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到底要替哪一条“鱼儿”说话 沈塘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一份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案。该提案旨在争取环保组织、社会团体和公 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资格,因为现行诉讼法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所 诉内容具有关联性,即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否则就不 具起诉资格。   如果只从感情上讲(自感法律知识有限),我对梁委员的提案深表赞同。对 那些被环境违法行为损害了利益而“不善于说话”即不善于主张、争取自己权益 的弱势群体来说,赋予环保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的资格,将不啻一种福音。在我看来,梁委员的提案是替“人”说话,体现出四 个字:以人为本。   3月7日《新京报》为此发表的社评《我们何时能替“鱼儿”说话》显然是对 梁委员提案的进一步解读,但读罢我突然发现,梁委员的提案并非是替“人”说 话或者说并非单单替“人”说话,更主要的是替动植物说话——替“鱼儿”说话。 该社评说:“在美国著名的‘鱼儿不会说话’判例中,经过环保团体的两次诉讼, 小田纳西河上耗资1亿多元的水库大坝最终停建,因建坝受到影响的珍稀鱼类蜗 牛鱼的生存家园得以保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美国公民和环保团体得到了为 ‘不会说话的鱼儿’说话的权利,蜗牛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受益者。”   我就不由冒出这样一句话:到底要替哪一条“鱼儿”说话?人类一天要吃掉 多少鱼?有多少人应该成为被告?如果说“鱼儿”不是指所有的“鱼儿”而是指 蜗牛鱼这样的珍稀鱼类,那么,那些鼓吹万物平等者的人为什么要干涉“鱼儿” 的世界,人为制造“鱼儿”之间的“不平等”?   我还会想:这篇社评的作者吃不吃“鱼儿”?吃的是哪条“鱼儿”?为什么 他吃的那条“鱼儿”就该被他吃而另有一些“鱼儿”他要替它们“说话”?也许 作者不吃“鱼儿”,那么他吃什么呢?不是动物,就是植物,他吃它们的时候想 过要为它们“说话”吗?这位作者是否允许我——一个“公民”,对他的“环境 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呢?   这绝对不是在咬文嚼字,也并非“纠缠细节”,更非故意抬杠。《我们何时 能替“鱼儿”说话》并不是用一种语言修辞来主张环境保护对人类的重要性,而 是很认真地主张植物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形象的说法就是“鱼儿”的权利。   事实如此,确实如此。且不说“敬畏大自然”一说的荒谬与否,姑且承认其 符合最先进的自然哲学,但其不可操作性、其自相矛盾,于此已显而易见。   同在3月7日的《新京报》,还有一篇汪永晨女士的文章《构建和谐社会应识 自然的权利》。有时我真不明白,很疑惑,那些反对“人类是自然的主宰”的人 为什么偏偏要做“自然的主宰”——作为自然界中之一分子的人类有什么资格不 征得其他分子的同意或自认为已经征得其他分子的同意就擅自、自以为是、对大 自然有失敬畏地制定一部自然法则,确定其他分子的所谓“权利”?   汪女士说:“1993年,我到青藏高原采访,从凌晨3点到早晨6点,我看到了 青藏高原上除雪豹以外的所有特有的野生动物,比如:野牦牛、藏羚羊、白唇鹿。 那一刻,我真正感受到什么是野生动物的乐园,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 同样是在那天,我也看到一头刚被人类杀死的野牦牛躺在地上,它的血一滴一滴 地滴在河滩上,它的头被割下,两个牛角朝天,似乎在发出一个天问:人类为什 么要杀我?”悲悯之心可感,如果不是想到汪女士是鼓吹“敬畏大自然”的主要 人物,我本来会感极而泣。   我想问汪女士的是,当你进入一个养猪场,肥猪成群,“那一刻”,是否也 “真正感受到什么是圈养动物的乐园,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当你进 入到屠宰车间,看到那一挂挂猪肉,那一个个张着大口的猪嘴,是否“似乎在发 出一个天问:人类为什么要杀我?”   为何对大自然深具爱心的汪女士舍近求远,保护野牦牛而对近在咫尺的猪被 大批大批地屠戳视而不见?为什么猪就该受到屠宰,而野牦牛、藏羚羊、白唇鹿 就该受到保护?因为野牦牛、藏羚羊、白唇鹿数量少吗?但不是说动物的生命也 是生命,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敬畏吗?汪女士,主张人类与动物平等的你,为何要 在动物之间制造不平等?谁给了你这种权利?   朱院长有名言:“是制度给了我权力”。那么,是“环保人士”的天然正义 性给了你权利吗? 附: 《新京报》社论:我们何时能替“鱼儿”说话 新京报2005年3月7日   ■社论·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五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 提交一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案。   尽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尽管近一两年,个别地方出现了检察院对环境违 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杭州市民金奎喜就西湖风景区建无关项目状 告规划局却被认定为不具有起诉资格;金光集团云南毁林案被披露后环保组织却 难以对其提起诉讼;而朱燕翎要向雀巢公司主张转基因知情权,必须先去购买雀 巢公司的产品……   如此种种,显现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卡壳”在了“能不能告”的资格问 题上。从 “起诉权”的法律条文来看,法院将环境公益诉讼“拒之门外”是依 法而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所 诉内容具有关联性,即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从本质上说,环境是一个整体,对环境的任何细微侵害,都不可避免地对环 境整体构成侵害,都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益。