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关于过度医疗的危害问题   作者:白衣咸饭   Q5:“保护性医疗”和“过度医疗”带来了怎样的影响?有无更好的法规或 经济手段,可以既保护在某些方面弱势的患者,又遏制“保护性医疗”和“过度 医疗”?换言之,有无兼顾医患双方权益的好办法?   上面已经谈了保护性医疗的危害。一项法律一旦实施,其影响是深远的,即 使更改过来,也不可能马上消失。一项坏的司法制度对社会产生的破坏作用,是 当初的制订者无法想象的,尽管当时有很多有识之士早就提出了这一点。保护性 医疗和过度医疗行为,绝对不可能随着一两项司法制度的改革而改变,因为医生 们已经习惯了怎样保护自己。现在突然要求他们不必再这样或那样保护自己,他 们也会因为惯性的关系,而继续走下去,更何况我们还没有大声地说,我们以前 的政策错了呢?《侵权责任法》既没有明确宣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及时 退出,也没有明确否定“举证责任倒置”退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医生们在医 疗实践过程中,应该永远“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保护性医疗政策完全是司法不当的后果。实施保护性医疗政策最严重的国家 是美国,中国只能排第二位,当然中国完全有可能在这一点上超过美国。同样实 行英美法系的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没有产生这样的保护性医疗或 过度医疗行为。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除了中国以外,没有任何其它国家出现这 种保护性医疗。美国为了医改,需要数以万亿美元的经费;中国医改的经费本来 就不多,保护性医疗和过渡医疗给医改的成本的增加,是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失当给予了专门的条款,因此,保护性医疗政策目前 是难以结束的。   由于国民对医疗界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法律法规又过度超前,因此,现 在还难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医务人员在一夜之内忘记自己需要保护, 不再对患者进行保护性医疗,是不可能的。虽然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是规定本身是没有办 法禁止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的。这类规定,只能说明法律制订者的无知,因为医 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有很多选择的,是无法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如果要保护患者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利益,唯一的办法是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 但恰恰是医务人员的待遇,国家不愿意花钱。这方面,台湾、香港的经验或许值 得借鉴。30多年前,台湾的医生收受红包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全世界有名,大 陆医生收红包的恶习,就是从台湾传过来的。当时他们判了一些人的徒刑,但也 没有解决问题。后来提高了医务人员的待遇,又实现了“国民健保”,现在很难 想象,台湾还有医生会去收受患者的那点“小意思”(红包)。香港的医疗水平, 尤其是公立医院的水平曾经不如广州,但是香港在回归前后,医生待遇提高很快, 公立医院的水平也相应提高很快,很多海外医生回到香港工作,现在香港也不再 存在这个问题了。   目前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改革其实就是利益的再分配。大家都不愿意医务人 员收入过多,不愿意看到医务人员的待遇比自己好,结果导致医生走歪门邪道的 的人越来越多,屡禁不绝。以前乡村医疗这一块本来已经放了,现在又收回来, 结果又给自己背了个包袱。但愿象我家乡的那种情况,在全国是个案。   要想在医患之间采取一项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我看 目前很难,因为政策制订者并不认可造成这些后果的原因。他们连医患关系的实 际状况都看不到,在这么多医务人员被打被杀的情况下,在很多患者根本就不信 任医生的情况下,还在叫嚣“医患关系很好很和谐啊”……这与晋惠帝的“食糜 论”有何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奢谈如何改善医患关系,是不是太早了点? (XYS20100409)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