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准确理解现代法治精神——致“自由的心”   作者:白衣咸饭   前几天我写完对“南案北案再说几句”后,本不想再就所谓的南案和北案发 表任何见解。但是看了“自由的心”(以下简称“自由”)网友“不要滥用无罪 推定—— 再答“良心”网友”的文章后,又忍不住,再说几句。虽然我对这场 争论感到很boring,“自由”先生也有同感了吧?   在“自由”先生之文(XYS20091208)中,“我一直反对白衣咸饭的阴谋论”,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与“自由”先生最开始的争论,根本就不是这个问题, 开始提出的是所谓的“潜规则”论,“阴谋论”是后来才提出的。最开始“自由” 网友是说我们这些医务人员“毫无同情心”,后来还祭出了寻正的“冷漠”论, 才开始了这场争论,也才有了后来的“阴谋论”之说。是否是阴谋,我前文做了 解释。对于央视《半小时》的这次毫无“公正、客观、实效”可言的采访,如果 使用“阴谋论”不合适,那我们使用“阳谋论”好了(玩笑而已,不可当真)。 不过,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方玄昌先生的“理性使用媒体监督权”(《科学新 闻》2009年第22期“社论”)写得很好,不多说了。   我前面有文章提到,“自由”先生“没有读懂我的(第一篇)文章”,而良 心网友读懂了,我估计其他读者也读懂了。就这么简单。   关于南案的调查,我前面是这样说的,现在还是坚持:调查组无权使用非法 (特殊)手段收集证据。“使用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手段”,就是非法收集证据, 与这种手段(软件)被多少人掌握,这些手段在IT界流行程度都没有关系。道理 很复杂吗?不,一点都不复杂。如果没有非法之嫌,为什么报道要从开始的“使 用了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手段”改为后来的“特殊方式”?“自由”网友生活在 南京,可以翻开当地、当时的报纸,自己看看好了。如果哪一天“自由”先生被 上司或同事怀疑有在网上发贴诽谤之嫌(假设),校方可以组织第三方调查组查 阅“自由”先生的电脑吗?某商场怀疑有人偷了东西,为什么不能要求保安搜身, 而需要先报案,然后要警察来查验嫌疑人的身体或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就是这个 道理吗?   “良心”网友说“自由的心”没有法制观念,我开始还以为“良心”网友言 重了。我此前认为“自由”网友只是没有读懂我的文章而已。但是,“自由”网 友自爆是教师职业,加上前文“再答良心网友”,我觉得良心网友一语中的,先 生不是没看懂、读懂,而是心里压根儿就没有现代法治精神。先生前文是暴露的, 恰恰是先生对法律条文的误读和误解。   具体到南案中,家属在网上发贴也好,到卫生局举报也好,或者到公安局、 检察院举报也好,都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南京市卫生局组成独立的第三方调 查组也无不妥。但是这个“第三方”不是警察,也不是检察官,在执法机关正式 立案之前,谁都没有权力“使用特殊手段”调查任何人的电脑,就这么简单。谁 使用了“特殊的”调查手段,谁就在犯法。还啰嗦一句,即使调查组成员中有公 安局的警察,或者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没有正式立案之前,使用“特殊手段”进 行调查,也是非法。这就是南案中的“程序非法”。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吗?《刑 事诉讼法》第三条,以及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对此规定的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据报道,在这个第三方调查组中,有律师存在。如果调查组成员中的 人大、政协委员和记者不大懂法,难道其中的“律师”也不懂吗?   从“自由”网友对我的理解从“冷漠”到“一直反对白衣咸饭的“阴谋论”” 这一前后不一的表述看,我从怀疑这位“老师”的阅读理解能力,发展到怀疑先 生带有太多的情绪和偏见在看待医疗界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确没有再 争论下去的必要。   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 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 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 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XYS2009121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