我们几位医生在闲谈中也谈到了一级护理的问题,那位退休的内科教授 听了我们的描述后,觉得很不可思议。至于案件中的那位毛某,拙文使用的是 “渎职导致患儿死亡案”。这个定性恐怕比大多数报道中使用的“医疗事故”要 严重得多。如果患儿的死亡与毛某的渎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这个毛医生就 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行业内的这类 败类,不知道前面两位朋友从哪里看出了我对他们的“同行相惜”? (XYS2009112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