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对《侵权责任法》的一点看法   作者:白衣咸饭   Q6: 近期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这些 变化的背景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可能会有怎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医生自证清白,但是明确规定了医疗机 构要提供各项记录和资料(详见第61条),卫生部还搞了个病历书写规范作为配 套。这与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相比,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为什么会出现这 些提法上的改变,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务人员,并不清楚其中的变化。我个人的理 解是,前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要改一改。最后的版本 与媒体报道的不一致,说明这项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的声音。   总的来说,尽管这项法律比任何国家都要超前,在医学专业网站的讨论上, 很多人不怎么看好这部法律,但我认为这项法律,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限制法 官们的自由裁量权。以前很多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如果 打不赢官司,就以《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伤害”来进行审理。作为《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大大地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其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结束了审理医疗纠纷无法可依,只能依据《民法通则》 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的尴尬局面。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建 立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基础之上的,从字面上理解,是个很大的进步。   即使在推论医师有过错的逻辑审理上,也明确规定了只有医务人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第58条),这与“举证责任倒置”相比,是个非常大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 卸下了医师们头上的那把“剑”。可以预计,今后医务人员将愿意承担更多的风 险,这是有利于患者的。   另外,《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 生个人,因此,有助于使患者获得真正的赔偿。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医院外科主 任手术失误,法院判决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赔偿120万元,但该医院内部规定医院 只承担10万元的赔偿。这位外科医师无法赔偿这么多钱,最后远走他乡,患者长 期拿不到自己应有的赔偿。由于现在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是医院,这类患者拿不 到钱的情况,有望减少。但是,如果发生大规模的医疗责任事故,如98年深圳市 妇女儿童医院那样的大规模的交叉感染事件,94年沈阳妇婴保健院的新生儿交叉 感染事件,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只好倒闭。如果今后这类事件发生在某个贫困 地区的顶尖级医院,甚至于地方政府都要受到很严重的连累。在这种情况下,法 律会非常尴尬。依法判决医院倒闭,患者不仅拿不到钱,而且还会使其他患者无 法就医;如果不依法判决,法律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事情多了之后, 法律又会修改,不过这应该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但肯定会发生在某所医院,因为 这类问题在全世界都客观存在,病毒和人为疏忽不会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定而自动 消失。 (XYS2010041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