但事实上我们 却很难证明,云南的一片森林被砍伐对北京居民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四 川的一个工厂非法排污影响了上海人的水环境质量……当不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对我们造成损害时,我们就无法取得将违法者告上法庭的资格,程序法规定的缺 位,让实体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不能“充饥”的“画饼”。   因此,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对现有诉讼程序法进行修改,赋予环保组织、 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让热心环保人士能走上法 庭,代表“不善于说话”的环境受害人和“不会说话”的动物、植物在法庭上陈 述他们的观点,主张他们的环境权益。   不会说话的鱼儿不能走上法庭,但法律却能给人们为它说话的权利。在美国 著名的“鱼儿不会说话”判例中,经过环保团体的两次诉讼,小田纳西河上耗资 1亿多元的水库大坝最终停建,因建坝受到影响的珍稀鱼类蜗牛鱼的生存家园得 以保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美国公民和环保团体得到了为“不会说话的鱼儿” 说话的权利,蜗牛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受益者。相形之下,在有关专家和 公众为其奔走呼吁的同时,我国的不少珍稀鱼类和其他生物却每每无声地陷入了 生存环境改变、种群濒危的困境。   在今年的两会上,我们似乎不该再停留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该不该建立的讨 论上,而是什么时候启动立法程序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只有到了那时,我们才 能理直气壮地代表“不会说话的鱼儿”和更多不能走上法庭的人与生物,走上法 庭要求法律维护他们和公众的环境权益,要求法律惩处违法者。 构建和谐社会应认识自然的权利   □汪永晨(北京记者) 新京报2005年3月7日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此前, 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就包括人与自然 的和谐相处。看到这些,我再次想起了这样一条消息:1月27日评估世界各国 (地区)环境质量的“环境可持续指数”(ESI),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 正式对外发布。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居第133位。   在当时,这个消息的公布,给了我很大刺激,记忆中的一幅幅画面也纷纷跳 到眼前。   1993年,我到青藏高原采访,从凌晨3点到早晨6点,我看到了青藏高原上除 雪豹以外的所有特有的野生动物,比如:野牦牛、藏羚羊、白唇鹿。那一刻,我 真正感受到什么是野生动物的乐园,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同样是在那 天,我也看到一头刚被人类杀死的野牦牛躺在地上,它的血一滴一滴地滴在河滩 上,它的头被割下,两个牛角朝天,似乎在发出一个天问:人类为什么要杀我?   1998年,我到长江源头时,又采访到了当年曾采访过的中科院高原所的蔡桂 全研究员。老蔡非常伤感地对我说,当年看到的野牦牛没有了,再也没有了。在 长江源,我拍到不少有着强烈对比的照片:造型各异的冰雕和融化了的冰川遗迹, 夕阳下的网状水系和砾石滩,绿绿的高原草甸和黄黄的荒漠,为我们驮行李的牦 牛在荒漠上啃食着地皮。回来后,我拿着这些照片给冰川学家秦大河看。他说, 这些巨大的反差缘于全球气候变暖和过度放牧。   第133位这个数儿,还让我想起了另外几个公之于媒体的数字:黄河干流近 40%河段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中下游几乎所有支流变成“排污河”,因工业和农 业污染,内蒙古段乌梁素海最大的鱼不足3两;湟水河是黄河上游的一条重要支 流,在青海省境内流长约300公里,流域集中了青海省60%以上的人口和大部分的 工、农业生产。可近年来,湟水河的水质污染急剧恶化,致使沿河边很多地里的 小麦引灌后被活活烧死;去年以来,云南因生态环境灾难已导致100多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6.4亿元;1000多座水库和小型电站正在受到地质灾害的威胁。   长期以来,由于遵循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对自然的过分索取已成为一种习惯。 当然,一切生存主体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一切物种都有“为我”的特性, “利 己”是一种自然规律,这是事物和它的进化的生存机制。不过,我在不久前出版 的一本《环境伦理学》书中,也看到了这样一段话: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而且现代世界又有了新的发展,新的局面。现代世界已经不是纯粹的物理、化学 世界,而是人类学的世界。随着人类对自然的一个又一个胜利,已经充分凸现人 类的优越性,“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一高度面前, 我们对人类的优越性进行新的评价,这是人类道德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对这种观 点,我表示认同。   的确,人类道德进步和完善的表现之一,正是开始认识到了自然的权利。认 识到了自然不仅仅是为人类准备的,它也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资源。除了资源意 义,它还具有以自身为尺度的价值。而就在人类以强势固守完全自我中心的同时, 大自然的价值却被严重透支了,以至于形成生态危机威胁人类生存。显然,这样 的发展态势,是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 (XYS200503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